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資產擔保債券與ABS
財經縱覽
作者:呂軍麗 孫海青
作者簡介:呂軍麗(1989-),女,漢族,山東省煙台市人,金融學碩士,中央財經大學。
孫海青(1990-),女,漢族,山東省菏澤市人,金融學碩士,中央財經大學。
摘要:本文回顧了資產擔保債券的曆史與現狀,並與資產證券化產品ABS相比較,總結二者的差異之處,並提出了對資產擔保債券的前景展望和對中國的啟示。
關鍵詞:資產擔保債券;ABS
資產擔保債券與資產證券化的比較
資產證券化一般流程是:發起人將缺乏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SPV,或者SPV主動購買可證券化資產,SPV將資產彙集成資產池並進行結構性重組與信用增級,然後以該資產池未來現金流為支撐發行有價證券。
比較兩者的定義可以發現,資產擔保證券與資產證券化的本質都是以某特定的資產或資產組合為擔保進行融資。兩者之間的差異歸納如下:
(1)最根本的差別在於是否實現了資產池的真實出售
資產證券化的目的是將流動性差的資產轉變為具有流動性的資產,並實現風險和收益的完全隔離。發起人將資產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該資產不再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列示。而資產擔保債券是以發起人的優質資產組成的資產池為擔保,發行高信用等級、高流動性、低成本的債券。資產池為資產擔保債券提供全額的、可信的擔保,但相關資產仍然保留在發起人資產負債表中,除非發行人違約或者處於破產狀態。
(2)對證券持有人保護程度有所不同
由於資產證券化實現了資產池的真實出售,投資者對發起人一般不具有追索權,這意味著資產證券化的投資者會承擔一定的風險,特別是低檔證券化產品的投資者。而對於資產擔保債券而言,不僅有資產池為其提供全額的、可信的擔保,投資者對其中的資產享有優先求償權,同時投資者還對發行人有追索權,這種雙重信用保障可以有效地分散投資風險。
(3)信用增級原理不同
對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池,一般實施的是靜態的管理,不允許替換其中的資產,投資者承擔一定資產貶值風險,為此,證券化過程中會對資產池進行多種信用增級。比如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設立儲備賬戶、多級分檔設計、超額抵押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對於資產擔保債券而言,對資產池實施的是動態管理,定期對資產池進行覆蓋測試以保障資產池對擔保債券的全覆蓋。如果在產池中的資產不再滿足法定條件或者約定條款,其將會被替換,以保障資產池質量;如果發起人不能對資產池中不再滿足條件資產進行替換,資產擔保債券將會提前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