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基於供需不足視角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製度研究(1 / 2)

基於供需不足視角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製度研究

金融論壇

作者:王浩

【摘要】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作為一種商業化的保險手段,可以通過調節保險費率及風險管理指導,預防和減少環境汙染事故的發生,保護生態環境;還可以通過賠償機製及時賠償受害者的損失,保障受害者的權益,創建和諧的社會環境。本文基於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需不足視角,提出解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需不足對策,進而形成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製度的框架思路,期待能夠為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實施提供理論基礎。

【關鍵詞】 環境汙染 責任保險 供需不足 製度研究

一、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概念界定

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是以企業發生汙染事故對第三者造成損害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對當今社會建設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其可通過保險費率機製及風險管理指導,促使企業使用環保技術及設備,預防並減少環境汙染事故發生,保護生態環境;通過賠償機製及時賠償受害人損失,保障受害人權益,從而創建和諧社會環境。

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需不足的原因及其對策研究

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在推行中卻出現了供需不足的現象。在需求方麵,2008年,作為環境汙染責任保險試點的地區,湖南曾確定了環境汙染風險較大的化工、有色、鋼鐵等18家企業作為第一批試點。但截至當年10月底,隻有3家企業投保環境汙染責任險。可見,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需求明顯不足。在供給方麵,截至2008年國內隻有幾家保險公司專門做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且大都是區域性的分公司在經營。

(一)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供需不足的原因

基於西方經濟學的理論知識,可知,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需不足的原因是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供需主體的外部性引起的。需求主體汙染企業的生產經營具有外部不經濟性,其私人成本小於社會成本,導致私人活動水平高於社會活動的最優水平。因此在推廣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時,若無外界幹預,汙染企業為了自身利益一般不會自願購買此保險,易造成環境汙染責任保險需求不足。

供給主體保險公司承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具有外部經濟性,其私人成本大於社會成本,導致私人活動水平低於社會活動的最優水平,進而引起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給不足。因此,如果沒有外界的支持,如政府提供的財政支持等,保險公司承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外部經濟性易造成此險種供給不足。

(二)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需不足解決策略

1.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的頒布和實施

結合國際的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法律法規,嚐試指定屬於我國的“環境汙染賠償責任法”和“環境汙染保險責任法”,明確環境汙染事故發生的賠償機製和環境汙染保險責任的界定。環境汙染方麵法律的完善和實施可以促使汙染企業為了避免汙染事故發生後的巨額賠款,而積極地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改善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需求不足。

2.政府法製的推動機製

針對當前我國環境汙染的嚴重性,基於不同汙染企業的類型,我國可以通過法律的形式規定汙染企業必須投保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並且保險公司采取以“強製型保險”為主,以“自願性保險”為輔的經營模式,直接改善我國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需求不足。另外,加強政府對經營環境汙染責任保險保險公司的財政補貼,這樣可以擴大保險公司經營環境汙染責任保險的供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