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個世紀過去了,今天,我國社會保險的製度、體製、所處環境和人民的需求早已發生了巨大的變化。
我國城鎮企業的養老保險製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期。根據1951年2月政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國有企業、公私合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中,為職工建立了養老保險製度。1955年12月國務院頒布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了養老保險製度。它與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製度相比,主要是待遇標準不同。1958年,國家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將國營和公私合營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兩個養老保險辦法,作了統一規定。不僅規定了統一的支付條件、待遇標準和繳費比例,而且規定勞動保險金的30%上繳全國總工會做為社會保險總基金,對各地和各企業進行調劑,實際上實行了全國統籌。1957年全國實行《勞動保險條例》的企業職工就達1600萬人,同時,不具備實行《條例》條件而與企業簽訂集體勞動保險合同的職工也有700萬人,使社會保險製度的覆蓋麵達到了當時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與1952年國際勞工大會通過的102號《社會保障(最低標準)公約》的規定相比,這一時期我國的社會保險製度起點確實高,發展相當快。
1966年開始的“文化大革命”對各項工作造成了災難性的損失,社會保險製度也未能幸免。在機構被撤、資料散失、政令不通的情況下,1969年2月,財政部發布《關於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製度的改革意見(草案)》,宣布“國營企業一律停止提取勞動保險金”,“企業的退休職工、長期病號工資和其他勞保開支,改在營業外列支”,從而取消了社會統籌的養老保險製度,使之變成了企業保險。
“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在百廢待興的局麵下,1978年6月,國務院頒布了《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針對“文化大革命”中出現的不正常現象和過去製度中的缺陷,重新規定了離退休的條件及待遇標準。1983年,針對城鎮集體企業保障能力弱的問題,國務院在《關於城鎮集體所有製經濟若幹政策問題的暫行規定》中提出,集體企業要根據自身的經濟條件,提取一定數額的社會保險金,逐步建立社會保險製度,解決職工年老退休、喪失勞動能力的生活保障問題。到1984年底,“文化大革命”期間遺留的200多萬人應退休而未退的問題基本得到解決,離退休待遇水平顯著提高,城鎮集體企業職工老年生活也有了初步保障。
我國養老保險製度建立40多年來,對於保障職工退休後的基本生活,解除他們的後顧之憂,促進社會安定,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這一製度存在的一些問題和不完善之處也逐漸顯現出來,主要有:
(1)覆蓋範圍不廣。現行製度主要是在國有企業中實行,區縣以上的集體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參照執行。一些區縣以下的小集體企業的職工、私人企業職工、個體經營者、自由職業者、臨時工等許多勞動者,尚未建立養老保險製度。這種實施範圍的局限性,影響了勞動力的合理流動。
(2)社會化管理程度低,社會調劑功能不強。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職工的養老保險是由企業管理的,退休金由企業支付,退休人員由企業管理,企業承擔了許多社會職能。
(3)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渠道單一,主要由企業負擔,個人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使企業負擔沉重,也不利於調動職工個人對社會保險的參與意識。
(4)過去以標準工資作為計發養老金的基數,已不適應現實的經濟形勢。標準工資在職工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步下降,再用標準工資作為養老金計發基數,已不能反映實際情況。
1984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揭開了從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序幕。在這個大背景下,謀求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的企業,再不能容忍自我負擔、畸重畸輕的養老保險製度了。於是從1985年起(少數地區從1984年起)各地紛紛進行了重建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製度的試點。經過20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確立了統賬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在總結各地經驗的基礎上,1991年國務院發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決定》,各地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迅速發展,緩解了企業養老費用畸輕畸重的矛盾,開始實現企業保險向社會保險的轉變;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確定,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製度,1995年國務院據此發布《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提出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若幹政策措施,提出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兩個具體實施辦法由各地進行試點,1997年,國務院發布《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在全國範圍內統一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1998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實行“兩個確保”,建立三條保障線,提出了確保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工作目標;2001年,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遼寧省開展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係的試點工作,2004年又將試點範圍擴大到吉林、黑龍江兩省,試點的重要內容就是完善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包括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改革養老金計發辦法等內容,2003年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做出逐步做實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我國養老保險統賬結合、部分積累的製度模式。在充分調查研究和總結過去20年來養老保險改革經驗的基礎上,國務院2005年12月發布《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