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與金融
作者:張莉
【摘要】 資本市場有三種不同的監管體製,文章通過參照美國證券市場監管體係及對資本市場監管的國際比較,以促使中國股市走上穩定的發展道路。
【關鍵詞】 資本市場 監管體係 監管體製
一、美國證券市場監管體係
1792年5月17日,24個在街頭買賣股票的經紀人聚集在華爾街68號前的一棵梧桐樹下,開始討論起有價證券交易的條件和規則,討論的結果就是舉世聞名的《梧桐樹協議》,而這就成為了美國“證券市場”的雛形。1863年紐約證券和交易管理處改名為紐約證券交易所。1921年“美國證券交易所”在紐約成立,它成為了繼紐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美國第二大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交易的規模也迅速擴大。到1929年8月,交易量上升到近900億美元。然而,早期的美國證券市場基本上屬於自發性市場,聯邦政府沒有任何監管措施,隻是一些州頒布過所謂“藍天法” (這部法律的核心是在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時必須向公眾充分披露相關的信息),但有許多州並未嚴格執行該法。總的來看,證券的發行和交易幾乎完全沒有限製。由於政府對證券市場缺乏必要的監管,沒有嚴格的法律來規範交易行為,致使證券市場上欺詐與投機現象非常猖獗,一些沒有價值的股票債券被抬到相當高的價位,操縱市場的內幕人士從股價的巨變中牟取暴利,而廣大中小投資者則深受其害。終於,在1929年10月華爾街股市開始了大崩盤。在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市值之和從1929年9月1日的896億美元跌至1932年7月1日的150億美元,投資者共損失了近750億美元。經濟危機過後,美國政府一改對證券市場自由放任的態度而實行國家積極幹預的政策,貫徹保護投資者的核心準則,建立起內容豐富、規範完整的證券法體係,並借助證券市場最高監管機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充分的執法權力和具有造法功能的法院務實的司法操作,確保證券法體係的市場經濟導向,以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
至此,美國證券市場監管體係基礎基本形成,美國股市因而走上了穩定的發展道路。後來許多國家都仿效美國建立了本國的證券監管體係。
二、資本市場的監管體製
不同的資本市場監管體製在實踐中,各個國家和地區對資本市場的監管基本上可分為三種不同的體製:集中型監管體製、自律型監管體製和中間型監管體製。
1.集中型監管體製
集中型監管體製也稱集中立法型監管體製,是指政府通過製定專門的證券法規,並設立全國性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全國證券市場的一種體製。主要表現在美國和日本的證券監管體製中,如美國聯邦級的證券法(1933年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4年投資顧問法、1970年證券投資保護法)。此外,各州還訂立了本州的證券管理法規,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商協會也有自律規章。1990 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了證券市場改革方案,其主要內容是加強證券市場管理部門的權力,目的是以行政手段創造一個較公平的投資環境,增強中小投資者的信心。
2.自律型監管體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