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業經營背景下我國金融監管體製變革問題研究
金融與經濟
作者:朱文淼
【摘要】從我國現實發展的角度出發,以現有監管產生的問題為事實依據,從金融控股集團的角度分析了我國在混業經營背景下監管發展的方向。同時,針對中國現有監管體製不健全的現象,提出在現實監管中加強監管立法和金融風險管理等幾個問題,構建中國完備的金融監管體製。
【關鍵詞】金融控股集團 混業經營 金融監管
一、文章背景
20世紀80年代前,各國普遍采用分業監管的辦法,即根據不同類型的金融業務設立不同的監管機構,這種管理辦法在當時具有普適性,能夠很好地控製金融監管風險。然而隨著技術的發展和金融創新的出現,全球化的水平也不斷提高,不同金融業務之間的界限越來越模糊,出現了銀證合作、銀基合作,投資連結於保險產品等新型產品。混業經營已逐漸成為金融行業發展的新趨勢。
二、現狀及相關研究
中國現在采用的是分業監管的模式。2003年銀監會的成立標誌著中國分業監管“三駕馬車”的格局徹底成型。然而,隨著市場的不斷衝擊和金融機構的不斷發展,混業經營的金融控股集團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國金融監管的真空。金融監管應具有適度的前瞻性,不論是為了更好地同國際社會接軌,還是為了適應本國社會發展的要求,抑或是為了保持中國市場經濟的穩定性,對金融監管策略做出變革都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分業監管向混業經營監管的發展是不可避免的。同時,由於金融集團還具有影響力強、內生風險較大,容易引起整個市場連鎖反應等特點,之前的研究分別從宏觀大環境、國內外現狀比較的角度來分析監管製度的變革,但是不夠全麵,而且沒有考慮到客戶利益的保障,這裏將以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為視角來分析中國監管體製改革的問題。
中國客觀上已經形成了三種混業經營的模式:(1)以平安、光大集團等非銀行業金融機構控股銀行等金融機構的模式;(2)以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為代表的商業銀行控股金融機構的模式;(3)以明天集團為代表的實業部門控股金融機構形成的金融產業集群。不論是哪一種模式,以母公司為載體、延伸至金融產業鏈上下遊的金融控股集團已經部分超出了分業監管的能力範圍,產生了相應的監管真空層。中國現存的“原則式”主監管製度依據個案來確定監管主體終歸不具有普遍性,而聯席會議的信息共享和協作機製雖然能有效的消弭這種空白,卻由於行政協調或成本過大的原因不能從根本上解決,明天集團在民間能夠隱匿20年便是就好明證。下麵我們將依據金融控股集團的一些研究來具體討論監管體製變革的問題。
三、監管變革的建議
(一)加快中國的監管立法工作,尤其是針對國有企業監管的立法
金融控股公司是將來金融行業發展的趨勢,隻有適應這種發展趨勢才能更好地融入到整個國際社會中。相對應的,金融控股集團在中國屬於新生事物,而且由於中國的曆史、政治製度、文化傳統等因素的不同,導致了我們國家的風險特征和其它發達國家的風險結構具有很大的差異,既有共性(與西方國家風險特征相同),又有鮮明的個性。而其個性主要體現在國有資產的監管上,我國是由計劃經濟轉軌到市場經濟上,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進行,雖然金融市場化的程度越來越高,並且民間金融已經占有了一定地位,但是總體上來說還是國有資產占主體地位,這在金融行業表現的尤為明顯。因此,對整個金融行業而言,它的監管著重表現為對國有資產的監管。特殊的國情決定了中國的金融控股集團不僅僅是國有企業,而且是國有企業的佼佼者,因此在金融控股公司監管中折射出來的監管盲點正是整個監管體製的漏洞。因為金融控股集團在市場中是最危險的因素(規模巨大,容易產生內部風險以及關聯交易等),所以對於整個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必然最為嚴格。橫向比較英國的《英格蘭銀行法》、《銀行服務和市場法案》以及美國的《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對於金融控股公司的要求,可以明顯的看出其共同點:(1)嚴格的準入製度,對整個集團的資產和組織形式的較高要求,可以有效地將容易引起風險的企業擋在門外,很大程度減少了風險的誘發因素。(2)明確的經營約束條件,劃分出不同企業所能經營的業務和相關條件,會大大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3)完備的內控措施,一旦發生風險,立刻切斷其傳播的通道。然而,中國現存的法律體係已經落後於金融業現實的發展,同時中國金融法律體係還存在著經營約束條件不清晰,權責不明確、容易造成法律漏洞等問題。因此,對於整個監管層麵來說,完備的金融監管法律體係是我們能夠實施有效監管的根本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