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心理異常(1 / 1)

心理異常(心理障礙或心理疾病)是心理平衡狀態受到破壞,涉及所有可做出“心理障礙”診斷的術語。而心理障礙又是以與痛苦和(或)受損的功能相關之思維、情感或行為(或它們的某些結合)改變為特征的不良健康狀況。

一、心理異常的概念

一般認為,心理異常是指沒有能力按社會認可的適宜方式行動,其心理狀態和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甚至是變態的。“沒有能力”意指因腦損害等器質性缺陷或缺乏動機、能力等功能性缺陷原因,造成無法按社會認為的適宜方式行動,以致使人難以理解和難以接受;心理狀態和行為後果對本人或社會是“不適應甚至是變態的”,意指心理狀態和行為表現偏離了社會常模,即違反社會習俗和社會準則。同時,偏離社會常模也不一定是心理異常,強奸犯、搶劫犯、凶殺犯的行為也違反了社會常模,但這些罪犯並非“沒有能力”按社會認可的適宜方式行動,因而心理未必異常,這是故意犯罪,應該與心理異常嚴加區別。

二、心理異常的評估

心理異常是相對於心理健康而言的,經常處於變化的狀態。從心理異常最嚴重狀態到心理健康最頂峰狀態是一個心理變化的連續過程(如前麵所述,心理健康和心理疾病不是截然對立的,而是有聯係的),並呈現不同層次的適應和發展水平。

評估一個人的心理是否異常,通常要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心理反應合理性原則心理是客觀現實的反映。這種反映無論在形式還是內容上,隻有與社會環境等客觀現實保持同一性,即心理活動和行為表現與客觀現實是相適應的,才具有合理性。如果心理反應與客觀現實的同一性遭到了破壞,對社會環境等刺激必然會做出使人難以理解的心理反應,那麼心理反應必定是不合理的,就會被視為心理異常。例如,與人對話時顛三倒四、不知所雲,使人摸不著頭腦而無法與之進行正常的言語交流,給人一種難以理解的不合理的感覺,則屬於心理異常。

2.心理過程協調性原則心理過程包括認知過程、情感過程和意誌過程。無論是同一心理過程的各種心理現象之間,如認知過程中的感知、記憶、思維和想象等彼此之間,還是不同心理過程之間正常人都必定具有統一性,即彼此之間必然是協調的,為人所理解。如果這種自身的統一性遭到了破壞,失去了應有的協調性,就會被視為心理異常。例如,用悲哀的語調敘述一件令人愉快的事件,或用高興的語氣講述一件使人哀痛的經曆等,則屬於心理異常。

3.個性特征穩定性原則個性特征是在長期的生活經曆過程中形成的。個性特征一旦形成,就既具有區別於他人的獨特性,又具有不易改變的穩定性。如果這種穩定性遭到了破壞,且又沒有足以使個性特征穩定性改變的明顯原因,使人難以理解,就會被視為心理異常。

三、心理異常的類別

心理異常一詞是對許多不同種類的心理和行為失常的統稱。其表現可以是嚴重的,也可以是輕微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精神病、變態行為、情緒障礙這樣的詞來對此加以描述和區分,甚至使用“神經崩潰”這樣的非專業詞彙來描述那種突然發生而損傷工作能力的心理障礙。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人們常常用“神經病”這個詞來代替“精神病”、“神經症”,這是十分混淆而有害的。因此,對心理異常科學的分類,不僅有助於加深對心理異常的認識,為診斷、治療和臨床研究提供參照依據,而且有助於消除人們對心理異常的模糊或錯誤的認識,普及心理衛生知識。常見的心理異常在第三節中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