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教育:大人扮清純,方便加害人
在很多例兒童性侵害案件中,家長對於兒童性風險的無知讓人扼腕。安徽潛山案受害兒童曾告訴母親:別讓妹妹在天明學校讀書,校長很色。這與年齡“不符”、“不體麵”的語言導致了母親的一通訓斥。更常見的愚昧反應,還有以孩子被性侵為恥,拒絕報案,甚至拒絕警方調查。
在男女二分的“性別氣質”上,家長和學校都不遺餘力或渾然不覺地強調,但另一方麵,在“性”的教育上,大人們卻三緘其口,不能讓孩子通過公開、正確的渠道,了解性的生理、心理和社會意義。於是,在當下這個對兒童保護缺乏必要信息的社會裏,家長和學校共同導致了孩子們對性一無所知。
更甚者,有的省份接受保守團體資助,把性教育變成守貞教育;有的地方敷衍塞責,把性教育簡化為“生理衛生”而不談其對於人生和社會的意義。性教育教材稍微直白,往往會引發“巨大爭議”……事實上,大量性侵害案例表明,大人們的“扮清純”,導致孩子對性的無知和羞恥感,最後方便了性侵加害人。
最重要的是,在這個從小升初到中考高考和各類競賽白熱化的時代,望子成龍的家長敢不敢告訴孩子“不管老師多麼器重你照顧你,她/他讓你做你不舒服的事情,都應該立即拒絕,並且告訴爸媽”?
法條:“嫖宿幼女罪”,給受害者二次傷害
談到針對女童的性侵案,不能繞過備受指責的“嫖宿幼女罪”。我國刑法對與14歲以下女童發生性交易關係定義為“嫖宿幼女罪”。但同時,刑法又規定與14歲以下女童發生性關係,不管幼女是否同意,皆為強奸罪。兩者量刑大為不同:前者最高刑罰為15年,而強奸罪最高可判死刑。
近年來,學界不少專家一致在呼籲取消“嫖宿幼女罪”,將其並入強奸罪。全國婦聯公布的數字顯示,1997年以後,各地投訴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個案呈急速增長趨勢。而1997年,正是“嫖宿幼女罪”從《刑法》強奸罪裏單拎出來的年份。
除量刑外,在支持廢除“嫖宿幼女罪”的聲音中,相當一部分認為,該罪名的設立是對幼女人格上的一次傷害。
有專家分析,即使幼女接受了財物,自願出賣肉體,也是由於心智不成熟經不起利誘,在這種情況下,旨在保護幼女身心健康的法律應該首先強製規定成年人恪守道德底線,還是讓未成年人分擔罪責?“嫖宿幼女罪”就是把原來法律認定的“強奸犯”變成嫖客,而受性侵害的幼女卻變成賣淫女。
受性侵兒童經常被心理專家形容為“沒有嘴巴的孩子”,因為她們麵對加害者的權威、脅迫恐嚇和利誘,以及自己不能判斷的性侵行為,不知如何抗拒與表達,反而會轉向自責和羞恥。因此,她們需要更好的保護,而不是道德上為性侵害承擔責任。
“在我們接觸的案子中,比如一些發生在學校的案例,老師一般不會直接采取暴力手段,而通常是利用上下級關係,采用權力強勢和心理控製的方式進行性侵害,同時威脅,如果你不服從會怎樣,如果你說出去會怎樣。”北京眾澤婦女法律谘詢服務中心研究部主任呂孝權認為,“學生心理發展不成熟,又迫於老師的權威,隻能順從。那麼我們不能苛責這些孩子法律意識淡漠或其他,而是應該去思考,從家庭、學校、社會的層麵,如何保證幼女這個特殊弱勢群體的權益。”
偏見:少男要不要保護?
2012年,新浪微博幾個低調的ID突然透露讓人震驚的消息:上海名校華東師大二附中的副校長張大同近二十年來一直對學生實施性侵害。當年的受害少年已經是成家立業的壯年,在即將送自己孩子入學的時候,他們選擇站出來講出真相。
相對於農村和條件較差的學校,在一線城市的精英學校,發生在女童身上的性侵害事件不容易藏匿,但這起男教師性侵害男童案卻被掩埋了十五年。這足以說明,在男性是性的主體、不可能是性的“輸家”的觀念下,男童要被迫付出的邊緣化代價:他們的痛苦無以名之,甚至他們的精英父母也無能為力,直到他們移民海外,在另一種文化土壤和法製係統中,他們才明白該如何處理發生在自己身上的創傷。
讓人遺憾的是,這個事件並沒有促成製度的轉變或公眾討論:如何建立完善的學校性侵害防範機製,並且將男性定義為反性侵害立法保護的主體?
最後,已入暮年的性侵者張大同隻是麵對行政處罰——去職。即便這群受害者選擇高調,他們也未必能夠得到司法的支持。如果他們是在14歲以後被張騷擾的話,法律對騷擾者是無能為力的——中國的強奸罪和猥褻罪定義隻保護婦女和兒童,14歲以上的男性即便被強製性交和猥褻,往往麵臨無法可依的境地。
這致使男童的處境比女童更加脆弱,麵對領導和老師,他們很難說不。更讓人擔憂的是,在歐美等西方國家,大量研究表明,被性侵的男童在成年後更容易複製加害者的行為。(文/李思磐 謝婧 王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