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國家宣言的三大思路
域外觀察
作者:孫晶
【摘要】 四中全會《決定》的思路,筆者概括為十二個字:正本清源、標本兼治、德法並舉。正本清源,這個“本”和“源”,就是回歸憲法,以其為核心;標本兼治,即關注核心為法律對權力的製約,遏製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行政腐敗;德法並舉,談的是教育和人才培養機製。全民守法,需要建立在知法敬法的基礎上;而知法敬法的實現,離不開教育。
【關鍵詞】法治中國 四中全會 憲法 【中圖分類號】D920.1 【文獻標識碼】A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於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召開。在共和國的曆史上,以中央全會的級別,對法治進行專題研究,尚屬首次。本次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是一部講法談法的綱領性文件。中國共產黨最高領導層明確指出,全麵推進依法治國。作為執政黨,中國共產黨將依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依黨內法規管黨治黨。
持續性與突破性兼具的一次會議
執政黨把依法治國作為核心命題,是順時、順勢而上的舉措。以中央全會的形式討論法治這個專題,既是突破,亦有傳承。會議《決定》體現的,依然是全國上下合力、求變突圍的思路。
“法治”概念的提出,和改革開放的曆史一樣長。1978年底召開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吹響了中國變革的號角。時隔三十六年重新閱讀全會公報,讀者會發現當年的最高領導層,已經意識到了法治的重要性。十一屆三中全會公報用兩個段落,專門闡述民主和法製的關係,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著名的十六字方針。公報還提出保障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任何人不得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權,以及司法和檢察機關保持應有的獨立性等。十一屆三中全會是中國共產黨曆史上分水嶺式的會議。其公報對法製建設如此著墨,體現了法律對於現代化建設的重要保障作用。
中共從1997年十五大開始,在每五年一次的全國黨代會報告中,也必提及建立法治社會的目標。法製的完善和法治社會的建立,在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均再次得到闡述。這既說明了這些方針恒久的生命力,也說明了挑戰的長期性和艱巨性。三十多年來中國經濟和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但橫亙在法治現代化道路上的障礙依舊。
所謂承前啟後、繼往開來,用在本次全會《決定》上非常適合。《決定》不僅體現了持續性,也體現了突破性。突破在哪裏?簡單講,就是把建設法治國家,提到了重中之重的地位。中央首次以全會的方式專門研究法治,並發布長達五千餘字的公報。從形式到內容,均體現了執政黨的最高意誌,具有引領意義。
問題意識激發變革意識
為什麼需要在法治建設上有所突破?中央這樣提,大概源於兩個意識:問題意識和改革意識。首先談問題。三十六年來,法治建設作為改革開放的一部分,固然取得了長足進展,但與經濟和社會領域的深刻變革相比,法治改革的步伐相對滯後,且有被社會發展越落越遠的趨勢。作為現代政府核心管理能力的一部分,法治本應是社會進步、國力提升的助推器。但現實卻是法治與國家、社會發展的脫節,法律製度的不完善,執行的不專業造成管理者權力腐敗。大量的不公正造成了民怨的淤積,威脅了社會穩定。低質量的法治,成為中國進一步全麵發展的軟肋,已到了不整治不行的地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