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權利衝突問題淺析(1 / 3)

權利衝突問題淺析

商界論壇

作者:畢德強

作者簡介:畢德強(1989-),男,碩士研究生。

摘要:權利衝突普遍存在於社會運行的各個環節,學者們試圖構建一個科學、嚴謹的體係來解決權利衝突。本文認為,不同學者都是從不同角度提出對權利衝突問題的看法,並沒有形成針鋒相對的局勢,都有一定的道理,而權利邊界的模糊性導致了權利衝突,解決權利衝突的關鍵是劃清權利的邊界。

關鍵詞:權利衝突;權利邊界;模糊性

長期以來,權利衝突問題一直是中國法學界關注的焦點問題。先後經曆了產生階段(1986—1996)、反思階段(1996—2000)以及深化階段(2000至今),不同的學者從不同的角度闡明了自己的觀點,試圖構建一個科學、嚴謹的體係來解決權利衝突。本文認為,不同學者都是從不同角度提出對權利衝突問題的看法,並沒有形成針鋒相對的局勢,都有一定的道理,而權利邊界的模糊性導致了權利衝突,解決權利衝突的關鍵是劃清權利的邊界。

一、權利衝突的普遍性

社會生活中的衝突是由特定的空間和時間規定的。特定的空間和時間對衝突的雙方或多方來說是一種極為罕見的短缺資源。“在社會衝突中妥協,就意味著對這種短缺資源的放棄。如果一方與他方對這種短缺資源的依賴是因生活所迫而決定的,這種衝突可能就會演變成你死我活的戰爭。這種資源對其生存妨礙不大,占據它既可獲得好處,同時也冒著招人回擊的風險,能擺脫風險的占有是最理想的選擇,冒風險的占有是盲目的選擇,推出對該種資源的競爭是保守的選擇”[1]。商品的生產與交換打破了時間和空間的界線,生產者、銷售者與消費者在商品流通的各個環節都有可能引發這樣或那樣的衝突。衝突的普遍存在,使得人們的忍耐心下降,於是試圖去化解這樣或那樣的衝突,並設法合理的解決,不讓衝突繼續發生。最終權利意識形成了,隻有權利意識的形成,衝突才會以相應的方式得以化解。社會衝突中的雙方當事人對待衝突的方法是對權利的確認與分配。權利衝突實質上是通過法律手段調整的社會衝突。

社會衝突產生權利,沒有衝突就沒有權利。相反,沒有社會衝突的人們意識和行為看作是一種自由,這種自由在現實生活中大量存在,把這種自由作為權利來保護沒有任何社會意義。一切權利的產生根源於社會衝突。中國正在發展中的、尚不完善的市場經濟和法治建設產生了大量的衝突和矛盾,以及公民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使得權利衝突在社會生活中非常普遍,並在社會運行的各個環節,如存司法審判、行政執法和日常生活中存在著。正如劉作翔先生在《權利衝突:一個應該重視的法律現象》一文中認為的那樣:“權利衝突已成為存在於我們日常社會生活和法律生活中的具有廣泛性和普遍性的現象[2]”。

二、權利衝突的界定

目前,關於權利衝突的定義有以下幾種:(1)廣義糾紛說。該說沒有區分違法行為與合法行為,而是認為權利衝突就是各式各樣的社會糾紛,不僅數個合法權利之間的衝突表現為權利衝突,而且侵權行為、違法犯罪行為也是權利衝突的表現。本文認為,廣義糾紛說的權利衝突,將侵權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納入到權利衝突中,擴大了權利衝突的範圍。(2)道德權利衝突說。該說沒有區分法定權利衝突和道德權利衝突的界線,將道德權利之間的衝突以及法定權利與道德權利之間的衝突籠統的認為是權利衝突,這種認識實質上是將權利衝突的範圍也擴大化了,對於研究權利衝突沒有多大意義。(3)權利不能並存說。該說認為權利衝突是由於兩種或者兩種以上的權利不能並存導致的。“同一主體上權利不能並存的現象並非權利衝突,而是依權利性質配置權利的結果,是當事人能否取得權利的問題,而不屬於主體間的權益糾紛,也不屬於權利衝突的問題”[3]。(4)權利矛盾說。該說認為權利衝突表現為在權利實現和救濟的過程中由於權利主體維護或爭取自己利益導致的相互矛盾、相互抵觸的狀態。(5)權利難以同時實現說。該說認為“權利衝突是指在權利的享有和行使的過程中,不同主體對其社會利益的需求不同,導致在相互法律關係中雙方的權利訴求難以同時實現,而使其中一方的權利得不到法律尊重、認同或肯定的權利運行狀態”[4]。(6)權利邊界說。該說認為權利邊界的模糊性是導致權利衝突的總根源,該說主要的學者指出“解決權利衝突實際上是重新界定發生衝突的權利之間的關係,重新厘定發生衝突的權利的邊界和範圍”[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