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6章 法律法規:老人權益有保障(5)(1 / 3)

一些經營者要求消費者從購買商品特別是家電商品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到其維修部或維修點交錢投保,方可享受“三包”,否則,作自動放棄“三包”權利論。這種損害消費者的規定多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形式公布,以蒙騙不明真相的消費者。

2.縮短“三包”期限

新的“三包”文件明確規定,自行車彩色電視機錄像機等15種商品的保修期整機為不少於一年,主要部件保修期不少於一年、兩年、三年不等。然而不少廠家和經銷者在產品說明書保修卡和開票憑證上卻籠統地規定為10個月或半年,有的甚至為一個月,使許多消費者蒙受損失。

3.維修時不登記,企圖拖過保修期

比如,商品出了質量問題送到商家或者維修部門,那裏的人並不進行維修登記,也不積極動手修理,而是把商品放在一邊,任消費者反複多次地前來催問仍無動於衷,直到拖過保修期。這種現象目前還十分普遍。

上述幾種情況提醒我們注意,在商品“三包”期內,每一次維修都要做記錄。一是要把維修費的收據保管好,作為維修記錄的證明。一旦兩次修理不好,可據此向商家退貨。二是要記錄修理時間。按“新三包”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發票之日算起,扣除因修理占用和無零配件待修的時間。許多家電的整機“三包”期為一年,如果在第十個月發生故障,維修拖上兩個月,是否就算滿了一年呢?按“新三包”規定,維修占用時間應該扣除。但如果維修部門和顧客不作記錄,就口說無憑。

涉及老年人的其他法律法規

老年人的政治權利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享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權利和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享有政治權利是憲法賦予包括老年人在內的所有公民的權利。政治權利主要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權

公民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權不受侵犯,是憲法規定的包括老年人在內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憲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在我國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其他有關法律中,對保護公民的這些基本權利,也分別有所規定。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包括老年人在內的公民的人身自由權主要有以下內容:

(1)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2)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3)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禁止虐待老年人。

(5)嚴格禁止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

(6)公民的姓名權受法律保護。

(7)公民的肖像權不受侵犯。

(8)公民的名譽權受法律保護。

(9)公民的榮譽權受法律保護。

(10)婚姻自由不受侵犯。

老年人的宗教信仰自由權

老年人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仰宗教的自由;既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既有過去不信仰宗教,現在信仰的自由,也有過去信仰宗教,現在不信仰的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老年人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也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老年人和不信仰宗教的老年人。

老年人的財產權

財產權,是指以財產利益為內容,直接體現財產利益的民事權利。財產權是可以以金錢計算價值的,一般具有可讓與性,受到侵害時需以財產方式予以救濟。財產權既包括物權、債權、繼承權,也包括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利。

老年人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是指老年人對其所有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老年人個人的財產包括:合法收入、房屋、儲蓄、有價證券、文物和圖書資料、生活用品、林木、牧畜、其他合法財產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老年人有權依法處置個人的財產,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幹涉,不得強行索取侵占毀壞老年人的財物。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的要求。

父母與子女能否解除關係

父母與子女解除關係有兩種情況,處理的原則截然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