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患者就醫享有的權利(1 / 2)

如何明明白白地尋醫問藥,對任何人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當患者準備前往醫院就醫時,首先應該知道自己應享有的權利。患者的權利是指患病期間具有的權利和必須保證的利益,尊重和維護患者的權利是醫務人員的責任和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明確規定了患者在就醫時應享有的十項權利。

1.生命權

即一個人在心跳、呼吸、腦電波不停止情況下的生存權和在心髒、呼吸、腦電波暫停情況下的再生存權。患者的再生存權讓醫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暫停情況下,也不能放棄對患者的搶救,應按醫療原則,盡一切可能救治。生命權是每個患者最基本的權利。

2.身體權

患者對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體、器官、組織擁有支配權,醫務人員不經患者同意、家屬簽字不能隨意進行處理,否則將觸犯法律。患者生前的身體權不容侵犯,患者去世後的身體權也不容侵犯。沒有患者的遺囑或未征得患者的家屬同意,醫務人員不論出於何種目的,都不能摘取患者的眼角膜、內髒等器官。

3.健康權

是指患者不僅擁有生理健康權,還享有心理健康權。患者到醫院就診的目的,就是請求醫生為其解除身心疾病的痛苦,而幫助患者恢複健康身心是每一位醫務工作者的責任。

4.平等的醫療權

是指任何患者的醫療保健享有權都是平等的,在醫療中都享有得到基本的、合理的診治和護理的權利,在醫務人員麵前,患者是平等的。醫務人員對待患者應一視同仁,對他們的正當願望及合理要求都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盡量給予滿足。平等的醫療權體現在患者應醫過程中的各個環節。

5.疾病認知權

患者對自身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及預後有知悉的權利。醫生在不影響治療效果的前提下,應讓患者知悉病情。

6.知情同意權

患者有權利知道醫生對自己采取的診治方法,並對方法的有效率、成功率及並發症有獲知的權利。在獲各情況後決定是同意還是拒絕。患者對疾病的診療有疾病認知權和知情同意權,這是法律賦予每個患者的基本權利。患者家屬的意見不能代替患者的意見。當患者的決定與家屬的意見不一致時,醫生首先要考慮患者的決定。

7.保護隱私權

患者對醫生所說的心理、生理及其他隱私有權要求保密。醫護人員未經患者同意,不得隨意公開患者隱私。醫療保密的含義有兩個:一是為病人保守秘密,對患者的隱私要守口如瓶,把患者的隱私當作笑料公開談論是侵權行為。二是對病人保密,有些病情讓患者知道會造成惡性刺激,加重病情,使患者絕望,應予保密。

8.免除一定社會責任的權利

是指患者在獲得醫療機構證明後,可免除一定社會責任,同時有權利得到各種福利保障。如精神病人對自身的行為是不負責任的;生病時患者要求醫生出具休息證明;因病不能從事某種工作,要求給予證明。醫務工作者應對患者進行認真檢查,實事求是地開具醫療證明,醫療證明隻涉及病情,不涉及社會問題。

9.患者訴訟權

患者和家屬有權對醫生的診治方法和結果提出質疑,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和法律部門提出訴訟。

10.患者的求償權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差錯、事故時,患者和家屬有提出一次性經濟補償的權利。醫療差錯和醫療事故的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患者或其家屬。

五、遇到醫療糾紛怎麼辦

醫療糾紛的種類

醫療糾紛是指病人或其家屬與醫療機構之間,因對診斷、治療、護理過程中發生的不良後果及其產生的原因認識不一致,而導致分歧或爭議而向衛生行政部門或司法機構提請處理所引起的糾紛。主要表現在雙方對某一不良後果是否應定為醫療事故、是否須承擔法律責任有不同的看法。

引起醫療糾紛的原因十分複雜,為便於鑒定和處理,根據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有無過失,將醫療糾紛歸為兩大類,即醫療過失糾紛和非醫療過失糾紛,包括的種類如下:

1.醫療過失糾紛

醫療過失糾紛是由於醫務人員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的過失而引起的醫療糾紛,包括:

(1)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斷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其中責任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違反規章製度、診療護理常規等失職行為所致的事故;技術事故是指醫務人員因技術過失所致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