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Z2-2002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工作場所有害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使用或產生有害因素的各類用人單位。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3896-87體力勞動強度分級
GBJ19-87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
GB934-89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試規範
GB1-2002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3定義
本標準采用如下定義:
3.1職業接觸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是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接觸限製量值,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過程中長期反複接觸對機體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響的容許接觸水平。化學因素的職業接觸限值可分為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最高容許濃度和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三類。
3.1.1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時間為權數規定的8小時工作日的平均容許接觸水平。
3.1.2最高容許濃度(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任何時間均不應超過的有毒化學物質的濃度。
3.1.3短時間接觸容許濃度(Pe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一個工作日內,任何一次接觸不得超過的15分鍾時間加權平均的容許接觸水平。
3.2工作場所(workplace)指勞動者進行職業活動的全部地點。
3.3工作地點(WorkSite)指勞動者從事職業活動或進行生產管理過程而經常或定時停留的地點。
4衛生要求
4.1工作場所空氣中有毒物質容許濃度
4.2工作場所空氣中粉塵容許濃度
*指該粉塵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的接觸上限值。
**“其他粉塵”指不含有石棉且遊離SiO2含量低於10%,不含有毒物質,尚未製定專項衛生標準的粉塵。
注:1)總粉塵(Totaldust)簡稱“總塵”,指用直徑為40mm濾膜,按標準粉塵測定方法采樣所得到的粉塵;
2)呼吸性粉塵(Respirabledust)簡稱“呼塵”。指按呼吸性粉塵標準測定方法所采集的可進入肺泡的粉塵粒子,其空氣動力學直徑均在7.07μm以下,空氣動力學直徑5μm粉塵粒子的采樣效率為50%。
4.3工作場所空氣中生物因素容許濃度
4.4工作場所物理因素職業接觸限值
4.4.1電磁輻射暴露限值(Limitsforexposuretoelectromagneticfields)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4.4.2高溫作業場所氣象條件的衛生學評價標準(Healthstandardforevaluatingmeteorogicalconditioninthehotworkenvironment)
4.4.2.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溫工作場所氣象條件衛生評價標準及其測定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地麵各類高溫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
4.4.2.2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高溫作業:高溫作業係指工作場所有生產性熱源,其散熱量大於23w/m3·h或84kJ/m3·h的車間;或當室外實際出現本地區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時,工作場所的氣溫高於室外2℃或2℃以上的作業(含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30℃地區的露天作業,不含礦井下作業)。
4.4.2.3衛生要求
按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分為<30℃和≥30℃兩類地區,每類按體力勞動強度指數提出本衛生評價標準,作業場所綜合溫度(℃)應不超過表4規定的限值。
注:*所示溫度為幹球溫度
4.4.2.4測試方法
4.4.2.4.1本標準中“體力勞動強度指數”按GB3896-83體力勞動強度分級執行。
4.4.2.4.2本標準中“夏季通風室外計算溫度”按GBJ19-87工業企業采暖通風和空氣調節設計規範執行。
4.4.2.4.3測試要求按GB934-89高溫作業環境氣象條件測試規範執行。
4.4.2.4.4高溫作業綜合溫度的測定采用通風溫濕度計、黑球溫度計的測定值,按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計算方法,用公式計算出(或按有關表、圖查出)綜合溫度(℃)。亦可用經鑒定或計量部門、技術監督部門認可的綜合溫度測試儀器直接測出綜合溫度(℃)。
4.4.2.4.5高溫作業場所綜合溫度(℃)計算方法
根據通風溫濕度計、黑球溫度計的測定值,按公式計算出綜合溫度(℃),公式為:
綜合溫度(℃)=濕球溫度(℃)×0.7+黑球(或幹球)溫度(℃)×0.3……(1)
或根據黑球(℃)、濕球溫度(℃)查附表a或附圖a得出綜合溫度(℃)。當無熱輻射源存在時,黑球溫度可用幹球溫度代替。
4.4.3高溫作業分級(Classifiedstandardofworkinginhotenvironment)
4.4.3.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高溫作業環境熱強度大小的分級。
本標準適用於對高溫作業實施勞動安全衛生分級管理。
4.4.3.2定義
4.4.3.2.1生產性熱源
指在生產過程中能夠產生和散發熱量的生產設備、產品或工件等。
4.4.3.2.2工作地點
指作業人員進行生產操作或為了觀察生產情況需要經常或定期停留的地點。若因生產勞動需要,作業人員在車間內不同地點進行操作,則整個車間可稱為工作地點。
4.4.3.2.3WBGT指數
WBGT指數亦稱為濕球黑球溫度(℃),是表示人體接觸生產環境熱強度的一個經驗指數,它采用了自然濕球溫度(tnw)、黑球溫度(tg)和幹球溫度(ta)三種參數,並由下列公式計算而獲得:
室內作業:WBGT=0.7tnw+0.3tg
室外作業:WBGT=0.7tnw+0.2tg+0.1ta
4.4.3.2.4高溫作業
指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其作業地點平均WBGT指數等於或大於25℃的作業。
4.4.3.2.5接觸高溫作業時間
指作業人員在一個工作日內(8h)實際接觸高溫作業的累計時間(min)。
4.4.3.2.6定向輻射熱
指生產性熱源同工作地點的某一方同輻射的熱量。
4.4.3.3高溫作業分級
按照工作地點WBGT指數(即濕球黑球溫度(℃))和接觸高溫作業的時間將高溫作業分為四級,級別越高表示熱強度越大,見表5.
