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為何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應為法律所關注(1)(1 / 2)

艾斯康

同性戀者(即被同性而非異性吸引的人)自上世紀七十年代開始就是歐洲和北美的一種顯著的社會現象。許多西方人或對他們仇恨,或對他們偏見。某些宗教的教義認為同性戀是不道德的,另外一些西方宗教煽動對同性戀者的仇恨。其他一些公民對同性戀的認識基於不合理的成見。比如,有的時候,美國的家長認為同性戀者是性欲狂,而且會猥褻兒童。直至今日,針對同性戀的大量的社會歧視仍來源於偏見和成見。

同性戀人群日益成為中國部分地區顯著的社會現象。這一現象造成了社會上一部分人的焦慮。父母擔心自己的獨生子女不生育後代;有偏見的人覺得男人之間或者女人之間有同性的親密行為令人惡心;來自社會各階層的人當中都有人覺得同性戀是神秘的,因而有點害怕。不時有官方或者民間“歧視”同性戀者的報道。如果真有這樣的“歧視”存在,那麼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是否應該成為社會或者法律關注的問題呢?如果是的話,中國是否可以借鑒其他國家或地區的經驗采取對策呢?

1.如何定義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

首先要提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什麼算是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歧視”是指對相似的事物區別對待——或者對不同的事物同等處置。譬如,以同性性行為不能產生後代為由,將國家計劃生育政策適用範圍限於異性夫妻或者同居異性伴侶。這一做法並不構成對同性戀伴侶的“歧視”。而迫害(即針對某一類人群的特殊處罰)、有時甚至未能保護等等諸如此類的排除則構成歧視。下麵舉幾個例子:

(a)針對同性戀者的迫害和暴力。國家政策貶低同性戀者,將其視為社會威脅,並試圖發現、拘留和清除同性戀者。盡管許多社會文明程度較高的國家至今仍在猶豫這是否值得嚴肅討論,但是在人類曆史上,同性戀者一直遭受迫害,特別是在西方。1945至1970年間,北美和歐洲的大多數國家的政府都“積極”地迫害同性戀者——逮捕進行自願同性性行為的人,把他們關進精神病院或者監獄,采取酷刑或者在他們身上進行醫學“治療”試驗,沒收他們的私人通信和文稿(Eskridge,1999)。這不僅體現了一種歧視,同時也體現了歧視成為更大程度上的社會控製的一部分。

在美國,一些地方的法律曾經規定同性的成年人在家中自願進行性行為構成犯罪,盡管異性成年人間進行同樣的行為是合法的(Eskridge,1999,附錄A1)。這是典型針對同性戀者的歧視:同樣的性行為(譬如口交)如果發生在兩個女性之間就是違法,而如果發生在一個女性和一個男性之間就是合法。當然由兩個女性組成的伴侶關係有別於一女一男組成的伴侶關係,但是這一區別與刑法保護個人免受不情願的性侵害的目的沒有實質性關係。美國最高法院起初認為各州可以通過此類有歧視性的法律,但是在2003年,美國最高法院確定這些法律違反美國憲法(Lawrence訴得克薩斯州,2003)。

(b)有目的地排除同性戀者。上述例子是專門針對同性戀者予以特別懲罰的歧視政策。還有一些歧視政策專門針對同性戀者予以特別排除或者隔離。(典型的歧視性排除政策是南非的種族隔離政策以及二十世紀美國若幹個州的種族隔離政策。)上世紀五十年代,在美國和歐洲部分地區,政府政策規定,原則上同性戀者不能參軍、從事工職、獲得職業許可、移民、獲得公民權、獲得投票權、通過安全核查等(Johnson,2004)。這些有目的地排除同性戀者的政策是否屬於我們今天所談的“歧視”呢?思考下麵一個普通的例子。

學校如果拒絕雇傭同性戀者作為教師是否算“歧視”?這個問題的答案取決於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教師在完成這個任務即教育學生方麵是否存在實質性差異。沒人會認為同性戀者在智力、表達能力、對細節的關注以及其他與教師職業相關的能力方麵和異性戀者有什麼差異。北美居民長期以來認為(還有人至今仍然認為),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相比更有可能對兒童和年輕人進行性侵犯。當然這就可能成為同性戀與異性戀之間一種實質性區別,也可能推翻了認為排除同性戀者就是歧視的推論。但是這種所謂的區別事實上並不成立。實證數據表明女同性戀者和公開身份的男同性戀者幾乎沒有出現過對兒童的性侵犯,而異性戀男性和未公開身份的男同性戀者倒是與此有牽連。(Jenny等,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