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錯房開店不成險被沒收定金
生意水警
看著開小旅店的人都發了財,李春天也想租一套房子來經營酒店。聽說一家公司有套房屋整體出租,李春天就與公司談好了承租的事。多次協商後,雙方初步確定了房屋裝修、租期、定金、租金等內容,李春天向這家公司繳了5萬元定金,該公司出具了收據及房屋產權證複印件各一份。
當李春天拿著公司提供的房屋產權證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時,工商局卻告知李春天,該房屋性質為農貿市場,不能用於酒店經營,也不能辦理營業執照。
李春天覺得自己被公司騙了,公司應該知道這個產權證的問題。於是,李春天要求公司返還定金。可是,該公司不但拒絕返還定金,還要求李春天按約定簽訂租賃合同,並繳納租金。李春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雙倍返還她繳納的定金。在訴訟中,公司提出反訴,要求李春天承擔違約責任,支付不簽訂合同而給該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認定,因雙方都無確鑿證據證明所主張權利,並且對於租賃合同未能簽訂的事實均無過錯,故該案不適用定金罰則。最終判定公司返還李春天定金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定金是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雙方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在合同訂立時或者訂立後,履行前按合同標的額(定金的收取不超過20%)預先給對方當事人的金錢或者其他替代物。定金屬於法律上的擔保形式,目的在於促進當事人雙方履行約定。
所謂定金罰則,是指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於李春天在繳納定金的時候,是否明確告知對方租賃用途,以及公司在收繳租金的時候,是否明確告知該房屋產權性質及約定合同履約期限。
如果李春天明確告知公司,她租賃該房屋是用於酒店經營的,而且有證據證明此事,那麼該房屋明明不能辦理營業執照用於酒店經營,公司卻還要提供給李春天租賃,並收取5萬元定金,公司就應雙倍返還定金。同時,公司如果有證據證明李春天在繳納定金的時候,並沒有提出具體用途要求,並和他們約定了合同簽訂期限,那麼公司在約定期限到期後,可以罰沒5萬元的定金,不予退還。
但關於這些問題,李春天和公司雙方由於法律意識欠缺,沒有相關證據,均無法舉證。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鑒於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主要是因為該涉案房屋的性質,作出了公司返還李春天定金5萬元、駁回其他訴訟請求的判決。
口頭協議往往由於空口無憑,容易引發糾紛。在簽訂合同時,合同必須以書麵形式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合同履行期限及雙方違約責任,這樣既保障了自己權利,也避免陷入訴訟糾紛後舉證不利的情形。
而在簽訂營業用房租賃合同時,承租人要查看房屋產權證核實房屋性質及產權。如果該房屋不屬於商業用房,會導致承租人無法辦理營業執照;如果是轉租房屋,還要對其有無轉租權、房屋合同期限進行審查。同時,承租人還應注意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是否注銷。如果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會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此外,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承租人方可取得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