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視野下社會中間層的法律責任探析
政策法規
作者:趙永誌
【摘要】社會中間層是指獨立於政府與市場的第三方主體,它的特殊地位決定了它作為經濟主體的適當性,它享有一般市場主體所享受的權力和相應的應該承擔的義務,但同時又擁有其他經濟主體所沒有的職權和責任,因此,必須明確社會中間層承擔的經濟法法律責任。
【關鍵詞】社會中間層 經濟法 法律責任
如果說經濟法的產生來源於物質生產關係的發展,那麼社會中間層作為經濟法的主體之一也是物質生產關係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作為政府及市場的中介,社會中間層讓經濟法的主體變得更加複雜豐富。
一、社會中間層
(一)社會中間層的概念
社會中間層是指獨立於政府與市場,為政府幹預市場、市場影響政府以及市場主體之間相互聯係起中介作用的主體。社會中間層有以下這些分類:消費者團隊、行業協會、審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商業銀行、國有資產投資機構、資產評估機構、政策性銀行、產品質量檢驗機構、交易中介等等。對於政府來說,社會中間層既是管理的對象之一,又是國家管理市場主體的傳導中介和輔助力量;對於市場主體來說,社會中間層在某種程度上既是自己實現利益的助力,在某些時候又是自己的管理者。所以社會中間層一個是具有強烈的雙重性格的主體。
(二)社會中間層的分類
從概念上看,社會中間層的外延比較廣泛,不但包含了各種非盈利性的行業協會、經濟團體、商會等,還包含了各種帶有盈利性的中介機構,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等等。依據主要職能的區別,可以將社會中間層分為以下幾個類型:
(1)社團性中間層主體。社團性中間層是由各種同類的市場主體組成的,其中包括了勞動者團體、消費者團體和行業協會等,其地位主要通過對團體成員的自律、維護以及與相關利益團體的交涉職能來體現。這類的主體除了具有一般社會中間層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民主性、自律性及非盈利性等特點。
(2)事業性中間層主體。這類主體一般是指依法設立,不以盈利為目的,擁有獨立資產,並且向社會自主從事準公共產品經營活動的社會基本組織形式。主要包括了資產評估機構、交易中介機構、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產品質量檢驗機構等事業組織。這類中間層主體具有中立性、公益性、專業性等特征。
(3)企業性中間層主體。這類主體是指在市場經濟體製中,具有社會中間層主體地位和職能的企業組織,主要包括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國有資產投資機構等。由於其運用的資源對宏觀經濟具有重大意義,資源配置具有極大的外部性,因此受政府控製的程度較深,常被政府利用來實現宏觀調控和市場規製。
(三)社會中間層的特點
雖然社會中間層主體形式多樣,類型各異,但總的來說,一般有以下幾個特點:
(1)中介性。作為連接政府及市場的媒介,中間層主體以其擁有的專業知識、信息和創造的交易公交,規模的為市場運行各方提供服務,協調各方關係,減少交易中的摩擦,降低交易費用。
(2)公共性。社會中間層主體以實現和維護公共利益為宗旨,提供公共產品,並且它的行為通常具有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