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拿起法律的武器
婦女的正當防衛有的婦女為了免遭流氓分子侮辱和侵害,與犯罪分子做殊死拚鬥,有的還把流氓分子刺傷或刺死,在這種情況下,必然牽涉到一個問題,這位婦女是否會因此受到法律處分,這的確是一個大家比較關心的問題。
我們婦女敢於起來自衛,是一種值得讚揚的事情。我國刑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製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由此可見,正當防衛,是我國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合法權利。不管是婦女本人或其他公民,為了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可以采取必要的自衛手段。為了抵禦歹徒強奸而將強奸犯打死。這類行為從表麵上看是殺了人,但從實質上看,是一種同犯罪分子做鬥爭的正義行為。由於強奸是一種嚴重侵害婦女人身權利的犯罪行為,所以,被害人即使因反抗而當場刺傷、刺死罪犯,也是正當防衛,並不產生防衛過當的問題,第三人為了保護婦女不受侮辱而采取必要的暴力手段也屬正當防衛,不僅不應當受到法律製裁,相反,應當受到表揚和鼓勵。但這種反抗必須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才屬於正當防衛範圍。
婦女受辱後該怎麼辦有的婦女不幸被強奸受辱以後,一方麵是情緒十分低落,怨天尤人,痛不欲生,另一方麵卻又怕聲張出去壞了自己名聲,不敢站出來揭發犯罪分子。這樣,在客觀上就必然放縱了犯罪分子,讓他們可以繼續作惡,既害了他人,還可能再害自己。
這裏就牽涉到一個問題,究竟是揭發好還是不揭發好,揭發以後會不會敗壞自己的名聲?
首先,從各地人民法院刑事案件所反映出來的情況來看,不少婦女對於揭發流氓犯罪確有不少顧慮,不敢揭發,受辱以後也是忍氣吞聲做人。而一些犯罪分子正是抓住婦女的這一特點,從而得寸進尺,為所欲為,以至於把善良的婦女拖下水,跟著他們走而難以自拔,結果還是因為流氓集團破了案才使這些罪犯受到應有的刑事製裁。在這種情況下,難怪人們要說,你不想或不敢使人知道,結果還是為人們所知道,因為紙是包不住火的。到了這一步,被害婦女的精神損失和受害者的範圍更大。為了減少損失,還是揭發比不揭發好。
其次,我國法律規定,有關方麵對於受害人和揭發人有保密的職責,特別是牽涉到男女之間的事情,審理也是不公開的。周圍群眾一般是不會知道的。可見,害怕壞了自己名聲的顧慮亦是不必要的。
怎樣對待纏住不放的男朋友戀愛關係是男女之間的一種生活關係,而不是一種法律關係。法律關係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譬如夫妻關係就是一種法律關係,它受到婚姻法的保護和調整,如果一方有什麼不符合婚姻法規定的地方,法律均會進行幹涉。生活關係則不受法律保護而隻受道德調整。例如,邀朋友看電影,臨場時他未來,隻能說對方失約,但你無法通過法律強製他。戀愛關係也是這樣,它並不受法律調整而隻受道德調整,隻要自己不願意談下去,就可以向對方表示不再談,這是個人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幹涉,對方即使纏住你也沒有用。你完全可以將這個情況通告對方的父母和單位,取得社會的支持。男方這樣做是不會得到什麼好的結果的。反而更加造成女方的反感。“強扭的瓜不甜”,萬一他還老是纏住你不放,則可以向他說明,這樣下去,就會因為妨礙他人的人身自由而受到法律的幹涉了。至於某些個別人一定要硬纏著不放,做出非法舉動,受害者可求諸法律予以保護。
正確處理戀情中的“木已成舟”
有的青年男女在熱戀中偷嚐禁果,發生了性關係,這實在是不智之舉。有的戀人相互之間並不十分了解,雖然日後發現了對方的種種缺點,但因為“木已成舟”,仍隻得勉強成婚;有的戀人因一時衝動而未婚先孕,給自己帶來被動與痛苦;至於有的戀人最終又分手,甚至反目成仇,那帶來的痛苦更難以估量,所以,青年人在戀愛中千萬要保持理智,不要偷嚐禁果!
要是已經有了性關係,後來對方又要吹,那該怎麼辦呢?
首先應該冷靜思考一下,造成戀愛關係告吹的原因究竟是什麼?是否還有挽回的餘地?自己可以做些什麼來加以挽回?此刻最需要的是理智、冷靜,意誌消沉、痛不欲生,或是賭氣、吵鬧,均是於事無補的。即使感情已經無可挽回了,那也隻有正視現實,吸取教訓,重新開始新的生活才是良策。
從道義上說,有了性關係之後又隨意拋棄對方,這是一種始亂終棄的不道德行為,應該受到譴責。但是,戀愛畢竟不等於婚姻,戀愛是一個男女雙方相互選擇的過程,雙方都有選擇理想對象的自由,而戀愛過程中發生的性關係並不是一種合法的關係,它並不受到法律的保護。因此,從法律上說,並不能因為有了性關係就一定要求對方非和你結婚不可。
當然,如果對方之所以提出中斷戀愛關係,是出於什麼不良理由,則完全可以向雙方的單位組織反映,由組織出麵幫助解決。如果對方是借戀愛之名玩弄婦女,那麼,能夠看穿他的真麵目,不再繼續上當受騙,應該說是不幸中的大幸。對方組織和有關部門也可以根據他的行為決定給予行政處分以至法律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