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保養後自燃汽修廠被判擔責
2003年10月,四川省成都市劉某以18萬元價格購買轎車一輛,並自購車以來,一直按照車輛保養維護要求在4S店保養和維護。2007年2月上旬,劉某按要求又將車輛開到某汽修廠進行維修保養,保養項目為檢查四輪刹車及底盤、更換機油和機油格。次日下午,該車在市內正常行駛中,經路人提醒才發現車頭冒煙,並在失去刹車的情況下自行滑行50餘米後停止,期間車頭發動機部位發生燃燒,後在過往市民及隨後趕到的消防官兵的共同努力下才將火撲滅,但發動機部位已基本燒毀,消防部門也沒有對該次自燃事故進行事故原因認定。
之後,車主劉某與該車生產公司、銷售單位、汽修廠一道對受損車輛進行了勘查,在三元催化器下部和排氣管部位發現有機油燃燒痕跡,並有未燃燒完的油跡,油底殼下部表麵有機油存在,機油標尺顯示機油量超出上限2厘米,發現該車機油濾清器部位有漏油痕跡。該車生產公司以此提出兩個推測性的書麵意見:機油加注過量行駛中噴出,或更換的機油濾清器非純正配件因安裝問題導致機油泄漏,機油濺到三元催化器及排氣管等高溫部位,發生燃燒繼而燒毀風扇及周圍塑料件,導致火災發生。
劉某認為,汽修廠未能盡到合理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因該車是維修保養後不到24小時內發生自燃,按國家相關規定是在維修保養的保質期內,且被告汽修廠對該車出現機油滲漏現象沒有合理解釋,結合受損現場的上述勘查情況,認為該車自燃的原因是機油滲漏並燃燒引發的這一事實認定符合日常生活情理,且汽修廠未能提供其盡到合理的保養維修義務的相關證據,其應當擔責。
成都市青羊區法院一審判決汽修廠賠償車主劉某車輛損失共10萬餘元。一審宣判後,被告提出上訴。近日,成都中院二審駁回上訴。
(摘自《人民法院報》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