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性罪錯
性罪錯是一種具有一定社會性的現象。性罪錯就是指性犯罪,這種犯罪有的屬於違法行為,但沒有觸及刑法,如婚外性行為、婚前性行為、賣淫、嫖娼等。有的不僅違法,而且觸及了刑律,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如強奸、輪奸等。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與性罪錯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製定本法。
總則第五條: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結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齡的生理、心理特點,加強青春期教育、心理矯正和預防犯罪對策的研究。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
第六條:對未成年人應當加強理想、道德、法製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對於達到義務教育年齡的未成年人,在進行上述教育的同時,應當進行預防犯罪的教育。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的目的,是增強未成年人的法製觀念,使未成年人懂得違法和犯罪行為對個人、家庭、社會造成的危害,違法和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樹立遵紀守法和防範違法犯罪的意識。
第十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法製教育負有直接責任。學校在對學生進行預防犯罪教育時,應當將教育計劃告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結合學校的計劃,針對具體情況進行教育。
對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預防
第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為:
(一)曠課、夜不歸宿;
(二)攜帶管製刀具;
(三)打架鬥毆、辱罵他人;
(四)強製向他人索要財物;
(五)偷竊、故意毀壞財物;
(六)參與賭博或者變相賭博;
(七)觀看、收聽色情、淫穢的音像製品、讀物等;(八)進入法律、法規規定未成年人不適宜進入的營業性歌舞廳等場所;
(九)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的不良行為。
第十五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監護人和學校應當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煙、酗酒。任何經營場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煙酒。
第二十三條:學校對有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應當加強教育、管理,不得歧視。
第二十九條:任何人不得教唆、脅迫、引誘未成年人實施本法規定的不良行為,或者為未成年人實施不良行為提供條件。
第三十條: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內容,不得含有渲染暴力、色情、賭博、恐怖活動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對未成年人嚴重不良行為的矯治
第三十四條:本法所稱“嚴重不良行為”,是指下列嚴重危害社會,尚不夠刑事處罰的違法行為:
(一)糾集他人結夥滋事,擾亂治安;
(二)攜帶管製刀具,屢教不改;
(三)多次攔截毆打他人或者強行索要他人財物;(四)傳播淫穢的讀物或音像製品等;
(五)進行淫亂或者色情、賣淫活動;
(六)多次偷竊;
(七)參與賭博,屢教不改;
(八)吸食、注射毒品;
(九)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
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自我防範
第四十條:未成年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及社會公共道德規範,樹立自尊、自律、自強意識,增強辨別是非和自我保護的能力,自覺抵製各種不良行為及違法犯罪行為的引誘和侵害。
第四十一條:被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遺棄、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權向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或學校、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請求保護。被請求的上述部門和組織都應當接受,根據情況需要采取救助措施的,應當先采取救助措施。
第四十二條:未成年人發現任何人對自己或者對其他未成年人實施本法第三章規定不得實施的行為或者犯罪行為,可以通過所在學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或者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機關報告。受理報告的機關應當及時依法查處。
第四十三條:在同犯罪行為作鬥爭以及舉報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司法機關、學校、社會應當加強保護,保障其不受打擊報複。
●把握自己,預防性罪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