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1 / 2)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

政策法規

作者:李鵬飛

【摘要】本文在在介紹了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概念和功能後,從避免保險人濫用免責條款權力,以及保險合同應做到保護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利益的平衡。最後並對並對未來保險公司完善相應的合規製度提出了建議。

【關鍵詞】保險合同 信息不對稱 解釋

一、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概述

(一)保險合同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的規定其目的在於能更好地發揮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其能夠在交易之前預先分配或者轉移風險,免除或者減輕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日後可能會承擔的某項責任。

(二)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功能

保險是分散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但能夠使保險標的受到損失或者損害的災難和事故則不勝枚舉,沒有任何一位保險人會對此予以全部承保。因此,保險合同中最基本的條款就是規定哪些風險該由保險人承擔,而哪些風險不在其承保範圍內。這些基本條款即指保險責任條款和保險免責條款。

合同允諾的範圍既可以用積極的條款來聲明,也可以混合使用積極條款與否定條款,後者如例外,在保險法中使用得更為長久。保險責任條款與保險免責條款正是如此的兩類條款,二者相輔相成,分別從正麵和反麵意義上規定著保險責任的範圍。

二、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與相關問題分析

保險合同免責條款除了與民事基本法中格式合同、免責條款等有緊密聯係外,其還與保險領域中的幾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息息相關。例如保險法中所貫穿始終的最大誠信原則、保險合同條款的特殊解釋原則等。這些都是在研究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時所需要加以考量的問題。

(一)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與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之一,貫穿保險合同的始終,合同的每一條款均應受此約束與檢視。而與保險合同當事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免責條款更應遵守最大誠信原則,所以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強調最大誠信原則更多地是強調保險人的責任。

首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多是保險人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未經與投保人共同協商,投保人由於專業知識的局限性未必能深刻領會其中的意思。這就需要保險人不但在免責條款的擬定過程中克盡"善良"之義務,不得於條文中訂立惡意使被保險人陷入圈套或有意剝奪被保險人應得權利之內容,而且在履行條款之整個過程中要做到全麵的、沒有一點瑕疵的誠實守信,不得有絲毫的虛假,不得以欺詐、隱瞞或故意以不應有的疏忽來對待投保人或保險人。

其次,保險合同免責條款是在信息、勢力極不平衡的雙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為了平衡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人對於其所訂立的免責條款有詳盡的說明義務,未盡此義務的,該免責條款對於被保險人無效。

(二)保險合同免責條款與保險人說明義務

根據我國《保險法》第18條的規定,保險人必須履行明確說明義務,這是因為,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是由保險人製訂的。這在我國《合同法》第39條有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製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