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而無獲:王寵惠與法權會議
史海鉤沉
作者:王學斌
內亂不休、國力不振,再加上當時的北京政府準備不夠充分,使得中國爭取法權自主的談判無果而終。雖然王寵惠等極少數外交人員百般努力,但仍然改變不了大局。還是那句話:弱國無外交。
1926年1月12日,清晨,北京南海仁堂的一間辦公室內,一位中年人麵對鏡子,正在認真地整理儀容。他身材消瘦,梳個分頭,眉間有一顆黑痣,右側嘴角亦有兩顆,一副略顯老氣的黑框眼鏡架在高高的鼻梁上,鼻尖下留著一縷並不濃密的胡須,讓人倍感嚴謹穩重。此人就是在民國享有“好人”之譽的王寵惠。
王寵惠(1881—1958年),字亮疇,民國時期外交、司法高級官員,著名法學家。之所以被稱為“好人”,是他身為自由主義者,堅持文官理念,倡導精英政治,提出所謂“好政府主義”,並於1922年上台組閣。然而,“好人”好聽卻難做,僅僅72天,王氏內閣便在軍閥炮火中草草收場。他回歸國際法界,為挽回國權繼續孜孜奮鬥。
鏡中的王寵惠,眼圈略黑,眼袋微腫,顯然又一夜忙碌,頗為疲憊。雖睡眠不足,但他的眼神裏卻蕩漾著一絲興奮。因為今天的會議不比尋常,是中國力圖取消列強在華領事裁判權的法權會議。此刻,一種莫名的心緒浮上他的心頭,令他既欣慰又憂慮。
步履維艱
王氏欣慰的是,經過國人一番努力,法權會議終得以開幕。
曾長期擔任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英國人赫德認為:“領事裁判權是各項條約的中心觀念。”可見領事裁判權是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體係的核心,是指享有此權的國家的領事或官員,按照本國法律對其本國僑民行使司法管轄權。這是一種畸形的特權製度。1843年7月簽訂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最早對此作了規定:“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國議定章程、法律發給管事官照辦。”隨後於1844年訂立的中美《望廈條約》,在此基礎之上又加以擴大,使得領事裁判權具有了完整意義。之後西方列強紛紛效尤,從中國攫取這一特權。自1858年《天津條約》起,至1918年,又有17個國家獲此特權。此外,朝鮮也通過1899年與中國訂約,規定雙方互享領事裁判權。
這些特權就像一條條沉重無比的鎖鏈,阻礙著中國走向獨立富強之途。
1919年的巴黎和會,北京政府第一次在公開場合提出廢除領事裁判權的方案,但彼時歐美列強正忙於戰後分贓,未予理睬。時隔兩年,王寵惠在華盛頓會議上重申前請,並痛陳領事裁判權之弊:“侵害中國主權,人民引為國恥;法庭雜處,聲告法律家不能明斷決議;斷案以被告之法律為準,故各種貿易兩造之權利義務均無從預知……”1921年12月10日,會議通過《華盛頓會議關於在中國之領事裁判權議決案》,規定:會議閉幕後3個月,由簽字國政府組織一委員會,考察在中國領事裁判權之現在辦法及中國法律、司法製度暨司法行政手續等,並向各國政府報告,提出相關建議。
北京政府先已成立法權討論委員會,準備各種英文律例供各國參考。然由於時間緊迫,不得不申請延期至1923年秋。孰料其後爆發中法“金佛朗案”,法國以不批準華約相要挾,導致會議拖延不決。期間北京政府屢次要求開會,列強則“藉詞延擱,不欲實行”。
1925年4月,“金佛朗案”結案,但法國仍未批準華約。就在之後不久,“五卅慘案”爆發,國內民族主義情緒空前高漲,廢約呼聲頓起,這也給了列強巨大的震撼,它們開始調整對策,表示願意來華調查司法。於是,停滯兩年有餘的法權會議顯露轉機。
幾經磋商協調,法權會議最終定於1926年1月12日召開。
與虎謀皮
王氏憂慮的是,我方勢弱,彼方勢強,與虎謀皮,勝算幾何?
果不其然,尚未開幕,諸強便給了北洋政府一個下馬威。會前,圍繞會議主席一職,中外雙方即展開較量。中國方麵堅持按國際慣例,由東道主擔任會議主席。列國代表則表示此會議由美國根據華盛頓會議條約發柬召集,性質為調查中國司法狀況,實質上並非一般國際會議,理應由美國代表擔任。最終,中方無奈作出妥協,由美國代表史陶恩擔任主席一職。列強為敷衍中國麵子,又特設名譽主席一職,由司法總長馬君武擔任。一開始,中國便失去了主動權。
接著,王寵惠又橫遭對方一盆冷水。據其內容,會議可分為三個階段:自1月12日至5月10日,為京內審查中國法律條文階段;自5月10日至6月22日,為京外實地考察各省司法狀況階段;自7月1日至9月16日,為起草會議調查報告書階段。王於1月中旬便代表政府提出“擴權”請求。因為一旦“擴權”成功,則意味著法權會議的性質將會發生變化,參會的各國委員具有簽署廢除領事裁判權的權力,北洋政府通過會議即可直接撤廢領事裁判權。然而各國代表卻紛紛表示拒絕。“擴權”努力的失敗,其實亦即宣告法權會議已淪為一塊雞肋,食之無味,棄之可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