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政策法規
作者:佘遠健
【摘要】一般情況下,法律是保障合同雙方公平的依據。由於保險市場信息不對稱的大量存在,保險合同中的疑義利益解釋原則偏向被保險人,雖然新保險法中增加了通常理解的解釋有利於保險人,但兩者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較為混亂,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可能得不到保障。
【關鍵詞】保險合同 信息不對稱 解釋
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議,保險合同的有效訂立事實上包括兩個方麵:一是雙方商定了保險合同的條款,即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二是保險合同對雙方發生法律約束力,即保險合同生效。保險合同一經有效訂立,保險合同的雙方發生糾紛時,就需要根據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來進行判斷。
一、為何保險合同解釋要有利於被保險人
隨著科技的迅速發展,保險人逐漸擁有雄厚的資本和專業的技術團隊,計算風險概率,經營業務的擴大使得信息不對稱的優勢己轉向保險人一方,特別是保險法中告知義務的廣泛應用使保險人在保險交易中信息不對稱的狀況得到了改善,保險消費者在保險交易中明顯處在了劣勢地位。信息不對稱有兩種表現形式: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對於信息的優勢方來說,保險公司的逆向選擇主要表現在:保險人特別是保險代理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前,對部分信息的隱匿,誤導投保人導致逆向選擇。保險公司的道德風險主要表現在:保險人利用投保方專業知識的匱乏,在保險事故發生後,采用種種理由對履行保險責任進行逃避。因此,法律製定上需要對弱勢地位的一方提供保護,對保險合同的解釋應傾斜保護接受合同條款的一方。
二、保險合同解釋的基本理論和原則
保險合同解釋的一般原則即保險合同解釋與合同法解釋公用的解釋方法,分別有文義解釋、目的解釋、整體解釋、習慣解釋等,這些解釋原則的運用是保險合同正常運行的前提。此外,保險合同解釋還有其特殊的解釋原則。疑義利益原則是一個在保險合同的解釋規則中世界各國普遍適用的原則,我國法也采用該原則。它是指保險人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受益人)對於合同內容發生爭議時,應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疑義利益原則並不是保險法創造的,它最早產生於普遍合同法。
《合同法》第41條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所謂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的規則,就是指在格式條款條款發生爭議時,應以可能訂約者的一般的、合理的理解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具體來說:
第一,對格式條款應作出平常的、通常的、通俗的、日常的、一般意義的解釋。如果某個條款所涉及的術語或知識不能為某個可能訂約的相對人所理解,則應依據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基礎進行解釋。即使交易相對人對其中某些用語的理解,與條款製作人製訂條款的理解有所不同,也應當以條款製作人的交易相對人的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
第二,此種所謂普通的、一般的理解應根據其適用的不同地域、不同職業團體的可能訂約者來確定。格式條款適用於不同地域和團體時,各個地域和團體內的相對人對格式條款內容的理解是不同的,因此應以不同地域和團體的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如果格式條款中的某些知識或術語不能對個別訂約者所理解,也應根據可能訂約者的平均的、合理的理解為標準進行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