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生相圖解
作者:王念一
1、過世的父母留給餘鑫、餘炎兄弟二人祖上房產6間,每人各分得3間。
2、餘鑫與女朋友鄭小莉結婚後,生有一女。幾年後餘鑫因病去世,小莉獨自帶孩子,日子過得十分艱苦。
3、小莉想把自己與丈夫居住的祖屋賣掉,帶著女兒和財產改嫁,但遭到了小叔子餘炎的強烈反對。
4、餘炎告訴小莉,如果她不改嫁可以繼續住餘家的房子,如果改嫁就隻能淨身出戶。小莉訴至法院,要求確認自己的權利。
說法:
我國《繼承法》第三十條規定:“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處分所繼承的遺產,任何人不得幹涉。”《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條也規定:“喪偶婦女有權處分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幹涉。”
在本案中,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小莉要求確權的她和女兒居住的3間房屋是原告亡夫餘鑫的祖上房產,原告的公婆去世後由餘鑫分得居住;該房屋內其他財產為原告與其亡夫生前的共同財產。法院認為,原告要求確權的3間房屋可視為餘鑫繼承父母的財產,因該繼承發生在原告與餘鑫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故該房產應屬於其夫妻雙方共同所有,原告與餘鑫各享有其產權的一半。餘鑫死亡後,因無遺囑,屬於他所有的一間半房產由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的原告和其女兒按法定繼承繼承。房屋內其他財產餘鑫也享有一半的所有權,為其遺產,也由原告和其女兒按法定繼承繼承。
法院最後判決,原告小莉要求確權的3間房產及房屋內其他財產為原告與其亡夫餘鑫的共同財產。餘鑫死亡後其財產按法定繼承繼承。3間房產中的二又四分之一間及其他財產的四分之三屬於原告所有,其餘四分之三房產和四分之一其他財產屬於原告的女兒所有。屬於原告的女兒所有的財產由原告代管。原告對屬於其所有的財產和代管女兒的財產享有處分權。 ■
(文:王念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