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1 / 2)

論金融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商界論壇

作者:劉夢晗

我國對金融消費者尚無明確定義,在這裏,我們將其概括為購買金融產品或接受金融服務以滿足個人需要的自然人。金融消費者應有如下基本權利:

(一)知情權。是指金融消費者有權知曉其購買的金融產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金融機構應提供金融產品用途、性能、收益、風險、計息方式等信息。並且在金融消費者要求其對出售金融產品相關合同條款進行解釋說明時,不得故意不配合。

(二)自由選擇權。金融消費者可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偏好,自主地選擇金融經營者作為交易對象,並且選擇交易是否做出的權利。

(三)公平交易權。是指金融機構必須遵照公正、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采取強行要求金融消費者購買金融產品或服務,或在相關合同中設定規避義務或者違反公平的合同條款等方式,應使金融消費者享有能夠自願交易、收費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權利。

(四)隱私權。金融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受保護,金融機構不能將其姓名、聯係方式、財產狀況等信息泄露給他人。

(五)求償權。是指金融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如果遇到因他方的責任而使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可以依據和金融機構簽訂的合同以及相關法律向金融經營者請求賠償的權利。這種賠償可通過上級監管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的方法來實現。

目前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還未能得到全方麵的保護,主要體現在:

(一)知情權受到侵犯。由於缺少相應的專業知識,在金融交易過程中,很多消費者對金融產品或服務的了解僅停留在基本政策層麵,不能深入全麵的考量其潛在的風險。而且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金融市場競爭壓力逐年增加,為達到更多盈利的目的,金融機構會向客戶推薦一些高收益的產品。但是高收益需要以高風險為前提。故而金融機構會采取避重就輕、甚至可以隱瞞其風險的方式,片麵地提供金融信息。這種行為使金融消費者無法對金融產品完全了解,往往會貪圖高收益而做出錯誤的消費決定,最終有可能使財產權益蒙受損失。

(二)自由選擇權受到局限。主要體現在:第一,由於金融消費者缺少相關的專業知識,對業務並不能完全細致地了解,且金融機構對產品信息有選擇地披露,使得有些追求業績的工作人員有機可乘,誘導消費者,使其很難做出正確選擇。第二,有的金融消費者會遇到這種情況,在進行金融交易時,被要求投保、浮動貸款利率等等,這些增加的條款實際上侵犯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

(三)公平交易權受到侵害。由於金融消費雙方實力的不對等,金融消費者在財力、物力、專業知識及團體性方麵都處於劣勢。因此很多時候,對於金融機構羅列的五花八門的費用及限製性附加條款,消費者隻能服從。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受到嚴重侵害,難以實現。

(四)求償權無法保證。數據表明,我國現在金融消費者向有關部門的致電或來信中,谘詢業務、投訴占了很大比例,這集中體現了消費者對於產品的性能等信息並不了解的情況。之所以會有這種情況發生,是有限的專業知識、不對稱的信息造成的,故而我們不難推斷出現階段金融消費者所做出的交易並不是十分理性的,因為他們甚至都不清楚自己應有的權利。而當自身合法權益受侵害的情況發生時,他們又因為頭腦中“走司法程序耗時耗力,太過複雜拖不起”的想法,拒絕尋求法律援助,從而使自身權益更加受到侵害。

為了解決以上問題,應從以下幾方麵入手:

(一)加快相關立法工作。現如今,我國金融市場得到了突飛猛進的發展,銀行從中獲得了更多的行業優勢,但是也麵臨更多的爭議。這是因為在追求利益的同時,銀行往往加諸於消費者一些他們本不想接受的附加條件,例如跨行彙款時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各種卡的年費等等。

在這樣的金融消費領域下,我們需要相關的法律來保護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然而,我國至今並未出台這樣的專項製度,而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它雖然總體上對各個領域的消費基本起到了涵蓋作用,但是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的與眾不同之處在於其保護對象。它保護的並不是一般商品與服務消費下的消費者權益。從這點可以看出,金融消費的問題並不能完全通過《消法》得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