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外巨災保險製度的對比分析(1 / 2)

中外巨災保險製度的對比分析

經濟研究

作者:胡明

【摘要】近來,自然災害頻發人民的生命財產屢屢遭受嚴重損失,巨災保險需求日益增加。本文結合我國巨災保險製度的現狀對國外主要的巨災保險製度的對比分析。

【關鍵詞】然災害 巨災風險 捆綁式保險 專項保險

我國是世界上自然災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災害種類多,發生頻率高,造成的經濟損失大。如何建立有效的巨災防範機製,完善巨災保險體係、減少巨災帶來的損失是我國目前麵臨的重大課題。

巨災風險是可能造成巨大財產損失和人員傷亡的風險。巨災風險一般包括地震、洪水、冰雹和颶風等重大自然災害。在許多國家的財產保險市場上,上述巨災風險被列為除外責任。保險理論也將這些風險稱為不可保風險。然而隨著巨災風險的頻繁發生和保險製度的不斷完善,作為風險防範手段之一的巨災保險逐漸建立起來。

目前,英、美等發達國家的巨災保險製度已基本趨於完善,並獲得成功。但是英、美兩國的巨災保險製度在承保主體、承包責任、費率厘定以及承包方式上都有其各自的特點。

一、英國模式:市場主導的“捆綁式”保險

英國的巨災保險模式是以市場化為基礎,政府不參與承擔風險,私營保險公司自願地將巨災風險納入標準家庭以及中小企業財產保單的責任範圍之內,個人或業主可以自願選擇保險公司投保,保險公司通過再保險來分散巨災風險。

英國的巨災保險是一種捆綁式的“強製”保險,捆綁是把所有巨災風險納入到一個保單中,“強製”是指個人或企業在購買一般財產保險時必須購買全部險種。從承保範圍來看,英國的巨災保險主要是以家庭和企業財產為承保對象;從保險費率厘定來看,英國的巨災保險基本上是嚴格按照保險標的所麵臨的風險水平厘定費率。其中,財產所處的地區、建築物的類型、用途、結構等因素都會影響費率水平。這對精算技術和核保技術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在承保方式上,英國巨災保險市場上,保單的銷售是直接通過保險企業的分銷網絡完成的。

二、美國模式:政府主導的專項保險

美國以政府為主導推出的各種巨災保險中,承保主體基本上都是政府,由政府機構發起並建立巨災保險基金,承擔保險責任。譬如,美國的洪水保險和加利福利亞地震局的地震保險的所有業務和品種都由政府提供,保險公司並不開展承保業務。保險公司在巨災保險中主要是協助政府銷售巨災保險保單,通過銷售保單獲得傭金收入。由於政府作為其承保主體,故而美國的巨災保險市場沒有設立專門的再保險公司,巨災風險基本上由政府承擔,損失基本上都由國家財政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