謝什麼咯,都是應該做到。”
“不用不用。”
“下午還要出工,就不吃了。”
大家紛紛表示拒絕,李世玉也沒強求,一人拿了一包好日子,眾人也就接了。
大背頭回去的第一件事情不是去看醫生,而是找到了律師,他一定要搞清楚到底那個小鬼說的是不是真的。
這個律師一直以來都在幫他處理一些事情,比如打了人,找人頂罪什麼的,以前經常做,隻要不是太過火,夠不上輕傷的,隨便坐過幾天就解決了。這2年沒什麼人搶生意了,這種事情也沒怎麼做了。
“郝律師,情況就是這樣,他說的這個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不是真的?”
“牛老板,根據你說的這個情況,當時幸虧你沒有動手,要不然隻要不是其他人打死你的,你還真就沒辦法說去。”
牛老板大吃一驚:“這麼厲害?”
“就是這麼厲害,別看他們人多,但是隻要你們動手,那他們就是自衛,而且那個小孩才15歲,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已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家長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
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在適用上應注意:明確規定隻有上述罪行,才承擔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被脅迫參與犯罪,被教唆犯罪,或者屬於犯罪預備、中止、未遂,情節一般的,可以免除處罰或者不認為是犯罪;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欺小淩弱,強行索要財物的,偶爾與幼女發生性行為,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可以不認為是犯罪;《刑法》第17條第3款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必要時,也可由政府收容教養。”這裏的收容教養,是指行為已構成了犯罪,但是依法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如果無家可歸或者家庭確實無法管教的由政府對他們進行集中管理和教育,以防止他們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
郝律師看了看臉都嚇了的牛老板,繼續說道:“像你說的這個小孩,才15歲,也就是說,他什麼事都沒有,除非是你死了,那另當別論了。”
最後,郝律師又送了牛老板一句:“知道在現在的公安有2種人他們都不敢染,一個就是七老八十的老人,一個就是這未成年人了。”
牛老板暗自慶幸:還好這些年自己脾氣改了很多,當時就服了軟,不然還真就吃虧了。
牛老板的這個小插曲就這樣結束了,李老師租賃店順順利利的進行著,再也沒有出現什麼問題。
後院快要滿了,李相生不得不去找跑銷售,主要是那些相關的工廠,像鋼鐵廠,造紙廠,玻璃廠,和塑料廠。事情倒是不複雜,隻是需要些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