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火災調查及處理(1 / 1)

1.火災調查方案和內容

1991年9月2日,公安部發布《消防監督程序規定》,對火災事故調查專門作了規定。1993年11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公安部《關於當前火災情況和進一步加強消防工作意見的報告》,要求對發生的重大、特大火災事故,要逐起查明原因,追究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領導的責任,嚴肅處理。1994年2月5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不屬於申請複議範圍的通知》。1994年5月19日,經公安部批準,在天津消防科學研究所和沈陽消防科學研究所成立了火災原因技術鑒定中心和電氣火災原因鑒定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了公安消防機構在火災撲滅後,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認定火災原因,核定火災損失,查明火災事故責任。對於特大火災,必要時可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1998年11月23日,公安部印發《公安部刑事管轄分工規定》,明確公安消防機構管轄修改後的《刑法》規定的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1999年3月2日,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3月15日發布施行的《火災事故調查規定》,明確規定了火災事故調查的職責、任務、工作程序和方法。1999年4月5日,公安部發出《關於公安消防機構辦理刑事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公安消防機構辦理刑事案件的組織機構、人員、經費和立案標準等問題作出規定。

準確地認定火災原因是火災調查工作的核心。通常情況下,火災原因調查的主要任務是:

(1)查明火災事故的原因和發生、發展的過程;

(2)查明火災事故的性質;

(3)調查、發現與火災有關的證人,搜集、提取證言和證物;

(4)查清火災損失和人員傷亡情況;

(5)提出結案報告;

(6)從消防監督和火災撲救的角度總結經驗教訓。

2.消防處罰的法律規定

消防處罰包括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是指消防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給予的懲戒和製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的規定,消防行政處罰的種類主要有五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產品和違法所得;

(4)責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

(5)行政拘留。

刑事處罰是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相關法律追究的刑事責任。《刑法》規定,屬於公安消防機構管轄的有兩種犯罪案件:失火罪和消防責任事故罪。

3.消防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消防行政處罰簡易程序中的當場處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1)向違法行為人表明執法身份,指明其違法事實;(2)對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應當充分聽取;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采納;(3)填寫當場處罰決定書並當場交付被處罰人;(4)當場收繳罰款的,同時填寫罰款收據,交付被處罰人;不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告知被處罰人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交納罰款。

條件: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個人處50元以下、對單位處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處罰,適用簡易程序。

火災調查和處理

4.火災的消防懲處

消防處罰從新中國成立後就執行得十分嚴厲,凡是發生火災,當事人及有關領導都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改革開放以後,國家重視了法製建設,製定了許多法律規定,有關消防處罰的法律也不斷地得到完善,使得各級消防部門和執法機構在處理火災事故責任者時有了更明確的法規依據,更符合我國在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社會主義法製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