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不通知承租人的賣房合同有效嗎(1 / 1)

不通知承租人的賣房合同有效嗎

微案

廣西桂某:我與秦某於2012年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我承租秦某位於市中心的商鋪,租賃期限為6年。後來秦某在沒有通知我的前提下,將商鋪以8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第三人韋某,並辦理了該商鋪的過戶登記手續。我作為承租人是否有權主張秦某與韋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優先購買該商鋪?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出租人將房屋出賣給第三人並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後,第三人已經享有了房屋的所有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情形,承租人請求出租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請求確認出租人與第三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您不能向法院主張韋某和秦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您可以繼續使用該租賃房屋直至租賃期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