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說法:
對於此隸的判定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患者選擇接受手術積極治療。還是采取保守療法拒絕開刀,隻有患者家屬才有決定權。而手術醫生在患者家屬沒有委托其進行選擇的情況下擅自簽字,他的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而另一種意見認為,患者病情嚴重,身患絕症,即使不進行此次手術,也將不久於人世故患者的死亡是由於自己疾病所引起的,醫生簽字隻是從盡快治療患者疾病的善意出發,在患者家屬不能及時到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決定。手術醫生的行為不屬於無權代理,而屬於無因管理,
法院同意第二種意見。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無因管理是行為人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行為。兩者的區別在於:1、無因管理不是為本人謀利益的行為,而是為他人謀利益(或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無權代理無此特征;2、無權代理是法律不鼓勵的行為,而無因管理受到法律鼓勵,如照看、護送走失兒童到相關部門的行為;3、無權代理主要是行為人與相對人的關係,而無因管理是管理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在本案中,被告醫生代替病人家屬在手術單上簽字,並沒有法定的義務和約定的義務,但被告是為避免病人利益有更大的損失而管理病人的事務。雖然進行手術有導致患者死亡的危險,但也隻有盡快進行手術才有可能挽救患者的生命,可見被告管理的事務確實是為病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因此被告醫生的行為屬於無因管理,不應該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