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廣場
作者:建 安
政府企圖當婆婆,人民拒絕“被弱智”的較量還在繼續。直到今天,在美國仍可以經過用戶自認符合年齡規定而登錄色情網站。
無論是口頭、書麵。還是在互聯網上,也不論言辭多麼具有冒犯性。在美國,隻要沒有直接損害他人的利益,政府都極難加以限製。即使對於那些下流淫穢的內容,隻要不涉及未成年人,人民認為自己會做出正確的判斷,用不著政府來說三道四。
在互聯網出現之前,美國法庭通常裁決“下流”(indecency)色情文字、藝術和視聽作品受言論自由的保護,但是“淫穢”(obscene)色情內容則要考慮到來成年人,因此不得置於公共空間,使得受眾喪失選擇接受或不接受的權利。因此,聯邦通訊委員會的法規禁止廣播電視行業在日間少年兒童收聽、收看時段播出帶有髒話和淫穢內容的節目。
互聯網出現之後,色情內容的傳播一度裏爆炸性增長。對此,美國國會在1996年製定了《文明通訊法》(簡稱CDA),出發點是限製網絡色情的傳播。該法禁止以下行為:
“自覺地以現今社會(道德)標準顯然不能接受的方式,利用計算機互聯服務,對特定的未滿十八歲青少年發送,或以來滿十八歲青少年可以觀賞的方式顯示,將排泄器官或性行為作為內容,加以描繪、敘述的任何評論、要求、暗示、提議、圖像以及其他信息。”
此法經國會兩院批準、總統簽字生效之後。立即受到來自法律的挑戰。在費城和紐約聯邦法院裁決CDA限製互聯網對未成年人傳播色情內容,違反憲法言論自由原則之後,司法部長代表政府提起上訴。1997年,最高法院以9票對0票一致裁決政府敗訴。大法官們認為,對廣播電視節目的下流或色情內容施加限製的理由是,受眾可能在毫無準備的瞬間就聽到或看到節目,而互聯網則需要使用者經過一定步驟,才能進入明示為色情的網站或內容。而且。對廣播電視業者違規僅僅是行政處罰,而不像CDA按刑事犯罪論處。
後來政府多次立法,試圖在縮小管轄範圍的情況下,逃過言論自由的緊箍咒。1998年製定的《兒童上網保護法案》(簡稱COPA),把所謂不良信息限製在商業行為,並且隻影響設在美國的網站。但最終還是被最高法院裁決違憲。
到目前為止,隻有一部法律,即《兒童互聯網保護法案》(簡稱CIPA)通過了言論自由這一關。它規定。凡是使用聯邦政府補貼的優惠上網服務(E-Kate discounts)的學校和圖書館,必須安裝過濾色情網站和內容的軟件。即使這樣,還得讓老師和工作人員可以繞過屏蔽,接觸雖然不雅但和教學、工作有關的信息。
政府企圖當婆婆,人民拒絕“被弱智”的較量還在繼續。直到今天,在美國互聯網上仍可以經過用戶自認符合年齡規定而登錄色情網站。有顧慮的父母則可以在家庭和子女使用的計算機上自行安裝防止孩子登錄色情網站的軟件。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即便最早的立法嚐試CDA所要懲罰的也隻是內容提供者。而不是互聯網服務商。
至於兒童色情則是另外一個問題。
和世界絕大多數國家一樣,美國幾乎各州都有立法,禁止製作、播放、分發、銷售兼或擁有兒童色情內容(一般而言指未滿16歲的少年兒童)的媒介產品,而且1982年最高法院針對紐約州一起兒童色情案件,裁決傳播兒童色情媒介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因此在互聯網傳播此類信息違法。大法官布倫南認為,在針對兒童色情物品的法律限製上,即使對兒童的描述有重要的文學價值、藝術價值、科學價值和醫學價值,都違反第一修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