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刑法中如何認定“扒竊”行為(1 / 2)

淺析刑法中如何認定“扒竊”行為

經法視點

作者:宗朋

作者簡介:宗朋(1988—),男,漢族,天津,天津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學院2013級經濟法研究生。

尚緒芝,女,漢族,天津工業大學人文與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律史研究。

摘要:“扒竊”是盜竊犯罪中的一種普遍的作案方式,發案率較高而且破案難度大,為了有效地打擊日益猖撅的“扒竊”,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公私財產安全,因此,《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中有關“扒竊”的規定在此背景下產生,《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將“扒竊”行為寫入刑法,其目的是保護公民財產不受侵犯,更是保護社會善良風俗。“扒竊”直接入刑,雖然符合刑事政策,但在司法適用中出現了的如何認定“扒竊”行為的困境。本文通過對“扒竊”行為的分析,認為解決此困境的關鍵是對“扒竊”行為中的構成要件進行嚴格的司法認定。

關鍵詞:扒竊;財產利益;刑法;刑事處罰

一、“扒竊”行為的概述

“扒竊”不是規範性的法律術語,“扒竊”是盜竊行為的一種方式,是指從別人的身上偷竊財物。一般認為,“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征:一是犯罪行為在公共場所內實施,如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二是犯罪嫌疑人用手或者鑷子、刀片等犯罪工具從他人衣兜內或者隨身攜帶的包裹內取得財物。[1]

二、“扒竊”入刑的原因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條對“扒竊”的規定,使“扒竊”入罪不存在附加限製條件,降低了“扒竊”行為的入刑門檻,給“扒竊”行為界定了一個相對獨立的入罪標準。本文認為“扒竊”入刑的原因主要有:1、“扒竊”的特點決定了“扒竊”行為必然比其他一般形式的盜竊具有更重的社會危害性。具體表現在:①“扒竊”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眾所周知,公共場所具有人群的高流動性、高密集性的特征,加上“扒竊”過程極其迅速且事後難以偵查,嚴重影響了社會風氣和公民的社會生活安全感,破壞了社會秩序,降低了公民對司法機關打擊犯罪能力的信任度。②竊取的對象是被害人隨身攜帶的財物。由於扒竊者往往是直接從被害人身上竊取財物,與被害者近距離的接觸具有給被害人人身造成進一步傷害的危險。同時,扒竊者在光天化日下扒竊氣焰囂張,並時常以表情、言語、動作恐嚇周邊群眾,嚴重影響社會治安穩定。③“扒竊”過程短暫,往往無法發現扒竊者是第幾次實施扒竊行為,《刑法修正案(八)》對“扒竊”入罪不加限製,有利於公安機關、司法機關在執法、司法中更好的打擊“扒竊”行為。2、“扒竊”的犯罪主體主觀惡性較大。“扒竊”犯罪屬於隨機性犯罪行為,扒竊者在竊取財物數額取舍上,基本上是隨機而動,偷盜什麼算什麼,偷盜多少算多少。行為人主觀對扒竊的數額存在蓋然性認識,這種蓋然性認識意味著無論實際偷多少,都不違背犯罪人的主觀意誌。而從扒竊者的主觀來看,隨機性數額與預期性數額的盜竊沒有實質的差別,甚至可以說,扒竊者膽敢在眾目睽睽之下進行,其主觀惡性極大。

三、“扒竊”行為的界定及司法認定

一些學者認為“扒竊”直接入刑在有些方麵欠缺周全考慮。但是,既然立法已經作出規定,從司法適用的角度來講,隻能盡量采取合理措施,避免這種不周全所帶來的負麵後果。“扒竊”的司法適用應當圍繞實體、程序以及司法認定三個方麵,而最為重要的是在保證不背離刑法謙抑性原則的同時在司法層麵如何認定“扒竊”行為。[2]

首先,是對“扒竊”概念進行限製性解釋。根據《現代漢語詞典》,“扒竊”也就是從別人的身上偷竊(財物)。很明顯,這是日常生活的含義,其與一般盜竊的區別在於竊取的對象是隨身財物,而不是其他財物。

其次,嚴格認定“扒竊”的地點是公共場所。“扒竊”入刑的關鍵在於其行為公開性,唯有公開性,才能體現扒竊者公然挑戰法律法規。因此,將“扒竊”實施地限製於公共場所,這是達成共識的觀點。[3]關鍵是如何界定公共場所,是不是所有發生於公共場所的“扒竊”行為都屬於刑法中的“扒竊”?本文認為,“扒竊”直接入刑的關鍵在於其公開性對社會善良風俗與公眾財產安全感所造成的侵害。發生於車站、碼頭的“扒竊”行為,雖然隻有一兩人在場,仍然是對社會善良風俗與公眾財產安全感造成損害。因此,何為公共場所,是指不特定人可以進入的場所以及有多數人在內的場所,如公共汽車、地鐵、火車、公園、影劇院、大型商場等。隻要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即使公共場所的人不是很多,也不影響“扒竊”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