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和完善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加強財政資金監管水平
財政與稅務
作者:王忠萍
【摘要】國庫集中支付改變了傳統的撥款方式,實現了“管錢的不撥錢,撥錢的不花錢,花錢的不見錢”的資金撥付方式,對預防腐敗及提升財政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義。本文主要就國庫集中支付運行以來取得成效、運行中出現的主要問題及對策展開論述。
【關鍵詞】國庫集中支付 直接支付 授權支付
國庫集中支付改變了我國傳統的資金撥付方式,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和透明度,轉變了財政監督方式,利用網絡手段對預算單位的資金支付活動進行全過程和實時監控,實現了事前有計劃、事中有控製和事後有監督,對防治腐敗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同時實現了財政資金的有效歸集,增強政府宏觀調控能力,便於集中財力幹大事。
一、國庫集中支付取得主要成效
改革成效有目共睹,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從製度上解決了以往財政資金支付中間環節多、支付不透明、信息反饋遲緩以及擠占、挪用、截留財政資金等問題,提高了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和規範化程度,財政部門依法理財水平和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水平顯著增強。
一是強化監督,增強了財政支出的透明度,保障了財政資金運行的安全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財政資金在國庫單一賬戶體係運行,國庫集中係統準確記錄了各預算單位從預算指標的下達、用款計劃的提報、用款額度的下達及支付全過程,強化了財政監督,透明度大大增強。直接支付,財政資金從國庫單一賬戶直接撥付到供應商,中間各個環節見不到錢,減少了直接接觸資金的機會,也就從客觀上減少了違規的條件,預算單位的授權支付是通過財政部門為預算單位開設的預算單位零餘額賬戶支付,每一筆支付都處於財政部門的監督之下,變事後監督為事前、事中監督,提高了支出透明度,便於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二是方便用款,減少資金申請和撥付環節,提高了資金運行效率和使用效益。國庫集中支付簡化了撥款程序,資金在實際支付時,大部分實現直達,在途時間大大縮短,解決了資金多環節撥付的問題,大大提高了資金運行效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資金在未支付前,全部沉澱在國庫統一管理,改變了過去財政資金多頭存放的問題,便於政府集中財力辦大事,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
三是提高預算編製水平和預算單位財務管理水平。科學合理的預算編製是國庫集中支付運行的前提和基礎。國庫集中支付改革從機製上杜絕了無預算指標的撥款,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無論直接支付還是授權支付,都必須根據預算指標提報用款計劃,有了用款額度,再按項目用途辦理資金支付,促使預算單位重視部門預算的編製工作,加強了對本部門工作的預測和研究,改變了以往編製預算時“基數+增長”、虛列項目的盲目做法。國庫集中支付嚴格的支付流程規範了操作,杜絕了預算單位用款的隨意性,促進了預算單位轉變理財觀念,增強管理意識,逐步轉變“重分配、輕管理”的觀念,促使各單位財務工作從核算反映型向管理決策型轉變,推動了財務基礎工作和財務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是完善了財政國庫運行分析體係,既及時提供了預算的執行情況及國庫資金運行的信息,又為下步工作開展提供依據。一是完善了預算執行情況分析製度,進一步提高了預算執行分析的及時性、全麵性和前瞻性。二是建立了資金運行情況分析和報告製度,並通過建立曆史數據庫,建立庫款預測模型,加強對庫款運行情況的預測。三是建立政府綜合財務分析報告製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和效益。
二、國庫集中支付工作運行存在的主要問題
國庫集中支付改革,經過近幾年的努力,雖然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還存在著不少問題,需要積極探索,不斷完善。
1.支付存在的潛在風險。直接支付將資金直接撥付給供應商或用款單位,這一方式方便快捷,而且有利於財政對資金去向的跟蹤問效,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但是審核作用未體現。根據目前集中支付改革的規定,預算單位在辦理支付業務時,無需提供原始憑證,使得審核崗不能對原始憑證的真實性及具體用途進行有效的監控,一是收款賬戶是否真實難以核實,預算單位有提供虛假收款人、收款賬戶的可能。二是預算單位提供的供銷合同的真偽難以鑒定,存在用虛假合同騙取可能。審核崗應發揮的監督作用流於形式。直接支付隻能以轉賬方式支付,不能提取現金,而授權支付可以提取現金,因此,大多數預算單位仍然習慣改革前的做法,樂於采取授權支付方式,特別是有些預算單位還經常大量地提取現金存入原有的基本存款戶,再從基本戶進行支付,目的是想用款方便,脫離財政的監控。另一方麵,預算單位用款計劃傾向授權支付,國庫科和業務科室對計劃的審批缺乏嚴格的把關,一般是預算單位如何申報就如何審批,支付中心沒有權限,國庫科下達額度後,支付中心直接下達額度彙總清算單,直接予以清算,因此大量的財政資金通過授權支付方式進行,造成直接支付比例偏低,往往是政策明確要求實行直接支付的政府采購支出和基本建設支出也以授權支付方式支付,從而使集中支付流於形式,沒有發揮出應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