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防止拐賣兒童,人人有責!(1 / 3)

防止拐賣兒童,人人有責!

百姓視點

作者:臻熙

劉德華、井柏然等主演的電影《失孤》於2015年3月20日登陸全國各大院線以來,票房一路飄紅。繼趙薇、黃渤等主演的首部關於兒童拐賣的電影《親愛的》之後,再次引發了社會對拐賣兒童的關注。兩部關於拐賣兒童的電影都很感人,但導演並沒有刻意煽情。影片背後的故事都是真實的,幾乎每個人都是哭著離開電影院。這句話可能是最具象的影評。眼淚背後是一個關於執著的故事。然而,這樣不幸的故事遠不止發生在兩部電影裏的主人公身上。據統計,在中國每年大概有7萬個家庭像影片裏那樣,他們的孩子遭到人販子拐賣。

近段時間,有不少明星、媒體、警界人士都在轉發一個“你是否支持對罪行嚴重的人販子判處死刑”的調查,結果自然是支持者占多數,更引發了大量“拐賣兒童哪有不嚴重的?應該一律判死刑”的不理性聲音。隨著近段時間來,《失孤》、《親愛的》等電影的上映,要求對人販處以死刑的呼聲已經持續一段時間,現在有必要冷靜下來,理性地思考這一問題。

認識拐賣兒童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40條的規定,拐賣兒童罪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其中,“兒童”一般指14周歲以下的人。拐騙是指行為人以欺騙、利誘等手段,使兒童處於自己的控製之下,並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綁架是指行為人以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將兒童置於自己的控製之下,使其脫離其家庭或監護人;收買指在出賣之前支付錢物,購買兒童,收買既可以是向其他人販子收買,也可以是向被害人的親屬收買;販賣是指將已控製在手中的兒童轉賣給他人;接送是指在拐賣兒童過程中,負責藏匿、看管、轉換車船等中間轉運。隻要實施了前述一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拐賣兒童的犯罪行為,侵害了被害兒童的身體自由權和人格尊嚴權。身體自由權是指以身體的動靜舉止不受非法幹預為內容的人格權;人格尊嚴權,是指與民事主體的尊嚴密切相關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人格權。被害兒童被拐騙後,處於行為人控製之下,處於被欺騙、任其擺布的境地,失去決定自己去向的身體自由權,行為人將被害兒童當作商品出賣,損害其做人的尊嚴。而且極易引起被害人家庭離散,有時甚至家破人亡,其社會危害性極大。

拐賣兒童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直接故意,而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出賣的目的。隻要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實施了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被拐婦女、兒童行為之一的,即構成拐賣兒童罪。即使因意誌以外的原因而未實施完畢,仍應視為既遂。至於是否賣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實現不影響此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為人實施上述行為並不是以出賣為目的,例如,是為了奸淫、收養、奴役、強迫賣淫等目的,則可能構成其他犯罪,不構成拐賣兒童罪。但實踐中有的行為人收買被拐賣的兒童是為了與被害人形成家庭關係,並不是為出賣,而收買後,由於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為人又將收買的兒童賣給他人,應以本罪處罰。實踐中,拐賣兒童一般是以營利為目的,但也不能絕對排除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出於報複他人動機而實施拐賣兒童的行為。如果僅強調以營利為目的,就會漏掉不以營利為目的而實施的此類行為。

人販子該如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