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防範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對策探究
檢訊
作者:孫軍
近年來,由於經濟所有製的變化,國有資產時有被浪費、侵吞,如何防範國有資產流失是檢察機關的一大重要命題。筆者所在的沈陽經濟技術開發區為國家級開發區,作為沈陽經濟區新型工業化綜合配套改革的核心區域,彙集了裝備製造、汽車及零部件、醫藥化工等眾多國企,筆者將從工作實際出發,探討檢察機關針對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的一些對策。
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的概念
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是指運用各種非法手段將國有產權、國有資產權益以及由此產生的國有收益轉化成非國有產權、非國有資產權益和非國有收益或者以國有資產毀損、消失的手段造成流失。狹義的流失是指以不正當或者不合法手段將國有資產轉換為非國有資產,從法律關係上改變了財產的所有權。這種情況普遍出現在產權變動、中外合資、股份製經營、租賃、拍賣、出售等過程中。廣義的流失除了上述流失情況外,還包括國有資產的各類滅失,如虛報虧損、提前報廢、故意毀損造成的流失等。
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
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的主要原因在於國有企業產權製度不完善、內部管理機製存在漏洞、激勵約束機製缺失、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包括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國有企業所有權界定不清,導致國有企業資源浪費。在經濟轉型期間,由於製度缺失,國有公司所有權主體在內部運營管理過程中無法進行有效管理,加之監督、約束和激勵的機製不完善,從而喪失對企業經營的控製權和支配權。
第二,國有企業內部管理機製不健全,導致國有企業負責人管理權力集中。與自然出資者相比,國有企業資本增值動力較弱,這種管理模式使得國有企業負責人責任感缺失,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亟須更強有力的監督作為後盾。
第三,國有企業激勵約束機製缺失,導致國有企業領導幹部怠於作為的心態。有的國有企業負責人對國有資產的管理抱有“不求有功、但求無過”的心態,置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於不顧;有的隻追求個人利益,利用信息不對稱的職務便利條件,內外勾結侵吞國有資產,牟取非法利益。
第四,缺乏有力的外部監督。監管手段發展滯後,無法有效地製約管理經營行為,國有資產麵臨監管乏力的局麵,遺留了眾多職務犯罪隱患。
針對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的可行性對策
檢察機關防範涉罪性國有資產流失不僅要繼續加大對侵害國有資產、危害國有企業生產經營的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處力度,形成高壓態勢,更要進一步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作用,著力提高檢察工作的主動性和前瞻性,打造良好有序的國有資產法治管理環境。
一是要加強對“檢企共建”工作的組織領導,牢固建立國有企業廉潔防線,通過與國有企業召開共監工程、共防風險、共建文化的“三共”預防座談會,加強國有企業預防製度建設,提升國有企業預防能力水平,將預防觸角延伸至企業建設,預防製度貫徹到企業管理,預防理念融入到企業文化,助推國有企業健康穩定發展。
二是要加強涉企犯罪預防體係建設,推動國有企業管理創新。檢察機關對合同詐騙案、職務侵占案、盜竊案等重大涉企經濟犯罪案件和嚴重侵犯企業財產權利案件,開展綜合分析通告工作,通過總結發案特點,分析成案原因,向國有企業提出防範建議,從源頭上減少侵害國有企業財產的犯罪隱患,推進企業法治化、科學化、現代化管理,不斷開創國有企業各項重點工作環節的新局麵。
三是要進一步深化“偵防一體化”工作,對國有企業重大工程項目各個重點環節的項目決策負責人和項目施工負責人進行同步審查,召開案例宣講警示教育大會,簽訂廉政承諾書,並定期組織召開“反貪汙、反瀆職”聯席會,向國有企業提出改進工作的檢察建議。
四是要建立健全預防評估製度,為國有企業開展經貿合作和企業創新工作提供決策依據。通過完善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係統的服務功能,拓展查詢結果的應用範圍和途徑,對國有企業進行預防等級評估,建立誠信企業名單,樹立預防模範企業形象,提升國有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法治管理製度優勢。
五是要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建設和雲平台係統,向國有企業發布檢察機關工作動態、檢察建議和檢察通告等服務信息。通過信息化服務平台,進一步拓寬“檢務公開”渠道,實行“陽光檢務”,主動接受企業監督,並對國有企業提出的工作建議和意見,及時進行彙總整理,運用信息交互係統開展遠程檢務工作,充分發揮雲平台的互動作用,全麵提升服務工作的信息交互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