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不翼而飛的背後
法治講堂
作者:甄知
不翼而飛的存款
何先生在廣東東莞市塘廈鎮做出租車代班司機,2007年在某銀行塘廈支行辦理了一張憑密碼支取的儲蓄卡。2013年3月23日晚上10點,何先生在住地附近銀行的ATM機辦理存款業務時,發現銀行卡餘額僅剩53.7元。“本來有16000多元的,一下不見了,這是我養家糊口的錢啊!當時我就急了,趕緊打客服電話聯係他們,他們說,讓我等明天的答複。我一晚上沒合眼啊!”何先生回憶道。
第二天,何先生到銀行當麵反映賬戶金額不符的情況,並打印了賬戶交易明細。賬戶交易明細顯示,何先生的銀行卡在2013年3月23日淩晨,分別在福建海峽銀行龍海支行的ATM被取款一次、漳州市角美工行的ATM被取款三次,金額分別為2000元、5000元、5000元、4000元,依次產生手續費為22元、52元、52元、42元,共計16168元。
何先生聯係銀行客服,並當即向公安機關報警。何先生表示事發當天,自己並未離開過東莞,也未使用過銀行卡進行取款交易,銀行卡也一直在身上,沒丟過也沒借過,銀行卡密碼更未向任何人泄露過。何先生指著鄰居街坊說:“他們都可以給我作證的。”何先生的鄰居也稱3月23日,他們都在住處沒有離開過。
對於何先生銀行卡內存款被盜取一事,銀行認為,無法直接證明何先生與銀行卡均在塘廈,也有可能是何先生授權他人所為。另外,何先生曾開通電話銀行業務,有可能是何先生在使用手機時泄露了密碼。
銀行表示,根據儲蓄合同的約定,何先生應對密碼及銀行卡負妥善保管義務,因密碼的唯一性及人身依附性,銀行卡信息被非法複製、密碼被泄露的風險,應當由何先生承擔。
對於銀行的解釋,何先生表示不服:“我的錢放你那裏了,是看中你的信譽、你的負責態度,我的卡好好的在身上,錢全都沒有了,怎麼就成了我的責任?手機銀行是你們說開通了方便,勸我開通的,現在怎麼就成了我的責任了?你不提供(手機銀行業務)給我,我會開通(手機銀行業務)嗎?”何先生隨後向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賠償自己的全部損失。
法院判處銀行負主要責任
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首先,從取款的時間以及報警的時間來看,均發生在當天,尤其是取款時間發生在淩晨,該時段需要大額現金交易不符合常理,而何先生在第一時間報警符合一般人發現存款被盜後的正常反應。其次,從取款的地點來看,案涉銀行卡是在福建兩家跨行網點被取款。銀行卡在同一天往返福建、塘廈兩地的可能性較小。在無證據證明相關取款行為是何先生偽造卡片或授權他人所為的情況下,法院認定何先生涉案銀行卡內的存款係被他人使用偽造的銀行卡盜刷。
由於涉案銀行卡被人成功支取現金,法院推定犯罪嫌疑人輸入的是正確的密碼。關於何先生銀行卡密碼泄露的原因,雙方均未進行舉證。何先生雖然主張銀行卡密碼並未向其他人泄露,但不能舉證其已盡到了妥善保管及使用密碼的義務,也沒有證據證實密碼信息是銀行所泄露,並不排除何先生平時生活中將密碼泄露的可能性,尤其是其辦理了手機網上銀行,容易被人竊取密碼,因此,何先生應當為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