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幼女餓死事件”引發的親權與監護權的思考
經法視點
作者:樊厚成 馮驊
作者簡介:樊厚成(1963年—),男,漢族,浙江衢州人,本科學曆,研究方向:刑法。
馮驊(1983年—),女,漢族,浙江衢州人,本科學曆,研究方向:經濟法。
摘要:我國沒有具體的親權製度概念,但關於親權製度的實際內容卻散落於婚姻家庭等相關法律條文當中,並且有一部分還與監護權存在重合。在未成年人父母損害了未成年人的權利、如不利於未成年人成長的情況下,法律規定可以剝奪其監護權,但由於規定的是“可以”而並非“應該”,因此實踐當中極少有剝奪的案例,這對未成年人保護極其不利。
關鍵詞:南京幼女餓死事件;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製度;社會救助;親權;監護權
2013年6月21日,南京市江寧區一民警按慣例上門走訪其轄區內居民樂某,發現其房門緊閉,呼叫無人應答,經破門而入後,發現樂某的兩名女兒(分別為3歲和1歲)已經餓死家中,而樂某本人下落不明。此事經由“江寧公安在線”在新浪微博上曝光,一經發布就迅速獲得網友們的大量轉發。最初眾多網友憤怒的矛頭均指向了不負責任的家長,一時之間有吸毒史的樂某成為千夫所指的對象。紛鬧幾天後,大家開始反思為何2003年的“李思怡”事件再次發生。
2003年6月21日,成都市青白江區青江西路65號院1棟樓的居民發現幾天來一直聞到令人奇怪的臭味,經多方尋找,終於發現臭味是來自有吸毒史的李某及其三歲女兒李思怡的家中。經民警由陽台翻入他們的家中時,發現李某的女兒已經死亡多時,屍體呈高度腐爛狀態。李某曾經由於盜竊被捕,因有吸毒,被強製送往戒毒所,辦案人員無視她告知家中留有幼女的苦苦哀求,導致李思怡獨自被關在家中多天,並在渴餓中慢慢死去。成都市新都區法院對兩名辦案民警以玩忽職守罪分別判刑。
但與“李思怡”事件不同的是,公職人員以及各方社會人士在此次事件中已經算是“進步頗多”——派出所經常送油送米送錢,每周定期由責任民警上門探望,鄰居也時常送吃送喝,可以說公務人員、居委會以及鄰居都盡到了應盡的“愛心”,但為何兩名幼童仍在眾多“愛心”中夭折?
一、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製度
2013年6月26日,民政部官方網站上發出一則關於“適度普惠型”兒童福利製度的通知。此製度的建立初衷是為了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符合、與兒童生存和發展需要相適應。
該製度的理念是“適度普惠、分層次、分類型、分標準、分區域”,將兒童群體分為孤兒、困境兒童、困境家庭兒童、普通兒童四個層次。“分類型”,是將各層次兒童予以類型區分,孤兒分社會散居孤兒和福利機構養育孤兒2類;困境兒童分殘疾兒童、重病兒童和流浪兒童3類;困境家庭兒童分父母重度殘疾或重病的兒童、父母長期服刑在押或強製戒毒的兒童、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因其他情況無法履行撫養義務和監護職責的兒童、貧困家庭的兒童4類。“分區域”,是指全國劃分為東、中、西部,因地製宜製定適應本地區特點的兒童補貼製度。“分標準”,是指對不同類型的兒童,分不同標準予以福利保障。①
據有關人士介紹,該製度在一年多前就已準備實施,在南京幼女餓死事件爆發後第三天公布,民政部在此時推出此製度雖有一絲亡羊補牢的味道,但在某方麵還是平息了不少社會人士對政府的憤怒。雖然該製度目前處於試點狀態,由於我國關於監護權的法律製度存有很大的缺陷及漏洞,因此該製度本身存在不少值得斟酌的地方,並且民政部並非立法機構,此項措施最終能否成為全國對待此類兒童的保護手段及標準,還需看試點的結果,同時筆者認為,從保護未成年人的角度出發,在家長無法或者無能力履行監護職責時,未成年人的人身及財產權益該如何獲得保護,除了民政部出台的此項補助政策外,是否還需將此項措施與親權與監護權製度相銜接,仍需做進一步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