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淺析關於對白酒消費稅的稅製分析及改革建議(1 / 2)

淺析關於對白酒消費稅的稅製分析及改革建議

財經縱覽

作者:張小清

摘要:(財稅[2001]84號)文將白酒消費稅調整為從價與從量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即對以糧食和薯類為原料生產的白酒,增加了每斤白酒0.5元的從量消費稅,同時停止企業外購已完稅原料酒和酒精的稅款抵扣。調整的目的旨在增加白酒稅收,同時利用稅收政策“扶優限劣”,調控白酒工業經濟運行,規範白酒行業生產經營秩序。但近年來的實踐表明,由於小型白酒企業管理不到位、地方保護嚴重,實施這一辦法未能有效促進國家財政增收,對白酒行業的健康發展反而產生了負麵影響,而銷售低檔酒則受消費稅從量稅影響,為在社會主義宏觀經濟建設,構建白酒業可持續健康發展,現將白酒消費稅稅製分析及建議改革為流轉環節征收,並將消費稅設置為共享稅。

關鍵詞:現狀;改革;消費稅;共享稅

關於現行白酒消費稅稅收政策,從價與從量相結合的複合計稅方法,即對以糧食和薯類為原料生產的白酒,增加了對每斤白酒0.5元的從量消費稅,現針對白酒消費稅稅收政策及白酒業現狀,特對白酒消費稅稅製分析及改革建議如下:

一、行業社會需求及基本現狀存在矛盾,生存和需求不能和諧統一,無法做到因勢利導。

白酒雖然不是人們生活的必需品,但現實社會生活中離不開它,白酒仍是目前中國居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食品種類之一,與老百姓生活密切相關。白酒產量主要產區和企業,依據白酒生產工藝和質量的要求,中低檔酒產量比例占相當大的比例。高利潤的高價酒是白酒業的重要出路,迫使企業不得不停止生產或少生產低檔酒,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的供需不平衡,發展不全麵。

二、現行白酒消費稅政策及征管中存在矛盾,“政”“實”不符、發展和製度互斥。

從白酒消費稅開征以來,國家針對形勢發展變化進行了不斷的調整和完善,從執行情況看,在製度設計上依然存在諸多問題,由此也加大了征收管理的難度和執法風險。

(一)白酒征稅範圍不規範。我國酒的征稅範圍包括白酒、啤酒、黃酒、其他酒。其中,白酒和其他酒采用按原料劃分的標準,適用不同稅率。這一劃分標準與國家行業標準不一致,導致稅務機關執行難,納稅人難以掌握。

(二)稅率設計不公平。現行消費稅稅率的調節杠杆作用難以有效發揮,西方最優稅收理論認為,商品稅稅率的高低取決於商品的需求彈性,應對與休閑相互補充的商品適用高稅率,征收較高的稅收。而現行白酒消費稅率的設計在這方麵顯然存在不足,如白酒既征收從量稅又征收從價稅,稅負過高,不利於保護大眾消費。

(三)現行消費稅在生產環節繳納且在價內征收,削弱了其調節消費的力度

(四)白酒從量定額征稅存在逆向調節作用,不利於優化產業結構

定額稅產生了“逆向調節”不當作用。定額稅的施行,加重了低檔白酒的稅收負擔,而對高檔白酒利潤影響不大。

(五)定額稅政策的調整,不僅對以生產低價位的大眾消費品為主的企業的衝擊是空前的,對地方經濟的影響也十分明顯

(1)對社會低收入消費群體的影響。白酒雖非人民生活的必須品,卻具有舒筋活血、消除疲勞等功效。廣大城鄉勞動者在從事緊張繁重的勞動後,適量飲用優質優價的白酒消除疲勞,已成為千百年來的曆史習俗。將優質低價白酒同價差達十倍乃至數十倍以上的高檔白酒相提並論,從量等額加征消費稅,加重了廣大城鄉普通消費者特別是社會低收入群體的負擔。

(2)對整個白酒產業發展的影響。不利於產業發展導向。國家確定的白酒產業發展方向是向低濃度、保健營養型轉移,從量計征消費稅政策,按每斤計征0.5元,不管酒精度,不論價格如何。這將導致白酒生產企業被迫生產高濃度、高價位產品,不利於產業發展政策的執行,將對白酒產業的發展帶來極為不利的影響。

三、白酒產品現行的消費稅名義稅負過重,影響了企業依法誠信納稅和稅務部門稅收征管到位。

(一)白酒消費稅從價定率稅率分別為20%、10%,從量稅額為0.5元/斤,導致實際稅負與名義稅負差異的原因主要是很多白酒生產企業大都是國有或國有控股公司,為了生存,解決員工就業、生活,不得不采用關聯交易轉移稅基、作價偏低等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