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全麵小康社會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務體係”的構建環境分析(3)(1 / 3)

第二節 “矛盾凸顯期”,構建“全麵小康社會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務體係”麵臨諸多挑戰

當前,城鄉差距、區域差距、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在不同程度地擴大,中國社會正麵臨發展與和諧的矛盾。這些矛盾在我國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中充分地顯示出來,如果我們能緊緊抓住並用好本世紀頭20年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就能在這個階段全麵建成小康社會,“形成比較完善的全民健身體係”【44】(即多元化全民健身服務體係);反之,則可能出現停滯甚至倒退。

一、不協調性方麵的製約

“中國現代化進程,既具有區域、城鄉發展不平衡性,又具有指標發展不平衡。”【45】不平衡性在我國的體育事業中表現尤為突出。

(一)經濟發展水平與群眾體育不相協調

受時代的局限性,我國政府在“發展”理念上認識的不完善。一直以來都是在“重經濟、輕社會”的發展戰略指導下謀求發展。不同的發展觀會有不同的發展模式和不同的結果。在我國計劃經濟體製下,因為投入經濟見效快,投入文教衛生體育周期長見效慢,所以長期以來一直重經濟發展、輕社會發展,把追求GDP的增長速度作為硬指標來完成,把社會發展則放在次要地位,致使我國社會發展落後。

社會發展總支出雖然絕對額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與經濟發展相比較,比例很低,而且曆年變化不大。在改革開放以前,占GDP的比例在3%~4%之間,2002年比例提高到5.7%。

另外,在社會發展總支出中有近1/3為文教衛生體育科研社會福利的基建投資。長期以來社會發展與全國基本建設投資的比例是1∶13。若基建投資加上事業費,社會發展的總支出與經濟發展和其他支出占GDP的比例為1∶20,最低的六七十年代為1∶30,這就是說有90%以上的資金用於經濟和其他建設,直接用於提高人口素質、居民的物質文化生活、社會福利、科研等支出隻占GDP的5%左右,比例沒有提高,有的年份還在下降,這說明社會發展的增長幅度慢於GDP的增長幅度【46】。

在片麵的以GDP為幹部主要考核標準的“指揮棒”下,GDP增長越快,“政績”就越大,地方領導就容易晉升自己官位。這也就是老百姓所說的“幹部出數字,數字出幹部”【47】,這種“發展觀”和“政績觀”嚴重地製約了我國社會事業的發展,群眾體育事業發展與經濟發展的不協調性尤為明顯。

(二)城鄉之間群眾體育事業發展不協調

全民健身事業的發展取決於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發展狀況。由於以下原因製約著城鄉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無疑會給農村群眾體育的發展打上深深的“烙印”。

1.新“剪刀差”的出現,以及城鄉收入差距的進一步拉大,城鄉之間全民健身事業發展難以協調

改革開放以後,舊“剪刀差”的機製迅速趨向弱化,但是卻出現了侵害農民利益的兩種新“剪刀差”。

(1)城市職工與農民工之間的工資收入“剪刀差”。與城裏人比較起來,在歧視性戶籍製度、就業製度下,農民工幹最髒的工作、住最破最擁擠的房子、拿最少最無保障的工資,基本無福利,得到的公共服務也遠比市民少。“據農業部統計的數字,2002年我國有農民工9460萬,按當年二、三產業的勞動生產率,平均每個農民工為城市創造了2.5萬元的價值,但他們的平均工資卻隻有8000元。每個農民工為打工的城市做了1.7萬元的貢獻。這樣9460萬農民工共給國家和城市做了1.6萬億元的貢獻。農民工老了,病了,殘疾了,送回農村;農民工的老人在農村養著,農民工的孩子在農村接受義務教育。城市隻用農民工的勞動,農民工的一切社會保障、社會福利全推給農村。這樣的不平等不等價交換,農村焉能不窮,農民焉能不苦?”【48】農民的參與體育運動的合法權益又怎麼能夠得到保障!

(2)低價征用農民耕地高價批給外商或非農業主,這是迄今為止後果最為嚴重的“剪刀差”。耕地是農民所能夠擁有的惟一的也是最稀缺的資源,改革開放以來耕地占用大多違背農民的意願且未得到相應的補償,……據國土資源部估計,改革開放以來通過這一途徑剝奪農民超過2萬億!別的不講,如果這2萬億給農民,農民的處境還會如此尷尬嗎【49】?

