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研討會發言選編(2)(1 / 3)

男性的性權力不僅表現在可以擁有很多妻妾,他們同時可以擁有男性性伴,這也是他們的權力象征。到了現代,當同性戀已經作為獨立的問題提出來的時候,中國並沒有關於同性戀的理論資源,中國仍然用傳統的性別文化觀來看待同性戀,同性戀就不正常了。

從男同性戀講,由於他們不是得到性傾向的認可,而是男權文化對同性性行為的寬容,所以,在現實中他們感到的壓力非常嚴重。中國的很多變化有助於對同性戀權利的認可,但是,如果人們的性觀念不改變的話,同性戀的權利還是不能實現。

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我們不在性別平等上作更多文章,中國的女同性戀者,她們被認為是不存在的,原來的寬容是給予男性的性權利,而對女同性戀者不承認、不默認。在西方,女同性戀者對同性戀爭取權利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最後一句話,如果想在中國解決同性戀的問題,性別平等和性取向平等這兩個平等運動一定要結合、聯合,才有可能。

第二場:性與非歧視

第二場討論在社會中和在政策和法律中的基於性別、性表達和性傾向的歧視問題。歧視被普遍認為無益於經濟的持續發展、社會的和諧進步。基於性別、性表達和性傾向的歧視問題是否應當從這個角度來加以認識?政策法律如何與性問題的既有的社會觀念相互影響?政策法律是否應當用來影響社會觀念?本場將著重討論就業勞動工作領域內的基於性別、性表達和性傾向的歧視。

本場討論的問題如下:

1.基於性別、性表達和性傾向的歧視在社會中有哪些具體表現形式?

2.政策能否影響社會觀念?政府為了實現平等和和諧是否應當通過政策和法律來解決歧視問題?

3.基於性別、性表達和性傾向的歧視是否應當予以禁止?在所有情況下都予以禁止還是僅在有些情形中予以製止?通過一部專項政策法律來製止還是把反對性歧視作為反歧視政策的組成部分?

4.在勞動工作場合中,什麼是涉及性問題的正當合理的政策,有助於促進勞動工作場所中的和諧和效益?

5.綜合考慮不同社會環境,用什麼最有效的方法來解決同性戀勞動者、工作人員在勞動工作單位中的困境?

以下專家/學者就這一主題發表了觀點:

艾斯康:具體內容詳見前文艾斯康的發言稿。

周丹:我們現在在用“同性戀”這個詞的時候,不得不承認這個詞本身是從英語或者是其他西方語言翻譯過來的,所以當我們用西方語言在描述中國情況時,特別要注意的是在概念遷移、文化傳遞的過程中,注意中國的實際情況跟西方同性戀這個詞所指的是不是完全匹配。相當長的一段時期,中國社會患了“同盲症”。所謂“同盲”是指不認為社會中存在著同性戀現象或者不能正確看待同性戀現象,正如“色盲”是指不能識別或者準確識別顏色。長期以來,國家和社會對同性戀這個概念,是處於盲區,所以大家會發現一個很有趣的現象,特別是外國學者,當他們查中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法律時,他們發現沒有提到“同性戀”三個字。但是,這不是因為中國社會不存在對同性戀的歧視,而是因為在立法的時候沒有或者極少考慮到這個因素。但是如果大家仔細看,比如說由衛生部通過的規章,大家能查到“同性戀”三個字,比如說我們國家的血站管理規定,至今為止,哪些人不能獻血,其中有一類就是同性戀者,而且是與毒品使用者、多性伴、性病患者是並列在一起的。

因此,得打破有關中國同性戀現象的第一種迷思(myth),即中國是同性戀的天堂。

第二種要打破的迷思是關於同性戀者工作環境的錯誤認識。很多人說,在中國,事實上工作場所當中不存在同性戀歧視。而事實上這種迷思是基於工作當中是不存在同性戀者這種假設的。而且,這種迷思通過一種潛規則得到加強,這種潛規則就是隻要不在工作場所說自己是同性戀者,那麼整個工作場所就是和諧與平等。如果我們查一下中國關於勞動糾紛的司法記錄,幾乎沒有關於性傾向歧視的勞動糾紛。為什麼沒有?是因為絕大多數的同性戀者對自己的性傾向保持沉默。不是僅僅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他們的隱私,而是因為他們不敢說。因為他們怕自己說了以後,不能被續簽合同,或者用各種各樣的手段讓你辭職,或者不能得到升遷。而我恰恰認為就是因為中國沒有明文保護同性戀者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勞動方麵的合法權益,以至於使“隱私權”變成“隱私義務”。從這個角度說,保持沉默變成他們的義務,而不是他們的權利。

值得注意的是,有相當多的同性戀者害怕甚至反對其他同性戀者公開自己的性傾向,因為如果越來越多的同性戀者公開,會使他們的同性戀者身份隱藏越來越難,而且他們怕萬一哪一天他們自己身份暴露以後,他們會遭遇現有地位的喪失、現有利益的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