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稿摘登
作者:葉利軍
隻要一提到中國近代史,人們腦海裏不免會浮現帝國主義國家的軍艦在中國的內河、沿海耀武揚威、橫衝直撞的鏡頭。但人們並不清楚外國的軍艦是何時擁有這樣的權利、是怎樣擁有這樣的權利的?讀完劉利民博士《不平等條約與中國近代領水主權問題研究》(中外條約與近代中國研究叢書之一,湖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一書後,類似於這樣的問題將迎刃而解。
一國的領土主權包括領陸主權、領水主權和領空主權三個部分。在我們已有的知識結構中,對領陸、領空比較熟悉,對領水來說比較陌生。在中國近代史的研究中,史學工作者對西方列強侵略中國、割地賠款介紹較多,對領水主權破壞研究顯得不足。而在西方列強侵略中國的過程中,首先受到破壞的是領水主權的完整。領水主權的破壞與領陸主權的破壞相互伴隨,中國的門戶一點一點地被打開,最後門戶洞開,中國成為西方列強的樂園,中國人民飽受西方列強的蹂躪和欺淩。該書用總分結構的方式,對中國近代領水主權問題進行了係統考察,使人們對列強侵略中國領水主權情況有了詳細了解,給人們展示了一幅近代中國領水主權問題的全貌,是筆者所見的研究近代中國領水主權問題的佳作。
該書係統考察了西方列強在中國領水內享有一係列特權的攫取經過。在近代中國,西方列強為發展他們的資本主義,利用先進的武器打開中國的國門,強迫中國政府簽訂了一係列不平等條約。在條約製度下,列強在中國領水內享有一係列特權:外國軍艦駐泊中國領水的特權、外船航行中國內河特權及沿岸貿易權、外船自雇引水及外人充當中國領水內引航員的特權、割讓中國領水及租借中國沿海港灣的特權、漁業資源開發權等。這些特權是怎樣一步一步獲得的,該書除在第二章中進行概述外,更從第三章到第八章,用大量的篇幅進行了詳細介紹。
需要指出的是,在寫作中,作者並不是平均用墨,而是對重點內容著筆較多。比如,軍艦是一國武裝力量的象征,列強軍艦為何可以在中國肆無忌憚地行駛、遊弋?作者在第五章、第六章中,既考察了列強攫取軍艦駐華特權的曆史,又研究了外國軍艦駐華特權製度的基本內容及其實施情況,使人們可以清晰地了解外國軍艦是怎樣嚴重侵害我國領水主權的!
正如作者自己所說,在近代中國領水主權問題的研究方麵,前人已做了一定的研究。該書作者作為一個年輕的史學工作者,具有求真求實的勇氣和腳踏實地的精神,在大量收集史料的基礎上,深化了前人已有的研究,對已有研究成果中的問題進行糾正、提出商榷,確是難能可貴的。如《近代中國條約製度》第九章認為獲得軍艦駐泊特權的為英、法、美、俄、德、丹、荷、西、比、意、奧、日、秘、巴、墨、朝、瑞十七國。作者根據1862年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第五十款,提出葡萄牙也獲此特權,因此,在近代中國,獲得軍艦駐泊特權的國家為十八國。
近代中國史是一部血淚史。在列強侵略中國的過程中,不少在華的外國人起了幫凶的作用。該書無疑能加深人們這種認識。赫德,英國人,曾在中國擔任半個世紀的海關總稅務司。中國近代引水權利的喪失與他不無關係。引水又稱引航、引港,是指由專門從事引航事業的技術人員,在一定港口指示航路,引領船舶進出港口的活動。引水除關係船舶的安全進出外,還與國防密切相關。在1843年的《虎門條約》之前,“中國對她領海內的引水和引水工作擁有絕對的管轄權”。1844年的中美《望夏條約》後,美國、英國等開始明目張膽地挑戰強製引水製度,開始自雇引水,並在默許的狀態下由外人擔任中國引水。1868年,總理衙門頒布了由赫德製定的《各海口引水總章》。該章程第二款規定:“凡華民及有條約各國之民有欲充引水者,均準其一體充當”,從此,外人擔任中國引水變成合法。而赫德是如何製定《各海口引水總章》?該章程是赫德與法國駐華公使貝羅內特一起協商起草,並經各國駐華公使認可的《引水章程》基礎上修改而成的。外國人擔任引水,不僅束縛了中國航運業的發展,而且在中法戰爭、1932年“一·二八”事變後嚴重破壞了國防安全。
國際法學者周鯁生曾經說過:“過去帝國主義依其強加於中國政府的不平等條約,取得揚子江及其他一些內河上的航行的權利,以致不但外國的商船,而且軍艦也經常溯江而上,深入內地。那完全是破壞國際法關於內水法律地位的原則,極端侵犯中國領土主權的行為。”外國侵略者的這些強盜行徑是何時終止的?中國人民為收回領水主權進行過哪些努力?該書作者對此作了仔細的解答,專門設置了“領水主權意識的產生與中國領水主權的部分恢複”一章,較好地回答了這個問題。
如果要說該書有何不足的話,筆者認為可以在語言的精練上下更多的工夫,對我國局部地區的領水主權的淪喪與收回還可作進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