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濟效益審計中的難點之探討(1 / 2)

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濟效益審計中的難點之探討

財經縱橫

作者:曹華國

【摘要】建築施工企業項目經濟效益審計中會麵臨很多的難點,本文從經濟效益審計的不易評估性及事後控製困難性、經濟效益審計作業指引實用性及績效性審計問題進行了相關分析。

【關鍵詞】建築施工 經濟效益 審計 難點

一、不易評估性及事後控製困難性

建築施工項目經濟效益審計具有風險的不易評估性及事後控製的困難性等問題。審計人員在會計、審計領域稱為專家,但不可能在其他領域也必然具備專家的實力。例如,在特殊資產估價方麵、特殊材料或耐用年限計量方麵、法律專業意見等,都免不了要借助外部專家協助審查。目前我國建築施工企業在項目經濟效益審計過程中,在人力調度與安排上,往往由企業財務部門選派具有相關專長的人員組成工作團隊,但是,建築施工項目審計專業要求涉及層麵非常廣泛,以現有人員專長所提出的審計意見恐怕大多僅關注熟悉的專業領域,不易有創新突破的發現。因此,目前建築施工項目的經濟效益審計,宜考慮借助外部專家協助審查,一方麵要解決人力不足的問題,另一方麵可借助與外部專家的交流學習,導入審計新思維,間接獲得審計技術方法,提升建築施工企業經濟效益審計水平。

根據國際最高審計部門組織(INTOSAI)的審計準則的規範內容,“合法性審計”注重程序合法審查;“效能性審計”則側重績效審查,也就是經濟性、效率性與效果性的查核,這種提升管理功能的查核工作(audit of good management)不同於一般合規性審計的架構,查核的目的在於分析建築施工企業支出是否依據良好的管理原則。合規性審計有助於績效性查核的準備工作,而績效性查核則有助於合規性審計防止違規情況的發生。基於上述理解,本文認為,“合法性審計”既然是偏重程序合法與否的審查,可能涉及員工違規操作的情況及對個案核定員工財務責任問題,如果該等情形的判斷是一種管理處分的展現,則整個管理程序還有恢複、複議等救濟措施。因此,“合法性審計”較不適宜委外審計;“效能性審計”側重於績效審查,具有提升管理功能的查核工作,查核的目的在於分析建築施工企業的支出是否根據良好的管理原則,而且對於經濟性、效率性與效果性的審查,需要運用企業研究方法(Business Research Methods)進行量化分析,這類工作比較適合委托外部專家擔任。換言之,建築施工項目的審計中,合規性審查宜由審計機構自行辦理,而涉及運用企業研究方法的績效審計可考慮委托外部專家協助審查。

二、經濟效益審計作業指引實用性

在實質麵也存在運作不順暢的問題,包括:建築施工項目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均涉及專業複雜性及不易評估性;建築施工項目辦理範圍及方式、用地取得使用及開發的查核,涉及政策性與計劃性決定;建築施工項目甄選審查、評議、議約、興建、營運及產權移轉,涉及不易控製性及不可控製性。以上建築施工項目經濟效益審計作業指引的實用性凸顯兩個問題,包括作業指引該如何製定?製定時應該規範哪些內容?關於作業指引該如何製定的問題,按照審計法規定:“關於審計的各種章則及書表格式,由審計部門製定”。因此,審計部門對於建築施工項目審計作業指引的製定,有絕對的主導權。理論上,相關準則的製定,使用者最了解其特性,由其直接製定,似乎最能符合實際作業的需要。但是審計部門人力有限,而學者、專家涉獵較廣,易於羅致專門人才,故委托相關的學者、專家來製定審計作業指引是很好的辦法。本文認為,宜了解先進國家的相關法製內容,並參考國際通用的公私協力計劃,來進行審計準則的規範製定,是比較完善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