4.4.3.4定向輻射熱的修正係數
在工作地點定向輻射熱強度平均值等於或大於2kW/m2的高溫作業,應在上表的基礎上相應提高一個等級,但最高不應超過Ⅳ級。
4.4.3.5WBGT指數測量與計算方法
4.4.3.5.1測量時間
常年從事接觸高溫作業的工種,應以最熱季節測量值為分級依據。季節性或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工種,應以季節內最熱月測量值為分級依據。從事室外作業的工種,應以夏季最熱月晴天有太陽輻射時的測量值為分級依據。在生產正常和工作地點熱源穩定時,同一工作地點,在一個工作日內應測量3次,即工作後9:00~10:00;13:00~14:00和16:00~17:00,連測3天,取平均值,如遇特殊生產工藝,工作地點熱源不穩定時,可依據生產進程或具體情況,隨時測量,同一測點連測3次,取平均值。
4.4.3.5.2測量地點及位置
選擇作業人員經常操作、停留或臨時休息處,一般測量高度立位作業為1.5m高,座位作業為1.1m高。如作業人員實際受熱不均勻,應測踝部、腹和頭部。立位時測量點離地高度分別為0.1m、1.1m和1.7m處;座位時測量點離地高度分別0.1m、0.6m和1.1m。
4.4.3.5.3WBGT指數的平均值計算公式:
WBGT=WBGT頭+(2×WBGT腹)+WBGT(踝)
4.4.3.5.4測量儀器與方法
4.4.3.5.4.1測量儀器采用WBGT測量儀,或采用幹球溫度計、自然濕球溫度計、黑球溫度計,在同一地點分別測量計算。
4.4.3.5.4.2自然濕球溫度計的感溫部分應為圓柱體,外徑為(6±1)mm,長度為(30±5)mm測量範圍為5℃~40℃;精度為±0.5℃。
4.4.3.5.4.3黑球溫度計的黑球直徑為150mm,為無光澤黑球,平均輻射係數為0.95,銅球壁越薄越好,測量範圍為20℃~120℃,精度為±1℃。
4.4.3.5.4.4幹球溫度計測量範圍為10℃~60℃;精度為±0.5℃,測量時應注意防止輻射熱的影響。
4.4.3.5.4.5幹球、濕球和黑球溫度測量時應采用三角支架將3個溫度計懸掛起來,以便便環境空氣不受限製流經球體感溫部。
4.4.3.5.4.6在測量濕球溫度時,要在濕球溫度計的感溫部分裹上一層濕紗布條,紗布條要覆蓋濕球溫度計的整個感溫球體。測量時由其自然蒸發(不能人為強迫通風),每半小時讀記測量數值。應注意保持紗布條清潔、濕潤,再次使用前要清洗幹淨。
4.4.3.5.4.7黑球溫度計達到穩定狀態時,需要的時間較長,所以黑球溫度一般每隔25分鍾讀記測量數值。
4.4.3.5.5時間加權WBGT指數計算公式
在生產環境熱強度變化較大的工作場所,或者因生產需要作業人員在車間內不同工作地點操作,且接觸熱強度大小不一致時,應采用時間加權平均公式計算WBGT指數:
WBGT=(WBGT1)t1+(WBGT2)t2+……(WBGTn)tnt1+t2+……tn
式中:WBGT1——第1個工作地點實測WBGT;
WBGT2——第2個工作地點實測WBGT;
WBGTn——第n個工作地點實測WBGT;
t1、t2……tn——作業人員在第1,2……n個工作地點實際停留的時間。
4.4.3.6接觸高溫作業時間測量與計算
4.4.3.6.1接觸高溫作業時間是指因生產需要作業人員,在一個工作日(8h),實際在熱環境中操作、停留、短休的累計時間。
4.4.3.6.2測算方法是同一工種或生產崗位隨機選擇受測作業人員2~3名,在正常生產狀況下,跟班記錄一個工作日作業人員實際接觸高溫作業的時間連續記錄3天,取平均值。
4.4.3.6.3如遇作業人員在一個工作日內需在不同崗位工作時,要分別測算在各崗位的實際接觸高溫作業時間,同時測量其崗位工作地點WBGT指數,以便按4.4.3.5.5計算時間加權平均WBGT指數。
4.4.3.7定向輻射熱的測量與計算方法
4.4.3.7.1定向輻射熱的測算時間、地點及位置請參照4.4.3.5.1、4.4.3.5.2和4.4.3.5.5等規定的方法原則。
4.4.3.7.2測量儀器采用定向輻射熱計對準被測方向測量。
4.4.4激光輻射(Laserradiation)
4.4.4.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作業場所激光輻射衛生標準及其測試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生產研製和使用激光器的單位和企業。
4.4.4.2定義
4.4.4.2.1激光。指波長為200nm~1mm之間的相幹光輻射。
4.4.4.2.2激光器。通過受激發射過程產生和放大光輻射的裝置。
4.4.4.2.3照射量。受照麵積上光能的麵密度,單位為J/cm2
4.4.4.2.4輻照度。受照麵積上光功率的麵密度,單位為W/cm2
4.4.4.2.5照射時間。激光照射人體的持續時間,用t表示。
4.4.4.2.6光譜校正因子(CA和CB)激光生物學作用是波長的函數,為評判等價效應而引進的數學因子。CA和CB分別為紅外和可見光波段的校正因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