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背包客”:請留意你的不當行為(1 / 1)

“背包客”:請留意你的不當行為

為緩解生活、工作壓力,也為通過遊曆認識世界,認識自我,挑戰極限,越來越多的人單槍匹馬或三五成群,背著背包做長途自助旅行。他們甚至有了一個屬於自己的專用名詞——“背包客”。值得警醒的是,在絕大多數“背包客”得到滿足的同時,也有一些因為行為不當給自己帶來了麻煩。

徒步穿行高速,遭遇交通事故責任自負

案例:宋姍姍雖是一名女孩,但因為曆來膽大,愛冒險、愛尋求刺激,而一直被同學、同事、閨蜜等稱為“漢子”。這不,2013年4月1日,宋姍姍便又決定幹一項令大家咋舌的事:獨自徒步走高速,目標直指數百公裏以外的南昌。於是,她偷偷爬越高速公路的封閉護欄,進入了高速公路。誰知,僅過了兩個小時,她便被一輛小車撞翻在地。經交警部門認定,宋姍姍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麵對自己花去的17萬餘元醫療費用、落下的8級傷殘,宋姍姍想到向高速公路管理單位索賠,理由是其沒有及時將她趕走或勸離,存在管理不當。但宋姍姍的訴訟請求最終被法院駁回。

點評:高速公路管理單位的確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一方麵,《高速公路交通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行人、非機動車、拖拉機、農用運輸車、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全掛牽引車,以及設計最高時速低於七十公裏的機動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宋姍姍的行為明顯與之相違。另一方麵,《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未經許可進入高度危險活動區域受到損害,管理人已經采取安全措施並盡到警示義務的,可以減輕或者不承擔責任。”在高速公路管理單位已經實行封閉式管理的情況下,宋姍姍明知存在高度危險,卻未經許可故意翻越護欄,無疑屬於自甘冒險,對由此造成的損害自然隻有自食其果。

約定責任自負,拒不救助驢友也須賠償

案例: 2013年4月20日,關珍珍自封為“領隊”,在網上發帖遍邀全城驢友利用“五一”,打起背包、步行暢遊一座名山,並特別聲明“如旅途發生意外傷亡,一切責任自負,本領隊和其他驢友一律概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凡報名者均視為接受本聲明。”可事有湊巧,登山後準備露營時,同行的李萍萍為尋找樹枝不慎跌入山穀。關珍珍和其他10名“背包客”,本可以通過自帶的吊繩施救,但見天色已晚,擔心危及自己,隻是用電話報警,而未采取其它任何措施,待警方一兩個小時後趕到時,李萍萍早已因饑餓難忍、無法借助工具、體力不支等,被水流衝入水潭淹死。

點評:李萍萍的父母提出賠償訴訟後,法院最終判決關珍珍等“背包客”共同賠償了20﹪的損失。那麼,為什麼雖已經聲明“如旅途發生意外傷亡,一切責任自負”,而李萍萍也已以報名的方式表示接受,卻仍不能成為“背包客”的免責理由呢?這裏涉及到一個先前行為義務問題。指的是由於行為人先前實施的某一行為,使法律所保護的某種權利處於危險狀態,而產生的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義務。本案中,大家結伴,也就形成了一個團體,共同實施著遊玩的行為。當李萍萍處於危險時,其餘“背包客”便有在力所能及的條件下防止損害發生的義務,他們有條件實施必要的行為而不實施,明顯是對自身義務的違反。

雖已付出勞務,領隊也不得占有多餘費用

案例:2013年6月3日,唐小薇通過網上發帖,征集10名“背包客”前往華山做長途自助旅行,於一周後出發,並明確表示費用實行AA製,每人先預交3000元,由唐小薇統一管理、支付,多退少補。6月25日,全部行程結束後,唐小薇覺得自己在整個過程中,既要管吃喝、住宿,又因聯係大家、景點花去不少電話費,還必須為大家的安全擔心受怕,各項付出均比大家超出許多,遂以大家應當對其給予補償為由,拒絕退回節餘的6000餘元費用。郭婷婷等10名“背包客”無奈之下提起了訴訟。令唐小薇始料不及的是,雖然其額外付出了勞動與心血,但法院仍判決其必須退款。

點評:法院的判決並無不當。一方麵,唐小薇在征集“背包客”時,隻是明確表示實行AA製、多退少補,並沒有將自己付出的勞動與心血計入成本,要求大家分攤,大家接受其邀請,所針對的也僅是已經明確的範圍,而不包括未明確的費用,這就意味著,唐小薇的額外付出隻能算是“義務勞動”或“讚助”,而不能作為合同的內容要求“背包客”承擔,也不能成為其索要費用的依據。另一方麵,《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正因為唐小薇無權獲得該款,而其占有導致了大家損失,決定了其必須無條件退還多出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