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1949—1957年新中國移植前蘇聯檢察製度的背景因素及主要內容(1 / 2)

1949—1957年新中國移植前蘇聯檢察製度的背景因素及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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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郝笑益

作者簡介:郝笑益(1989-),男,漢族,河北省保定市人,法學碩士,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法學理論專業,研究方向:法律現代化。

摘要:新中國成立後,在外交上采取的是“一邊倒”的方針,即倒向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且國內廢除舊法統後,急需建立新法統以維護政權的穩定,鞏固新生的政權,而新中國與蘇聯製度的同質性等因素,使新中國檢察製度不得不選擇移植蘇聯的檢察製度,而移植的內容包括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和檢察機關的領導體製等內容,且在移植的過程中,根據新中國的國情,對相關製度有一個本土化的過程。

關鍵詞:法律移植;新中國;檢察製度;前蘇聯

一、新中國移植前蘇聯檢察製度的背景

(一)國際環境

新中國成立後,以美國為首的西方資本主義國家對新中國采取敵視、封鎖的態度,企圖將我國的紅色政權扼殺在搖籃之中,而且美國在新中國成立後的第三天聲明繼續承認國民黨政權的合法性,並對二戰後的日本采取幫扶的政策,這些都對新中國的安全穩定構成嚴重威脅。麵對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孤立政策,新中國在外交上采取了“一邊倒”的方針,即在外交上倒向以蘇聯為首的社會主義陣營,正如毛澤東在為紀念中國共產黨成立28周年發表的《論人民民主專政》一文中提出:“一邊倒,是孫中山的四十年經驗和共產黨的二十八年經驗教給我們的,深知欲達到勝利和鞏固勝利,必須一邊倒。”i並於1950年與蘇聯簽訂《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根據這個條約,蘇聯要為我國的建設開始提供大筆的經濟援助並向新中國派遣各方麵的蘇聯專家幫助我國發展經濟,在蘇聯的經濟援助支持下和蘇聯專家的幫助下,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各個領域的重建工作如火如荼的發展了起來。在此背景下,我國的法製建設也積極的向蘇聯學習,對蘇聯的法律製度進行了全麵的移植,以填補新中國廢除“六法全書”後的法製空白,而作為法律製度一部分的檢察院製度也積極主動的向蘇聯學習。

