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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政府對官吏非法性行為的打擊

特別話題

作者:朱聲敏

2012年以來,媒體曝光的公職人員非法性行為不斷衝擊著公眾的眼球,引起了一次又一次社會轟動。其實,不但今天,就是在古代,官吏的非法性行為也是一直受到政府和百姓嚴重關注的。

早在先秦時代,《禮記》教導人們:“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孟子說:“食色,性也。”指出了人們性行為的必然性,同時,儒家也提倡倫理、重視規範人們的行為,“夫婦之道,王化之基,男女正位,天地大義”。民間更是留下了“百善孝為先,萬惡淫為首”的古訓。官吏,作為儒家知識分子,他們有著奉行儒家教條、在道德上以身作則的責任;作為社會的統治階層,他們有著遵守法律,利用權力激濁揚清的義務。所以,在禮教甚嚴的古代,對於男女性行為,人們自古以來都給予充分關注,朝廷也會明確立法加以約束。

非法性行為,在古代有很多稱法,如“奸非”、“奸宄”等,最簡單、通俗而又通行最久的就是“奸”或者“淫”,包括通奸、媒奸、強奸、刁奸等等。古代官吏非法性行為包括兩方麵:嫖娼狎妓、與所管轄地域內的女子發生關係。

妓娼是世界上最古老的職業之一,官員嫖娼狎妓或許自有官員這一職業開始就已經存在。嫖娼狎妓在宋朝之前,法律對官吏嫖娼狎妓尚無明文規定,當時官吏與妓女來往密切是平常之事。在唐代,很多官吏就經常出入青樓妓院,如大詩人杜牧,同時就是有名的輕薄之子,《太平廣記》記載他聽說湖州美女如雲,便匆匆到湖州獵色。碰巧湖州刺史與他頗有交情,便經常設宴款待,美女佳麗,多有奉送。杜牧這種恣意放縱並沒有影響他的仕途,他後來仍官至中書舍人。更為離奇的是,官吏離任,交接班時也有以妓女交割的。據《南部新書》記載:一個名叫李曜的官吏擔任歙州長官時,喜歡上了營妓韶光,並納之為妾。若幹年後,李曜任滿離職,與繼任者吳國交接班的時候,竟把韶光也交給吳國,還很風雅地以詩相贈:“經年理郡少歡娛,為習幹戈問酒徒。今日臨行盡交割,分明收取媚川珠。”在詩歌泛濫的唐代,滲入了妓女元素的詩歌名篇不勝枚舉,著名的如李白“我瑁宴中懷裏醉,芙蓉帳裏奈君何”、李商隱“紫鳳放嬌銜楚佩,赤鱗狂舞撥湘弦”等。

唐代後期,韓愈等人倡導的儒家道統日漸為世人所接受,進入宋代,理學存天理、滅人欲對人性的禁錮也日益風行。最高統治階層也認識到官吏嫖妓宿娼,難免沉酣終日,怠廢政事、敗禮壞俗,這與帝國“禮治”的標榜是背道而馳的。所以,社會對於官員身體的規訓也變得強化,從家庭到社會、國家,從家訓到官箴、國法,都對官員與妓女的關係予以足夠的重視。自宋代以後,官吏嫖娼狎妓行為已在法律禁止之列,所以自此以後隻要男女雙方的性關係是處於婚姻關係之外的就屬於非法性行為。到了明朝,政府立法加強了對官吏宿娼的打擊力度,《大明律》卷二十五“官吏宿娼”條規定:“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蔭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遠敘用。”盡管封建時代的法律以維護統治為首要任務,對於官吏犯奸未必能依法查處,但是也有很多時候給予犯奸官吏的處罰要重於法律規定。明初,洛陽知縣宿娼,朱元璋就下令將他打一頓後免去官職。稍後,一名中央官員又犯了同樣的錯誤,這一次,朱元璋龍顏大怒,毫不客氣地將他處死。明英宗時,重申有官吏敢於嫖娼的,罷官而且不再敘用,這成為明代處罰嫖娼官吏的常規懲罰。明代官員王錡在《寓圃雜記》中記錄:“官吏宿娼,罪亞殺人一等;雖遇赦,終身弗敘。其風遂絕。”清承明律,也規定官吏宿娼者“杖六十”,然而實踐中通常也是“罷職不敘”。如道光年間,候選道員曹堃喝酒時找了幾個妓女來作陪,被人告發,朝廷立即將他罷官。候選知縣曹六典也是狎妓飲酒,還灌死了一名妓女,東窗事發,朝廷將他罷官並充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