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共同被告人質證權保障
法治視點
作者:霍建平 劉利珍
【摘要】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質證權是一項憲法性權利,其確立的法理基礎是法治國家的自主原則和平等原則,證據裁判原則和嚴格證明法則。文章通過對英美法係、大陸法係兩大法係的對比研究,結合我國的司法實踐,構建符合我國實際的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質證權,並完善相關配套製度,以使該權利落到實處。
【關鍵詞】刑事共同被告人 法理基礎 比較研究 構建
【中圖分類號】DF613 【文獻標識碼】A
當前我國犯罪越來越複雜化,共同犯罪在犯罪案件中所占的比例有不斷上升的趨勢。這就使共同犯罪人一起被起訴、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因此,如何對刑事共同被告人進行審判並保證其權利就變得越來越重要。刑事被告人的質證權是其一項憲法性的權利,共同被告人在審理中,其他共同被告人作為證人進行指證時,如何保障刑事共同被告人本人的質證權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刑事共同被告人質證權概述
刑事共同被告人質證權的概念界定。刑事審判上的共同被告,是指同一審判程序中被指控有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依據是否具有共犯關係和牽連關係,可以把共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是具有共犯關係的共同被告人;第二種是具有牽連關係的共同被告人;第三種是既沒有共犯關係也沒有牽連關係,隻是為了審判上的便利,而合並在同一審判程序中追訴的人。我們這裏論述的共同被告人是指提起公訴後在庭前審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共同被告人。在司法實踐中,庭前審查基本上是書麵審查,因此,這裏講的主要是處於法庭審理階段的共同被告人。由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主要是公訴程序,因此,這裏主要指在同一公訴案件中的共同被告人。另外,基於研究問題的出發點,即保障刑事共同被告人的質證權,我們在這裏主要是指具有共犯關係和牽連關係的共同犯罪人。
刑事共同被告人質證權的主要內容。一是出席法庭審判的權利。這一權利是直接言詞原則的一種體現,所謂直接言詞原則,就是指要求所有證據材料都應當在法庭上用直接、口頭的形式進行陳述、訊問、審查和辯論的訴訟原則,具體分為直接原則與言詞原則。而在英美法係國家,沒有直接言詞原則,但規定了類似的傳聞證據規則,要求證人就某一事實作證,必須是對自己耳聞目睹的該事實情況的陳述。上述兩大法係相關的原則在性質上不同,但其作用與功能卻很相似,均要求控辯雙方及證人在場,出席法庭是刑事被告人本人的權利,同時也是義務,刑事共同被告人本人出席法庭,是其行使質證權的前提條件。就控方而言出席法庭是法定的義務,如果刑事共同被告人不出席法庭,刑事被告人本人無法對其證言進行質證,其證言不得被采信。
二是與共同被告人麵對麵的權利。在刑事共同被告人案件的審理中,共同被告人本人與對其不利的其他共同被告人麵對麵,這是質證權的核心要求。在馬裏蘭訴克雷格案中,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曾指出,不管另外還包括哪些規則,質證權無論在何種情況下必須包括“與審判時出庭並提供證據的證人麵對麵的權利”,法官們進一步做了論述,當庭質證時證人與被告人四目相對,因而有助於促進事實發現的準確性。通過以上論述,我們認為,這一規則主要包括:一是刑事被告人在審判中享有目視證人的權利;二是刑事被告人有權要求證人在作證時看到自己。在刑事共同被告人案件中,共同被告人本人在審判中有權要求看到其他共同被告人;另外,共同被告人本人有要求其他被告人在作證時看到自己。
三是交叉詢問的權利。在證據法發展的早期階段,交叉詢問與質證權基本上是同義的。交叉詢問與質證是不同名稱下的同一權利。因而,如果被告獲得了交叉詢問的利益,那麼他也就獲得了憲法所保護的質證賦予他的特權。二戰以後,質證權獲得了空前的發展,交叉詢問這一權利逐漸被其包含,但其地位從未受到質疑。對於被告方證明自己的主張和控方證言可靠性的質疑,交叉詢問的意義都是十分重要的。
刑事共同被告人質證權的法理基礎
法治國家的自主原則和平等原則。在現代法治國家中,被告獲得訴訟主體的資格,對被告人進行刑事追訴,必須通過證據來證明。從程序意義上來講,假使不能證明被告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損害他人權益,就不能認定被告有罪。即要求確立無罪推定原則,就是指法院依法確定受追究者有罪前,應推定為無罪。無罪推定原則的意義在於使刑事被告人獲得與司法機關同樣的訴訟權利,進而確立平等的訴訟主體地位,有效保護其合法權益。法治國家的自主原則還包括被告的不自證已罪原則。不自證已罪原則即禁止被告背叛自己,被告應有權保持沉默,被告人與控訴機關立於對等地位。上述原則保障刑事被告的訴訟權,即等同於保障其在訴訟上與對方平等的權利地位。平等原則要求庭審中以訴訟雙方作為質證的主體,雙方在質證活動中地位平等,都充分享有質證的權利。基於平等原則的要求,刑事共同被告人本人麵臨強大的國家機關的追訴,必須賦予與對其不利的其他共同被告人對質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