(二)國內形勢

新中國成立之前,中共中央於1949年2月22日發布了《中共中央關於廢除國民黨

和確定解放區司法原則的指示》的文件,將國民黨時期的以“六法全書”為代表的舊法統廢除了,而新中國的新法統尚沒有建立起來,因此,建國初期我國出現了法製真空,而新政權成立後的鞏固以及我國經濟的重建工作等,急需法律上的依據。而且當時的鎮壓反革命、土地改革、社會主義改造等黨的任務也急需要有法律來調整相應的社會關係,而新中國廢除了國民黨時期的舊法統後,法製建設從零開始,打破了法學發展的延續性、繼承性規律,而要想在短時期內建設一個全新的法律製度,就不得不移植已有的法律成果,而蘇聯老大哥的法製建設的經驗就自然而然的成為了新中國學習和移植的對象。而新中國成立後新檢察製度的建立也是以在1936年由斯大林憲法定型的蘇聯檢察製度為範本的。  (三)政治製度的同質性  新中國成立後,我國與蘇聯實行的都是社會主義的社會製度,經濟製度同為為公有製的經濟製度,而無產階級專政的國體和人民代表大會製度的政體也與蘇聯相同,製度的同質性為新中國移植前蘇聯的法律製度包括檢察製度奠定了良好的政治製度基礎。建國初期,新中國與蘇聯簽訂了《中蘇友好同盟互助條約》,而中蘇之間的經濟貿易在建國初期對我國的經濟建設和恢複有著重大的意義。中蘇之間的貿易合作對我國建國初期鞏固政權、恢複經濟和初步奠定我國的經濟基礎起了不容忽視的作用。  二、新中國移植前蘇聯檢察製度的內容  (一)檢察機關的性質定位法律監督機關  新中國移植前蘇聯檢察製度的第一部分,就是將檢察機關的性質定性為法律監督機關,這與民國時期和革命根據地時期的檢察機關的憲法地位相比,其重要性明顯提高。1949年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該法充分說明了最高檢察機關與政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平級,其地位和重要性明顯更加崇高。  社會主義檢察製度的主要標誌是將檢察機關定位為法律監督機關。蘇聯作為第一個社會主義國家,其將檢察權定位為法律監督權,並在此後的曆次憲法和檢察院組織法等文件中堅持了該規定。新中國成立後,我國全麵移植前蘇聯的檢察製度,而對於檢察機關的憲法定位也與蘇聯保持一致,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和“五四憲法”等最高的法律文件都規定,檢察機關對包括政府機關、公務人員和全國國民在內的主體之遵守法律的情況進行監督。由此可見,我國檢察機關除了行使刑事追訴權外,還對其他的違法行為實施法律監督,這與蘇聯對檢察機關的定位完全相同。  (二)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  檢察機關擁有的職權對檢察機關在憲法中的地位有決定性的影響,也影響了檢察機關內部的領導體製,可以說,檢察製度自身的性質是由檢察機關的職權配置決定的。新中國在移植前蘇聯的檢察製度中,移植前蘇聯的檢察機關的職權具有非同小可的意義。  新中國在移植前蘇聯的檢察製度的職權的過程中,其移植的職權包括檢察機關享有的一般監督權、在刑事案件中的檢舉公訴權以及對民警機關、監獄勞改所的監督權、對法院審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監督權、監督偵查活動的權力。在這些職權的移植過程中,爭議最大的為“一般監督權”,該職權也在以後的實踐探索中被最終取消。列寧的法律監督思想認為,“一般監督”是為了保證對“全共和國對法律有真正一致和統一的了解”的目的,而由檢察機關實行專門的法律監督。大木雅夫曾將該職權視作為沙皇專製統治下的檢察製度的“沙皇之眼”的再呈現,ii可以說,蘇聯的檢察機關是起政權控製社會的直接手段。  新中國移植前蘇聯的檢察製度的職權過程中,也對其中的部分職權進行了本土化的改造,例如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檢察機關可以作為國家公共利益的代表參與到訴訟過程中,這一規定就是新增加的內容。該規定所包含的的精神內涵體現了大陸法係國家對檢察製度的定位,但該規定也在以後的實施過程中被取消了。  (三)檢察機關的領導體製  檢察機關的領導體製包括兩個方麵,即檢察係統的上下級關係和檢察機關內部的工作責任製這兩個方麵的內容。而檢察機關的領導體製對檢察機關的獨立性有重大的影響。蘇聯為了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必須鞏固中央的權威,盡力克服地方主義的影響,所以其檢察機關必須要高度集權,其表現就是蘇聯的檢察係統實行嚴格的垂直領導體製,而在檢察機關內部則由檢察長負責,實行檢察長負責製。這種領導體製弊端很明顯,容易走上專製的道路,具有明顯的“人治”色彩。  新中國在1949年頒布實行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最高人民檢察署實行組織條例》中,就借鑒了蘇聯檢察製度中的檢察機關內部要實行垂直領導體製的規定,但是由於該規定與新中國當時的國情不相符合,在實施過程中遇到了阻力也相當的大,基於此,在《最高人民檢察署實行組織條例》與《各地人民檢察署組織通則》中,用雙重領導體製代替垂直領導體製,即各地方檢察院既要對上級檢察機關負責,也要向同級人民政府委員會負責。所以講垂直領導改為雙重領導,符合當前的實際情況。這是新中國移植蘇聯檢察製度的過程中,首次根據新中國的國情做出的重大修改,且在以後的檢察機關的領導體製製定過程中,更多考慮的是本國的國情,並根據當時的國情做出相應的調整,但是蘇聯的檢察機關領導體製對新中國檢察機關領導體製的影響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作者單位:北方工業大學文法學院)  參考文獻:  [1]《毛澤東選集》第4卷,第1472-1473頁。  [2]大木雅夫.比較法[M].範愉.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