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格的概念
人格(Personality)是人在其生活實踐中經常表現出來的較穩定的個體心理特點之總和,也稱個性。換言之,人格是每一個體所獨有的,且可與他人相區別的多方麵的心理特征(獨特的行為模式、思維方式和情緒反應等)。它包含著個人的能力、氣質、性格以及興趣、愛好等。
人格的定義很多,每一派都提出了各自的個性理論。人格心理學家阿爾波特說“人格乃是個人適應環境的獨特的身心體係”;艾森克說“人格乃是決定個人適應環境的個人性格氣質、能力和生理特征”;卡特爾說“人格乃是可以用來預測個人在一定情況下所作行為反應的特質”。我國心理學者一般認為,個性是指個體比較穩定的心理傾向和心理特征的總和。
馬克思認為:“人的本質並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係的總和。”從這種意義上說,個性的本質就是人的社會性。人若脫離了社會,不與人們交往,就談不到個性。初生嬰兒隻能算是個體,還沒有個性,個性乃是個體社會化的結果,人際關係的結晶。所以,人的個性乃是具有不同素質基礎的人,在不盡相同的社會環境中所形成的意識傾向性和比較穩定的個性心理特征的總和。個性是社會學、人類學、教育學等諸多學科研究的對象,心理學隻是從意識傾向和個性心理特征方麵去研究它。
二、人格(個性)的特點
良好的個性、健康的精神麵貌,應當具備以下突出特點。
(一)個體的傾向性
個體在形成個性的過程中,時時處處都表現出每個個體對外界事物的特有的動機,願望、定勢和親合力,從而發展為各自的態度體係和內心環境,形成了個人對人、對事、對自己的獨特的行為方式和個性傾向。個性傾向實際上就是對事物的選擇性反應,具有個性積極性的導航作用。它製約著每個人擁護什麼、反對什麼,顯示出對社會、對集體、對同誌、對艱苦工作、對物質享受、對倫理道德等事物的傾向性反應,驅使著人們朝著哪個方向去思考、去行動。
(二)個性的複雜性
個性是由多種心理現象構成的,這些心理現象有些是顯而易見的,別人看得清楚,自己也覺察得很明顯,如熱情、健談、直爽、脾氣急躁等,有些非但別人看不清楚,就連自己也感到模糊。有的心理學家把前者稱為外顯特征,後者稱為內隱特征。由於內隱特征和外顯特征的微妙結合,人的個性內容就非常豐富了。而且,這些內容又在動態中不斷發展變化,就更使人感到個性極端複雜。
(三)個性的獨特性
每個人的個性都具有自己的獨特性。這是因為:每個人的先天素質有差異,所處環境不盡相同,還有個人的主觀能動性也不一樣,所以人們的個性心理特征和心理活動過程雖然具有共同性,但具體到一個人身上就千差萬別各不相同了。
(四)個性的穩定性
人的個性是逐漸形成的,一旦形成某種個性,包括它的組成部分,都具有相對的穩定性。這是個性的一個重要特點。如果一個人的個性不穩定,今天是張三的個性,明天變成了李四的個性,那我們就沒法互相認識、互相了解,也無法評價一個人,更無法預測一個人的行為了。不過個性的穩定性也是相對的,在一定的條件下也可以有不同程度的改變。所以,更嚴密地說個性是穩定性與可變性的統一,但穩定性是主要的。雙重人格或三重人格,就是個性失去了穩定性,致使個人完全變成另外一個人的個性。
(五)個性的完整性
如前所說,個性是個完整的統一體。一個人的各種個性傾向、心理過程和個性,心理特征都是在其標準比較一致的基礎上有機地結合在一起的,決不是偶然性的隨機湊合。一個道德情操高尚的人,不論何時何地都表現得令人可敬;一個熱情、直爽、愛說愛笑的人在什麼場合都比較活躍。一個人的個性是完整的,每個人也都要維護自己個性的完整性。不可看人行事,不可見機行事,不可當麵一樣背後一樣。如果一個人自我不能調整個性的完整性,就是人格失常,如人格解體就是一個人失去了個性的完整性。
(六)個性的積極性
個性是個動力傾向係統的結構,不是被客觀環境任意擺布的消極個體。個性具有積極性、能動性,並統帥全部心理活動去改造客觀世界和主觀世界。個性積極性的核心是自我控製係統,它在人的整個活動中一直起著自我調節、自我維持、自我完善的作用,因而才使人的活動有計劃、有目的、有方向;並付出努力,積極完成。這個自我控製係統是由自我主宰的,是自我意識的巨大作用。
三、人格障礙
人格障礙又稱精神病態,或病態人格,是在無認知過程障礙或智力障礙的情況下,個體的行為偏離正常人的一類心理障礙的總稱。人格障礙通常始於童年或青少年時期,並一直持續到成年或終身。人格障礙是具有持久性的適應不良行為模式,人格在發展和結構上的明顯偏離正常,這種人格異常,主要表現出一種情感和意誌活動的障礙。
(一)人格障礙的分類與診斷標準
1.分類美國《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DSM-Ⅲ,1980),將病態人格分為三大類。
(1)第一群以行為怪癖、奇異為特點,包括偏執型、分裂型等人格障礙。
(2)第二群以情感強烈、不穩定為特點,包括癔症型、自戀型、反社會型、攻擊型等人格障礙。
(3)第三群以緊張、退縮為特點,包括回避型、依賴型等人格障礙。
2.診斷標準人格障礙的診斷存在一定難度,因為人格正常與異常的區分是相對的,有時找不到明確的分界線。盡管如此,也要提出一些標準,以便於在診斷中有所遵循。
(1)患者有特殊的行為模式,其在情感、警覺性、感知和思維方式具有明顯與眾不同的態度和行為。
(2)患者的特殊行為模式是長期的、持續的,不限於精神疾病的發作期。
(3)患者的特殊行為模式具有普遍性,它使患者社交適應不良,社交或職業功能明顯受損,或患者主觀上感到痛苦。
(4)患者的特殊行為模式始於童年、青少年或成年早期,並一直持續到成年或終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