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婚前健康體檢(1)(2 / 3)

2.患有梅毒、淋病、尖銳濕疣等性傳播疾病未治愈者,一旦結婚,就會經性生活將性病傳染給配偶;女患者一旦懷孕,其後代患該病風險很大,如先天性梅毒、淋菌性結膜炎等。所以對於查出性病者,必須立即進行正規、足量的治療,治愈後再結婚。

3.患有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鬱症和其他精神病,發病期間或雖病情穩定但尚未到2年者,應暫緩結婚。由於患者在發病時喪失理智,生活不能自理,結婚可能會加重病情。

4.患有可矯治的生殖器異常,在未矯治前應暫緩結婚,如包莖、尿道下裂、無孔處女膜、陰道閉鎖等,應在男女雙方了解病情,經治療有效後再結婚。

5.重要髒器功能不佳者,如心髒病心功能不全時,性生活可能加重心髒負擔而使病情惡化,應暫緩結婚。

哪些人不適宜結婚

如果準備結婚的當事人雙方或某一方,具備有《婚姻法》中規定的不允許結婚的條件,就不宜結婚。

這些不宜結婚的條件主要有:

1.禁止結婚的血親關係 科學與實踐證明,近親結婚會給民族和後代的健康帶來不利的後果。因此,我國《婚姻法》規定,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禁止通婚。直係血親如父女、母子成婚,在當今時代已視為不可思議的亂倫行為,但三代以內的旁係血親(如姑表、姨表兄妹以及堂兄妹)成婚在我國傳統上卻很普遍。在法律上禁止近親結婚,不僅是自然選擇規律的要求,也是優生學和倫理道德上的要求。人類婚姻史已證明,近親間的通婚會把自己和配偶的某些生理弱點或缺陷遺傳給下一代,造成人口素質的弱化。

2.禁止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規定,患麻風病未經治愈或患有其他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結婚。從醫學角度講,患有如下各種疾病的人,對結婚也應慎重考慮:

(1)生殖器官有嚴重的不能糾正的缺陷者。這些人由於根本沒有性功能或無法進行性行為,因而不宜結婚。

但也有雙方出於相互照顧、相互幫助而自願結合的,婚姻登記機關也應認真考慮保護他們的婚姻關係。

(2)未經治愈且反複發作的精神病。這種患者無力承擔家庭責任和社會責任,甚至會做出本人無力負責的反社會行為,且有些精神疾患還會遺傳給後代,故不宜結婚。

(3)各種原因引起的嚴重智力低下。這些人一是本人生活無力自理,不能承擔家庭義務和責任;二是有些人所患疾病還能遺傳給後代。以上此類人是不宜結婚的。

(4)無法治愈的惡性腫瘤晚期患者或患有對生命已構成嚴重威脅、致命性的疾病,這些人也不宜結婚。

(5)其他已為實踐證明的不能結婚的傳染病和遺傳病。

法律禁止這幾類婚姻是從社會、國家和當事人的利益考慮的,同時也有醫學和生物學方麵的依據。這些規定對保證婚姻當事人婚後的幸福、健康以及子孫後代的健康有著重要意義。

為什麼要提倡晚婚、晚育

我國《婚姻法》規定,男22周歲、女20周歲,始得結婚。這是法定的最低結婚年齡,而不是提倡的結婚年齡。

隨著時代的進步、人們觀念的更新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世界各國普遍出現了男女結婚年齡日漸推遲的趨勢。

人們的性行為也逐漸向科學化的方向發展,這與人的生理功能是相吻合的。

青春發育期末,男性到了20歲,女性到了18歲,性的發育已接近成熟。從這一點上說,他們已具備了結婚、生育的條件。但一個人的性成熟並不標誌著全身各個器官都已發育成熟。從生理上說,無論是性腺、生殖器,還是心髒、腎髒等其他重要器官,一般要到23~25歲才開始發育到完全成熟的程度。如果過早結婚,對女性的身體及胎兒的發育均有不利影響。因為,一般骨骼要到23歲後才能完全鈣化,青年女性自身就需要充足的營養繼續促進骨骼的發育,如果懷孕,胎兒更需要母親供給大量的營養物質。這樣一來,不僅會影響母親的自身發育,對胎兒的發育和健康也會產生直接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