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需處理好十個關係
特別策劃
作者:張保生
【摘要】獨立行使司法權作為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是由司法權的特點所決定的,其核心精神是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隻服從法律和良心,不受來自司法外部的幹預。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應處理好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人大監督和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與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等十個關係。
【關鍵詞】司法獨立 法院獨立 法官獨立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下文簡稱“《決定》”),對於推動中國司法文明建設具有深遠意義。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製度”。這是針對我國近年來日趨嚴重的司法行政化傾向以及司法受到多種外界因素幹擾,而提出的司法改革的總體目標。對司法的各種幹預,使其喪失了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作用,造成了大量冤假錯案和司法不公的現象。因此,司法改革的主要目標是去除行政化,排除各種不應有的外界幹擾,恢複司法本來的功能。獨立行使司法權作為法治國家普遍確立的基本法律原則,是由司法權的特點所決定的,其核心精神是要求法院和法官在司法裁判中隻服從法律和良心,不受來自司法外部的幹預。它至少有兩層含義:一是法院獨立審判,這是司法權獨立行使的製度表現;二是法官獨立審判,即司法依賴於法官個人的獨立判斷。從尊重司法規律來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是司法公正的必要前提,這個觀念和原則必須得到堅持。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
根據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要“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應處理好以下幾個關係。
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和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是政治、組織上的領導,管方向、管政策、管幹部,而不是幹預案件的裁判。黨中央1979年《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事訴訟法切實實施的指示》明確指出:“加強黨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切實保證法律的實施,充分發揮司法機關的作用,切實保證人民檢察院獨立行使檢察權,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為此,中央決定取消各級黨委審批案件的製度。”黨的政策通過人大立法成為法律,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就是按黨和國家、人民的意誌司法,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幹部都必須予以尊重。因此,要從黨紀上禁止任何黨員幹涉審判,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製度”。同時,應當從法律上設立幹涉司法罪,對請托者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政法委對司法工作的領導方式也要改變,其底線是不得幹預個案。
人大監督和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的關係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提出,“加強對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法律監督,完善人民監督員製度”,“絕不允許法外開恩,絕不允許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目前各級法官由人大任命,法院向人大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監督,這對司法公正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同時也要看到,一些人大代表過問個案的現象越來越多,甚至有些人大代表本人就是案件當事人,他們利用代表的身份對其涉訟案件施加影響,法院由於擔心在人大會上“丟票”,對這些案件都要發文督辦,這種做法對獨立公正司法的幹擾很大。因此,在完善人大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方麵,應明確人大監督是宏觀監督,而不能對個案進行幹預,特別應杜絕個別代表利用其代表身份對自己涉訟案件施加影響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