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巨災保險製度建立的可行性分析
金融論壇
作者:王一青
【摘要】近年來全球災難事故的頻發,氣候的變化、自然災害及其不斷升溫的恐怖主義襲擊,人類社會麵臨的自然災害和人為的災害風險已愈來愈加頻繁,損失慘重,同時也將保險商推向了巨額賠付的深淵。
【關鍵詞】巨災保險 製度建立 可行性
我國是自然災害的重災區,洪水、地震、台風等自然災害的成災麵積都相當廣泛,2008年讓人痛心的汶川地震和南方雪災,2010年西南大旱、玉樹地震、甘肅甘南的特大泥石流,和2013年四川省雅安的地震等等,這些自然災害造成了人員財產的巨大損失,災難過後保險行業偏低的巨災投保率成為一個必須迅速改善的問題。對比國際保險業在自然災害麵前的數據來看。慕尼黑在保險方麵的數據顯示,2008年美國艾克颶風災害造成了383億美元損失,保險損失達185億美元,保險賠付占比高達48.3%;2005年美國卡特裏娜颶風造成1250億美元損失,保險損失達622億美元,保險賠付占比高達49.8%;1994年美國落杉磯地震造成440億美元損失,保險損失達153億美元,保險賠付占比也達到34.7%。
而我國2008年一年由自然災害造成的經濟損失已經多達1130億美元。其中210億美元是冰雪災害損失,保險賠付占比為5.7%,保險損失約達12億美元;四川汶川地震造成850億美元損失,保險損失約達3億美元,保險賠付占比僅為0.35%。在大災有大愛的自然災害中,保險公司竭盡所能,實行了“應賠盡賠”,同時啟動快速理賠綠色通道、先行賠付等災後理賠措施,放寬了很多條款限製,秉承著特事特辦的原則。
但是,危難時刻特事特辦和人性化的放寬限製並不能掩蓋彌補製度設計上的不足和尷尬。縱觀以往災難發生,每一起重大自然災害都暴露了保險行業的真實情況,每一次災難都是對保險行業深度和密度的嚴峻考驗。
在中國財產保險意識的薄弱也是保險行業不足的原因所在,自然災害的發生多是位於貧困地區,這些地區的居民生活條件往往比較艱苦,貧困的生活條件,知識麵的匱乏,相對而言保險這種為未來風險做保障的超前意識更為顯得難以觸及,所以保險的普及率、認知率都相當薄弱。據統計同一時期偏遠區縣的財產保險保費收入在所屬省市財產保費收入占得份額僅為千分之幾。這不得不引起保險行業的反思。作為以市場化風險管理為手段的保險行業,對保障貧困地區的人身財產安全,分擔政府抗災救災負擔,推進災後重建方麵能發揮積極有效的作用。而對於災害的直接受害者,不管是個人還是家庭來說,保險賠償的意義遠遠高於政府的撫恤金。
但對於保險行業保險產品存在的免責條款中對自然災害的免責免賠來說,如何補償自然災害對人民群眾造成的生命財產的損失,是迫在眉睫需要解決的問題,保險行業的弊端不能隻是在災後一時的反思,而是應及時完善與健全保險範圍,承擔更全麵的責任與風險。
在汶川地震之後關於發展地震保險、建立巨災保險製度的呼聲越來越高,人們自然災害保險越來越關注,但是直到現在巨災保險製度的建立基本上仍處於原地踏步的階段。對於自然災害的頻繁出現,財產保險的普及和認知薄弱,巨災補償製度的欠缺是刻不容緩的事。
我國的保險業由於曆史原因起步較晚,技術相對落後,即便是年均30%左右的發展速度仍無法使其滿足現實的巨災保險需求,同時由於資本資金和資產質量問題,其自身還受到償付能力不足問題的困擾,以至於對已承擔風險的巨災損失也存在準備資金不足的風險。另一方麵,由於大多數居民和企業在正常費率下對巨災保險的購買意願低落,導致我國巨災保險的發展嚴重滯後。
所以我們可以認為,我國巨災保險製度的建設與完善不僅是解決一般老百姓的生命財產的安全問題和災後重建問題的重要途徑,也是解決保險業以至於金融業安全問題的首要選擇。因此針對我國巨災風險狀況開展深入的、具有前瞻性的研究,探討如何構建我國巨災保險製度,具有極大的理論意義和實際應用價值。
一、我國巨災保險體係現狀
1995年前我國各種財產保險和人身意外險的基本責任包括洪水、地震,也就是說在投保了財產保險就同時享有了巨災保險,這是采用借鑒原蘇聯的一攬子責任保險模式。而1995年頒布的《保險法》把地震、洪水從財產保險的基本責任中剔除,洪水作為財產保險的綜合責任,地震作為附加責任單獨承保。至此,我國的巨災保險體係基本沒有形成,巨災風險責任隻是在附加險和綜合責任險中承保而積累下來,且對巨災風險沒有進行單獨管理,對相關責任也大量留置,形成了保險業內的巨大風險積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