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守護村落呼喚文化自覺(1 / 3)

守護村落呼喚文化自覺

基層行·當代視線

作者:姚遠

2013年7月21至24日,“2013中法鄉村文化遺產學術研討會”在貴陽召開。此次會議由貴州省文化廳、同濟大學和法國文化部遺產司主辦,近70位中法專家學者圍繞“保護傳承鄉村文化遺產,推動社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主題進行研討,並深入朗德、西江、控拜、地捫等少數民族傳統村落進行調研。圖為貴州省副省長何力、法國駐華大使白林、貴州省文化廳廳長許明等出席開幕式並致辭。

文化遺產應處於可持續發展的中心

我們的做法,就是在繼承和創造之間、在記憶和發展之間、在教育和傳播之間進行互動。

我認為,文化遺產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發動機”,是生活質量和發明創新的“生力軍”,必須處於可持續發展的中心位置。我們要通過跨文化交流及大眾的參與來實現保護和發展的目標。

在實際工作中,我們應當認識到,文化的多樣性是發展的重要動力,是人類和諧相處的催化劑。為此,我們要從過去的經驗中汲取教訓,在進行旅遊開發的同時,必須兼顧文化遺產的保護,避免短期商業行為帶來的破壞。同時,在保護工作中,應當采取多樣性的工作方法,這是成功的保障。統一、標準化的方法隻能實現毫無和諧可言的“依循守舊”。除此之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還要注重創新,隻有這樣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和人類文化的積澱。

鄉村文化遺產保護的貴州實踐

村落文化景觀包含物質和非物質兩個層麵。物質層麵是指具有色彩和形態、能夠被人們肉眼感覺到的有形的文化景觀,如聚落、建築、服飾、人物、街道等。非物質層麵是無形的、不被人們直接感知的文化景觀,但對景觀的發展有重大作用,如思想意識、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宗教信仰、生產關係等。

圍繞這些理念,貴州在鄉村文化遺產保護方麵進行了創新的實踐。回顧實踐曆程可以看出,貴州鄉村文化遺產保護理念是在不斷總結民族村寨、生態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曆史文化名村、非物質文化遺產、村落文化景觀等諸多領域探索實踐逐步豐富和完善的。總體看來,它契合了文化遺產保護由單體向群體再向區域及周邊環境轉變的曆程,契合了文化遺產保護由物質、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向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結合保護的曆程,契合了文化遺產保護由靜態保護向動態保護,由單純保護向可持續發展,由部門保護向社會參與、社區參與和多部門、多學科參與的曆程。

讓傳統村落“自主造血”

少數民族傳統村落既具有中國一般傳統村落的特性,同時又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這些特殊性體現在文化的相對獨立性和脆弱性,社會的內向型和相對封閉性,產業的自足性以及條件的落後性。

這些問題的解決不可能僅僅依靠政府,並且這種外來的和自上而下的保護往往起到了反作用,造成“保護性破壞”。其原因可以歸結在三個方麵。第一是缺乏協調各方的保護規劃。第二是保護活動缺乏持續效益,絕大部分的保護活動的後續效應較小,同時缺乏後期的評估。第三是各項保護活動相對獨立,無法形成整體的綜合效應。

由此可見,少數民族傳統村落保護乏力的核心問題在於:沒有將村民和傳統社區納入到保護的機製中。與此同時,這種保護機製也沒有對村民收入的提高帶來持續的和本質的變化。

保護和發展傳統村落,需要社區(村民)、政府、旅遊企業、第三方力量的協同參與。對於村民和社區而言,可以通過參與旅遊服務提升自身能力、接受知識教育和技能培訓等形式,守護社區的文化資源。對於政府而言,則要避免“全盤包辦”,製定可持續的社區發展支持政策、建立社區參與平台、開展社區能力建設。對於旅遊企業而言,可以通過合理的收益分配來反哺村寨,保證村寨合同的公平和公開,並為社區能力建設提供服務。至於第三方力量的介入,可以扶助社區能力建設,在社區和政府之間建立溝通合作平台,並為社區提供谘詢服務。四方協作,目的就在於改變“輸血式”保護的方式,使傳統村落具有“自主造血”的能力。

實現山區文化保護和開發的並行

自1972年起,法國政府開始製定並實施一係列保護山區景觀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四個方麵:第一,政府給予山區農民直接補貼,幫助他們獲得更多的利益;第二,幫助山區農民提高農產品的價值,對山區農產品的銷售提供優待政策,提高售價,形成“原產地產品價格保護體係”。第三,幫助山區農民提升就業能力,鼓勵他們在農閑季節從事其他產業。第四,通過強硬的規定,防止過度城市化對山區景觀的損害,所有在山區進行的活動都必須按照規定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