近年來,城鄉收入差距呈現擴大的趨勢。農民收入增幅減緩,而城鎮居民收入增幅加快,使差距擴大。“如1978年城鄉差距為2.57倍,在1985年曾縮小為1.86倍,以後逐年擴大,2002年擴大為3.11倍,2003年擴大為3.23倍,比1978年擴大了0.69倍。2004年雖農民人均純收入比上年將增長5.6%,但仍慢於城鎮居民的收入8.5%的增幅,城鄉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為3.25倍”【50】。“實際的差距遠比統計數字大,因為城市有教育、公共衛生、社會保障、住宅等方麵的國家補貼,每年人均約3000~4000多元,而農村的收入,按照我們現在人口統計口徑卻將提留都算在收入裏麵,用於擴大生產的、控製各種生產用品的也算在收入裏麵。如果考慮到城鄉這兩方麵的情況,現在的城鄉實際差距,根據我們的研究是5∶1”【51】。2003年占人口60%的農民隻占社會消費品零售額的35%,而40%的城鎮居民卻占據65%的零售額,城鎮人均零售額為5805元,為農民2072元的2.8倍【52】。

城鄉之間收入差距和消費水平的拉大在群眾體育事業的發展過程中同樣反映出來。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麵得到顯明的應證。

第一,從擁有體育場館資源方麵來看:據1996年“中國群眾體育現狀調查與研究”資料顯示,“占我國國土麵積16.5%和29.92%的城市人口擁有體育場館比重占全國體育場館的79.78%,而占國土麵積83.5%和70%以上人口的廣大農村地區卻隻擁有20.2%的體育場館資源”。體育場館建設作為一項國家投入的福利型社會事業,它的非均衡配置自是製約城鄉之間群眾體育事業協調發展。

第二,從體育人口方麵來看:據2000年群眾體育調查統計資料顯示:“在2000年,城鎮居民參加體育活動的人口比例為50.8%,而農村僅為26.90%”【53】。顯示出城鄉之間顯著的差異。

第三,從社會體育指導員資源存量分布來看:李傑同誌在2003年全國社會體育工作座談會上的對這一問題進行了分析,指出:現有的社會體育指導員90%在城鎮,10%在農村,有9億多人口的農村地區隻有18000名社會體育指導員,約合5萬名人口有1名社會體育指導員。筆者根據《2004年中國統計年鑒》的數據(城鎮人口52376萬人,農村人口76851萬人<不包括港、澳、台>),對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城鄉分布作一分析,2004年底全國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數為430491【54】,平均3005人擁有一名社會體育指導員,其中城鎮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人數為38.7萬,平均每1350人擁有1名,農村擁有社會體育指導員4.3萬人,平均每17800人擁有1名社會體育指導員。可見其中的差距。

第四,從城鄉居民對《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了解情況來看:1996年在城市,“知道並了解”和“知道但不知道內容”的人數分別占被調查人數的8.26%和31.26%,而在農村這兩項指標的比例分別為3.43%和16.13%,城鄉差別顯著。“從來沒聽說過”《全民健身計劃綱要》的人,在農村占被調查人口的68.06%,在城市為46.88%,農村比城市高出21.18個百分點。

另外,據教育部公布的《2002年學生體質健康監測報告》顯示:“城市男女學生的身高、體重、胸圍均值均高於鄉村學生。這表明農村學生的發育水平相對落後於城市學生。”2004年監測結果反映了同樣的現象:“城市男女學生的身高、體重、胸圍均值均高於鄉村學生。”“城鄉差別”從我國學生身體狀況明顯地反映出來。

