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博覽會中特殊標誌的法律保護
商界論壇
作者:張力
作者簡介:張力(1990-),女,華東政法大學2013級民商法專業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學。
摘要: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舉辦,對特殊標誌權的保護尤為重要。透過“世博第一案”中弘輝地產侵犯上海世博會多項特殊標誌權的視角,筆者對特殊標誌權的定義、法律性質、法律保護模式進行了詳細的探討,並對我國特殊標誌權的法律保護製度提出自己的建議。
關鍵詞:特殊標誌權;世博第一案;特殊標誌權法律保護模式
近年來,北京奧運會、上海世博會、昆明園博會、廣州亞運會的成功舉辦,為諸多世界頂級賽事增添了中國特色的氣息。挑戰也隨之而來,以上海世博會為例,不少企業趁世博會舉辦之際,非法使用世博會中名稱、吉祥物、徽標等特殊標誌,並從中牟利。中國作為舉辦方不僅應加強對組織方的機構名稱、徽記等其他標誌的保護,還應重視參展方特殊標誌的保護。被稱為“世博第一案”的上海弘輝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上海世博會侵權糾紛一案就有對特殊標誌權的侵犯。
一、弘輝地產侵權一案所引出的特殊標識法律保護問題
自2002年上海世博會申報成功後,弘輝地產借世博會的宣傳開發其樓盤,擅自使用世博會的名稱、主體詞和申辦徽標,進行宣傳,並將其銷售樓盤取世博會的諧音,“士博彙-弘輝名苑”①。為此上海世博會事務協調局對弘輝地產侵犯“上海世博會”特殊標誌所有權提起訴訟。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最終裁判,認定被告的樓盤標誌侵犯原告“申博徽標”的特殊標誌所有權及原告“世博會”專有名稱權和“上海世博會”特殊標誌所有權。作為特殊標誌,其與商標相似,都是對標誌的圖形、文字和整體結構的保護,那麼與商標的保護有何區別?能否援引商標的保護條款來維權?下文,筆者將對特殊標誌保護的法律製度做專門的分析。
二、特殊標誌保護的法律製度分析
1、特殊標誌的定義我國法律對特殊標誌的界定為,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誌②。從上述定義來看,一個標誌要被認定為特殊標誌,需要具備以下條件:(1)為文字和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誌。其他表現形式不能包含在內;(2)活動的範圍須是全國性和國際性的;(3)活動性質必須具有社會公益性;(4)在行政程序上須經國務院批準。
2、特殊標誌的法律性質特殊標誌權與商標權都是由圖形和文字組成的符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商標法》對商標的界定為,為區分不同主體的商品和服務,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的具有顯著性和識別性可視性標誌③。
首先,在定義上特殊標誌的對象範圍更為廣泛,不僅包括展會的名稱、縮寫、會徽、吉祥物,還包括會歌、口號、標誌語等④。其次,從使用的目的來看,企業的商標主要是以顯著的標誌區別於其他商品或服務,使消費者能夠明顯區分其商品或服務,達到宣傳其商品或服務的目的。而特殊標誌的使用範圍僅局限於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而且活動的性質應具有社會公益性。其目的在於促進宣傳推廣工作的順利進行及給予活動讚助的企業一定使用特殊標誌的權利,以進行企業宣傳。再次,權利的取得程序和有效期不同。商標的權利申請人可為自然人或法人,且注冊商標從核準注冊之日起有效期為10年。特殊標誌權的申請主體是活動舉辦方或主辦單位,一般不可以是自然人個人,其有效期為核準登記之日起4年。最後,保護的方式有所不同。目前針對特殊標誌的專有保護主要是行政法規為主,沒有形成完備的特殊標誌權保護體係。而對商標權的保護方式,主要集中在《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因此特殊標誌權也不能完全納入到商標權的範圍之中,但二者仍有很多相似之處,無法納入特殊標誌權保護的部分,在符合《商標法》調整的情況下也可用《商標法》來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