2.“城鄉二元結構”仍以新的形式繼續存在,消除城鄉體育差別任重道遠

城鄉二元結構,既是中國特色,也是中國國情。即在城鄉各建立一套結構、功能不同的社會管理、保障體係,發揮不同的功能,人為地加大了工農差別,造成了一種城鄉壁壘分隔的局麵。“城鄉分治,一國兩策”也是造成城鄉之間體育發展差距的主要原因。現階段,城鄉差別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麵:一是產業結構和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二是居民收入水平的差異;三是社會福利保障的差異和文化生活的差異;四是政府的公共資源支出的差異。以政府公共資源支出為例,長期以來政府公共資源主要傾斜於占人口39%左右的城市居民,支付了大量的明補與暗補的財政補貼。城鄉體育差異的格局正是在上述差異的作用下形成。這種狀況,與農村體育資源短缺、體育人口比例較低亦形成互為因果的關係。城市居民可享受到許多農村居民所沒有的福利待遇,其中包括城市居民的公益性體育(場地設施、活動組織等)。值得關注的是,目前“城鄉分治,一國兩策”的基本格局並沒有發生根本性改變。在諸多方麵,仍然是對城市、對市民是一種政策,對農村、對農民是另一種政策。同是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待遇卻不一樣。現行政策從如下方麵反映了上述問題。一是從正在構建的社會保障體製來看城鄉“二元結構”依然存在。社會保障主要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社會福利包括提供公共體育場地設施和組織開展公益性活動。目前我國構建的社會保障體製為城市居民為主要對象,農村居民則以自保為主,這樣的社會保障體係,注定了主要是覆蓋城市而非農村,幾乎勢必導致城鄉之間高牆更高。二是從正在進行的社區建設來看城鄉“二元結構”依然存在。人、財、物是社區建設的基本資源,開展體育健身活動,如果缺乏場地,缺乏組織指導,缺乏經費難度就會很大。現階段城鄉社區建設方麵,國家采取的政策差別很大。例如,在增強社區服務功能方麵,國務院十四部委下發的《關於加快發展社區服務業的意見》中專門就城市社區服務業的發展製定了“政策扶持和資金籌集”的規定,明確提出對城市社區發展在計劃立項、財政補貼、設施建設規劃、土地劃撥以及用工、分配製度等方麵給予扶持保護,社區體育也可從中得到優惠,而農村社區發展則無這方麵的政策。再例如,在社區服務人員方麵,民政部頒發的《全國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第九條規定要配備一定數量的行政或事業編製的專職社區服務人員具體負責社區服務的組織管理工作,這樣一來,城市社區就有可能配備專職的社區體育指導人員,而農村社區則沒有這方麵的政策。此外,在資金投入方麵,《全國社區服務示範城區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市政府積極資助社區服務。區、街道對社區服務業投入資金的平均年增長速度不低於區財政收入和街道收入的增長速度。第十五條規定:當地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對社區服務業的投入不斷增加,區有獎募捐自留福利資金的60%以上用於發展社區服務。國家在城市社區建設資金方麵也給予很大的優惠,這有利於城市社區體育的發展,而這一切農村都沒有。三是從正在執行的財政分配體製來看城鄉“二元結構”依然存在。要素的不平等流動使得農村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建設,農村居民獲得的福利性體育服務遠落後於城市。一般來說,一個國家的財政支出和社會福利製度應針對所有國民,因為這方麵的支出都來源於全體國民的納稅。然而,我國的財政支出絕大部分在城市,福利製度隻針對市民,城鎮人亨有社會保障並可以享受到各種社會公共設施(如大學、醫院、圖書館、劇院、體育場館等)的方便。農村居民缺乏社會保障,並且難以享受城市所有的公共設施福利待遇。

3.解決農村體育場地設施短缺問題,將是一個漸進的長期的過程

從現有體育場館資源分布情況來看,我國現有各類體育場館約近70萬個,其中占國土麵積的16.5%和人口的39%左右(按2002年的統計資料(含縣城),城鎮居民占39.1%,農村居民占60.9%)的城鎮,占全部體育場館的比重為79.8%,而占國土麵積83.5%並擁有61%左右人口的廣大農村地區卻隻占20.2%的體育場館資源(《中國社會體育調查結果報告》),存在著巨大的城鄉體育資源差別鴻溝。農村體育事業不夠發達,也就是說公共財政對農村社會置業的支持力度還是遠遠不夠。由於實現城市化是一個複雜的長期的過程,所以,由城市化發展滯後帶來的城鄉體育資源配置失衡問題的解決,也是一個長期的過程。說解決這一問題是一個長期的過程,其根據在於從曆史形成來看,國家通過工農業產品價格“剪刀差”等一係列經濟政策,把相當大的一部分農業利潤或鄉村資源無償轉移到工業和城市中,這雖有效地保證了中央政府加速國家工業化需要的資本原始積累數量與速度,但後果嚴重:一是占全國人口80%多的農民固化在有限的耕地上,最終以農民長期、全麵貧困為代價;二是在中央政府初步完成國家資本原始積累的同時,並沒有給縣以下地方政府原始資本積累提供機會和可能,地方政府占有資產和收益分配的欲望和能力受到極大限製;三是使我國城鎮化、尤其是農村小城鎮發展出現了停滯、甚至萎縮的趨勢;四是利用行政手段人為地在城市製造了一個龐大的福利社會。就農村縣、鄉鎮體育基礎建設而言,造成滯後的原因是多方麵,但“有些地方領導對體育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認識不足,隻重視發展經濟,而不注意發展體育事業”也是一個主要原因,而這也恰恰是因為農村還處在原始資本積累階段,改革開放以後尤其是隨著“撤社建鄉”改革和財政“分灶吃飯”體製的建立,地方政府不僅成為獨立的行政主體,也是獨立的經濟主體,不僅擁有自身的財產和收益目標,也有擴張財產收益的明確動機和行為,所以追求發展經濟而忽略社會發展也就不足為奇了。農村體育場地設施基礎建設落後與此有著密切關係,對此應當理性認識,並做長期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